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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萧山某房产公司在《萧山日报》等媒体上刊登大幅广告,隆重推出了某某花园楼盘。据该开发商介绍,该楼盘属于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位于萧山新区中心地带,总用地86000余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9011平方米,共有801个居住单位,绿化率达45.7%。看到该楼盘的广告及宣传资料后,萧山等地的众多买主立即与该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预售商品房),并交付了高额的首付款。这些《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计价方式与价款"项目下都明确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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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与张某在福州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在建的商品房,在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张某向开发商购买该公司在建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08平方米,按套计价,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95万元。但是,在今年6月房屋交付时,张某却发现房屋建筑面积仅为100平方米,比《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整整少了8平方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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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商品房住宅小区,开发商在预售时与部分业主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是2000年9月30日。该商品房于2000年7月30日通过了由开发商、施工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验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竣工的商品房交付开发商,然后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即从2000年9月30日开始,将售出的商品房陆续交付业主,其中部分商品房直至2005年7月后才售出并交付给业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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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存量不断攀升,开发商资金压力加大,竞争加剧已是不可回避的事实。纵览市场,有楼盘半日抢光,也有楼盘半年惨淡。而新盘大都因为性价比高而受到自住、投资购房者的欢迎。然而,海量新房上市,购房者应该怎么选?是否高价楼盘就无性价比可言?是否价格低廉就一定性价比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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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城市南宁,居住观念与楼盘品质的升级共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上涨性与不均衡性是当期南宁商品房价格的主要特点。市场运作房成为南宁商品房一种特殊的替代品,南宁商品房的供给明显体现了开发商的市场意志,南宁的商品房价格是多种因素作用下的均衡价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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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于2002年10月5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双方约定:李先生交纳定金2万元,预定A座401商品房一套,总价款76万元。开发商为李先生预留该套商品房房号直到10月20日。在此期间内,李先生应当到售楼处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批购房款15.2万元,否则开发商有权没收李已交付的定金并另行销售该套商品房。当日交纳了定金后,李先生于2002年10月15日携带首付款及有关资料前往售楼处签约。然而,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李先生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补充协议,有7条不能接受,要求删去;开发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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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价款的行为。允许开发商进行预售,一方面缓解了购房者的压力,他们可以分期付款,另一方面为开发商筹集资金开辟了一条渠道。但是,由于是在对正在建设的楼盘进行预售,楼盘的产权关系并不明晰,所以承购人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应该对此问题做一些分析和探讨。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成立与生效分析商品房预售合同为书面、要式和诺成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合同法》第四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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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开发商的信息披露义务,保护购房人权益
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要求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之前,制作并公布公开发售说明书,且向买方提供。购房人只能根据自己对楼盘的直接感觉来决定购买与否。可能有些购房人会委托律师调查开发商的有关资料,但只是少数。再加上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开发商对自己开发的楼盘描绘得天花乱坠,购房人往往会被一些假象所迷惑。购房人在买房时了解的往往不是具体的数字,而是一些“美好”的描述,如“绿化率40%”,但具体绿化无从知道;“公建配套齐全”,但实际情况如何无从知道。这些情况往往是购房人交钱后,在最后交钥匙时或在使用过程中,才大呼上当,但为时已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