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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增值税转型中纳税人通过采购、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自制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却没有规定,本文拟就此作简要探讨。《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像通过采购、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自制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一样按规定进行抵扣,但前提条件是出租方必须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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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应收债权融资的账务处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四)》(以下简称《解答(四)》)中先后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解释。笔认为,《暂行规定》和《解答(四)》中,对企业以应收债权融资的性质、适用原则和账务处理的规定存有不当之处,就此提出个人看法,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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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是指企业无偿地出让资产的所有权或名义所有权.由于会计和税法存在差异,企业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要充分考虑税法的规定.本文分别从企业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企业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并提出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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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贷方)的确认作出了新的规定。本文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解答(四)的处理思路,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会计处理的意见,以期真实反映企业股权投资收益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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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出台以后,由于会计处理和税法差异较大,关于捐赠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明确了有关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和纳税调整处理意见,有关捐赠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更加明晰。捐赠行为同时涉及到捐赠方和受赠方,笔拟从捐赠方和受赠方两方面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进行介绍,以便更加深入地理解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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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新《企业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资产作了较大改动,主要表现为以下3点:一、对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账务处理作了特别规定:二、对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财务处理明确了纳税要求;三、对接受现金资产的捐赠与接受非现金资产的捐赠的会计处理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前者可在接受捐赠时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指已实现可用于按规定转增资本或股本部分),后者则在接受捐赠时先暂记入资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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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接受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税法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及《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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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财政部财会(2002)18号和(2003)10号通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一)、(二)》(简称《解答通知》),协调了企业会计制度(简称《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简称《××准则》)之间某些不一致的地方,解答了许多原来不甚明确的会计处理问题,特别引人注意的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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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涉及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重新规定。明确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需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需按接受捐赠时非货币性资产本身的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对接受捐赠存货、捐出方代为支付的增值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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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是指一个主体自愿无偿向另一主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随着《企业会计制度》的出台,又由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了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和纳税调整处理意见,进而使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更加清晰,捐赠行为同时涉及到捐赠方和受赠方,有利于企业进行捐赠和接受捐赠。使企业更加深入地理解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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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捐赠的会计亏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及《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需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占应纳税所得的50%以上,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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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1.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以非货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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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接受资产捐赠的涉税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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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目前捐赠现状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我国目前捐赠的现状一、在捐赠制度方面,我国对企业和个人捐赠享有免税均有如下具体规定: 1、免税数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章在“优惠措施”中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而“优惠”的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形成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的矛盾,自然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2、捐赠方式的规定。纳税主体必须通过我国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如果直接向捐赠对象(受益人)进行捐赠,则不能享受任何税前扣除。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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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会计》2001,(1)
纳税指导2000年年底企业所得税应该怎样计算?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陆续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政策。特别是今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从以前年度的550元,调整到800元(见财税字[1999]258号);企业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提供的捐赠,可以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见国税函[2000]310号);企业等单位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全额扣除(见财税字[2000]30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见国税发[2000]84号)使税务规定与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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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了约定所有权保留制度,而《物权法》第23条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以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保留这种所有权变动时间的约定能否与《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保持协调?对此问题,本文分析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含义、性质、公示与效力,并进而分析《合同法》与《物权法》在适用上的矛盾及解决途径。本文从物权法的角度审视所有权保留制度,并提出未来物权法应当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