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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发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两年来,以笔者的实践和调查了解认为,《条例》存在不少瑕疵或遗漏,值得研究。一、关于粮食收购资格检查、处罚权问题《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登记。按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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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帐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这意味着实行了半个世纪的部门粮食统计,将被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全社会粮食统计所替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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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真正做好粮食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履行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的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职责,必须对新阶段粮食流通的各项主要制度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结合国家有关部门和我省制定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和要求,从我省贯彻实施条例一周年来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将各项主要制度设立的宗旨、主要要求和需要把握的关键点、注意事项归纳总结于后。一、关于粮食收购许可制度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这是对粮食收购设定行政许可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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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产生的背景
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从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对象由过去对粮食系统的管理转变为对全社会粮食行业的管理,管理手段由行政手段转变为行政、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手段.《条例》的出台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依法行政,加强对全社会的粮食流通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条例》规定,国家粮食局对原《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行了修改,将过去对粮食部门的粮食流通统计转变为对全社会粮食行业的粮食流通统计.新的《2005年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而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条例》、《2005年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2005年度四川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新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笔者认为有两大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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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粮食行政执法年”活动,方便社会粮食经营和人民群众了解国家粮食流通法规和政策,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以下简称《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特请山东唐粮食局吕晓琰、张丸菊同志结合学习贯彻《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4]168号)、《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粮调字[2004181号),撰写了《粮食行政执法知识问答》。现刊出供大家学习参考。[编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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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以来,粮食部门一直是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不仅要从事粮食行政管理,更主要从事粮食收购、保管、加工、运输、供应等具体的经营行为,承担确保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的社会责任。在改革开放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进程中,这种角色定位仍然没有什么改变。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国家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其管理对象由过去的国有粮食企业转变为全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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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具有全面性、科学性、明确性(一)全面性《条例》共六章五十四条,涵盖了粮食生产、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各个环节和运作法则。(二)科学性第一是符合当今经济发展全球化的新趋势;第二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三《条例》是根据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制定,是建国以来国家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把粮食经营、粮食的宏观调控、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以法律责任固定下来,使粮食经营和流通管理有法可依。(三)明确性第一是目的明确。《条例》制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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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条例》做好粮食质量监管工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质量监管的职责,同时赋予了粮食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权力。如何落实《条例》赋予粮食部门的质量职责,笔者谈几点认识。一、落实《条例》,保障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的有序进行落实《条例》赋予粮食部门的质量监管职责,明确监管任务,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是做好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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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为了行政执法机关。为提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粮、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我们分贯彻《条例》应当注意的和行政执法容易忽视的主要问题两个方面进行总结归纳。一、贯彻《条例》应当注意的问题(一)关于执法机关的主体资格问题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解决粮食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一是争取当地政府恢复粮食局行政编制,二是属事业编制的粮食局由地方政府在三定方案中给予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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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化,推动并促进了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施行,则为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执法依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转变职能,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职责,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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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粮食销区在依据《条例》实施粮食流通管理过程中,遇到了与粮食产区不同的新特点,面临一些具有销区特色的新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用加强粮食法制建设的思路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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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实施,保护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维护了粮食经营、消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粮食流通秩序,保证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顺利实施,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通过两年多的实践,笔谈谈自己对《条例》的见解和安丘市贯彻执行的主要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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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去年9月国家粮食局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主要精神是第三条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和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中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者"。据了解,现有的粮食经纪人大多是农民,大多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执照,以个人或家庭为主开展经营,按规定无需申办《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