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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保险人求偿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代位求偿权(Right of Subrogation)是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财产保险的重要原则之一,是各国保险法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其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在从保险人处获得足额赔偿后再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而得到大于其实际损失的补偿,使应负责的第三者履行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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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从考量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开始的。大陆法系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认同保险合同是涉他利益合同,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考虑投保人的投保意图,从更深层次考虑保险合同所要维护的“利益”,投保人除了缔结合同和支付保费的义务之外,应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也具有利益。本文以数个案例为例,从“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否定向投保人追偿不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背离,投保目的以及最大诚信原则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并着重从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和保险合同的模式考量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得出保险人不应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结论;并提出,目前阶段即便不能完全否定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也应该通过给予一定限制,倡导在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保险人对于将来可能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应加以充分提示说明,以防投保人的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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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取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补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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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范围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乐宇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7,5(1)
保险代位求偿权当然有其行使范围.时至今日,理论界有很多学者认为:"代位求偿权只在财产保险中适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但依有些学者的态度,保险代位求偿权不只适用于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第68条)虽有力地支持了否定说,但亦留下了一些缺憾.笔者建议将<保险法>第68条修改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样,肯定说就难有立锥之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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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升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1):45-46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财产保险中独有的法律制度,既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产险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文章从保险人应以何种身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角度出发,较详细地介绍了代位求偿对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各种要求和法律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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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求偿的民事诉讼也呈增多趋势。"而新出台的《关于加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也使得"代位求偿"制度有望在全国推广。随着代位求偿机制在车险领域的实施,代位求偿的民事诉讼势必会越来越多。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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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与抗辩权是对应存在的。法律既要支持保险人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也要对第三人享有的抗辩权予以保障。第三人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上的抗辩事由和侵权法上的抗辩事由。第三人可以援引被保险人对抗保险人的事由来对抗保险人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这类事由的典型表现为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依法享有的求偿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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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提起有关代位求偿的民事诉讼也呈增多之势。但由于代位求偿纠纷在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所占比例不高,审判人员对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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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2018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从此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得到了基本的保障,但是实践中相关纠纷问题仍不能得到充分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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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受益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的情形时,受益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以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相对。我国《保险法》的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但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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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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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条款的解读
(一)保险合同立法遵循的原则(1)公平原则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实际办理保险业务时,通常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速度和经济效率,保险人预先制定格式条款,而投保人对其中内容若同意则投保,若不同意一般也没有修改其中某项内容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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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随着该"酒驾入刑"法规的颁布,酒驾的犯罪成本大大增加,人们的酒驾行为大幅减少,在规范良好的交通秩序、为广大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的同时,酒后代驾市场也受此影响迅速兴起。酒后代驾(后文简称"代驾"),是指由非车主驾驶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将饮酒后的车主连人带车送至目的地的法律行为。车损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机动车辆保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投保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投保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同规定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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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解释”原则被引入我国保险业并在《保险法》中明确其法律地位之后,不论是在人身保险还是在财产保险的司法实践中均被大量引用。本文从该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着手,指出其理论渊源与财产保险现实特征的差距,提出了不利解释原则在财产保险领域的适用条件,以纠正该原则在实务操作中的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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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原则内涵、性质及作用
1.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指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即何人有资格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理论界通说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或对财产负有法律上义务的人以及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期待利益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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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及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原则内涵、性质及作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指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即何人有资格就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理论界普遍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或对财产负有法律上义务的人以及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期待利益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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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内容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原则,它要求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方都要做到最大诚信,都要遵守诚信这一基本道德法则和行为规范。本文结合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中的运用作些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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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存在着不足,给具体实施带来了困难,实践中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在保险立法和实务操作两方面强化对保险利益原则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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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可追溯至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1995年《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