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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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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到期日之前保兑行自行贴现完成了它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并支付了贴现款给受益人,而诈骗行为在此之后,但又在到期日之前被发现,这种受益人诈骗风险是应该由开证行承担(同时涉及信用证申请人)?还是应该由保兑行承担?曾经在贸易融资中一度依赖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人们会非常关心下面这一案件的判决。案例中,法庭最终结论是:在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开证行给予保兑行的基本授权就是在到期日付款,开证行对到期日已经做成付款的信用证必然有偿付义务。即如果到期日之前受益人被宣称有欺诈嫌疑并确定了欺诈,保兑行没有责任付款,开证行也没有责…  相似文献   

2.
对外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交易双方的以对方为受益人所开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就是第二级信用证的受益人,这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或大体相等;可以分别生效,即先开证先生效。也可以同时生效,即第一张信用证虽然先开立,但暂且不生效,须持证以后使用占多数。如回头信用证金额不足时,还可以通知对方银行先把第一张信用证的一部分生效,以后回头信用证陆续开来后,再相应通知第一张信用证逐步分批生效,在实际业务中,对开信用证主要用于易货贸易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因为,在易货贸易和加工装配业务中,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彼此信任度有限,不愿意和加工装配业务中,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彼此信任度有限,不愿意采用汇付、托收等其它支付方式,而选择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作为担保,采用“对开”这种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的开证办法,彼此得以约束。  相似文献   

3.
严皓 《商场现代化》2007,(10S):274-274
根据《ucPsoo》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  相似文献   

4.
李鹏 《对外经贸实务》2001,(7):15-15,40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交易的双方以对方为受益人所开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这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或大体相等;可以分别生效,即先开证先生效,也可以同时生效,即第一张信用证虽然先开立,但暂且不生效,须待对方开来第二张回头信用证时,两证才同时生效.一般对开信用证以后者使用占多数.  相似文献   

5.
可转让信用证特征与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可转让信用证的含义和作用 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定义,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使用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简言之,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进行转让的一种特殊信用证.  相似文献   

6.
信用证是现阶段较为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本文主要研究国际经济交往中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常见的开证申请人欺诈、受益人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同欺诈及从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银行三方考虑风险防范,对保证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跟单信用证项下经常会有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应该如何对待信用证的修改、开证行又该如何进行相应的拒付,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都有特别的规定。可是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受益人操作的不规范、开证行理解的不完全,引致许多纠纷。  相似文献   

8.
<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已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它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银行处理跟单信用证业务的主要依据。根据UCP 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开证银行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受益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UCP 500还规定,所有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以及修改书本身(如进行修改的话),必须明确说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为此,我国进出口企业只有充分了解UCP 500中对单据的各项要求,才能在进出口贸易的货款收付中立于不败之地。本文主要介绍UCP 500中对受益人应提交的主要单据的有关要求。  相似文献   

9.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含义及特点对于信用证软条款,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定论。国外有关定义为:软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中加列某条款,该条款使受益人(卖方)无法独立完成信用证项下的任务。我国关于信用证软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这样的描述":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规定一些隐蔽性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相似文献   

10.
国际信用证欺诈的新特点及相关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新特点概述 传统的国际间信用证欺诈无非是:第一,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银行付款,使得开证申请人财货两空;第二,开证申请人开出假信用证,取得单据骗取货物;第三,开证申请人伙同受益人以虚假的交易作为开证理由,开立空信用证,伪造单据,共同骗取银行的打包放款;第四,开证申请人利用"软条款"信用证,使受益人难以做到单证相符,从而拖延付款甚至拒绝付款.笔者对近年来国际间信用证诈骗的众多案例研究发现当今信用证诈骗又有一些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  相似文献   

11.
<正>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版)(简称《UCP500》)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进口商(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受益人)或其指定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受益人开出的汇票;  相似文献   

12.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施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在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信用证是使用较为普遍的结算方式,跟单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占居重要地住。但是,近年来,国际贸易领导频频出现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如何切实防范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以保障国际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应引起进口贸易商的关注。本从信用证的定义、特点入手,详细地分析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申请人、受益人以及银行所可能遭受到的欺诈,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3.
开证行与跟单信用证相符原则——兼论开证行的合理审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符原则是跟单信用证的基本原则之一,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信用证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在长期国际贸易的具体实践中,信用证的各方当事人对该原则在认识上却有不同的看法和分歧,均以各自的角度来理解该原则。本文正是以开证行为出发点,提出了开证行对相符原则的认识,并给开证行在审单上的各种做法提出了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14.
UCP600单据邮寄途中丢失条款在实务操作中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间跟单信用证结算业务离不开邮寄这个环节,而由干快递公司内部管理不完善,操作不规范导致代表货权的单据旁落或没有下落情况时有发生。虽然快递公司对单据丢失承认是他们的原因造成的,但往往以快递标签背面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作出赔偿。所以因单据遗失产生的结算问题一直困扰着开证银行/保兑行、指定银行和受益人等信用证当事人。将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UCP600新增加一条款明确了即使单据在邮寄途中遗失开证行也必须履行付款责  相似文献   

15.
信用证是指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付款凭证,通常是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其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人之间的信用,对进口方(开证人)、出口方(受益人)、开证行(付款银行)和议付行(通知银行)都很方便,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广泛的使用方式。在信用证的应用过程中,发现和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其功能、作用的发挥。如:1、信用证的条款似是而非,模棱两可或者条款不合理,影响了合同的履行。2、一些外经人员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低,责任心不强,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3、审证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审证中发现对方来证条款不符,也未及时通知对方修改。我方开证有的条款违背合同规定,以致在履约装运中难按信用证规定条款办理。4、有的进出口公司片面考虑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顾国家的损失。为了用好、用准信用证,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避免工作中出现失误,针对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相似文献   

16.
正关于信用证软条款(以下简称软条款)的研究较多,大多是站在受益人的角度,研究软条款的成因、危害和防范措施等。实际上,开证人设立软条款的目的,并非都是欺诈或诈骗;其目的也可能是合理的。本文拟从开证人的视角,探讨合理软条款的成因。一、开证人采用软条款的主要原因分析  相似文献   

17.
一、"商检软条款"及其风险 所谓信用证的"软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加列一种条款,结果使开证申请人实际上控制了整笔交易,使受益人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承诺变得不确定、不可靠,开证行可以利用这种条款解除其保证付款的责任.带有这种条款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实质上成了一种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此种条款在国际贸易跟单信用证业务中称为"软条款"(Soft Clause),我国有时顾名思义地将其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如果信用证中开有客检/签证条款,那么,若客户到时不签发、不及时签发或签发不合符信用证要求的检验证书或报告,受益人就无法使用该信用证发货结汇或因单据不符而不能顺利结汇,因而称为"商检软条款",常见的"商检软条款"种类及其风险主要有:  相似文献   

18.
基于UCP600的进口商信用证风险防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7月1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UCP600》开始执行。新惯例进一步规范了开证行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保护了出口商的权益。但进口商仍面临欺诈风险、信用证修改风险、开证行不审核单据风险,要防范上述风险,进口商要选择资信良好的出口商作为贸易伙伴,合理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进口时注意核实提单的真实性,合理使用“欺诈例外”原则,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  相似文献   

19.
信用证交易方式是当今国际贸易中主要的交易方式,《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又是规范这种交易方式最主要的国际法律规范,UCP600在UCPS00的基础上使银行承担了更多的义务,而对于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则赋予了更多的权利,尤其是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受益人,这一修订无疑会对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20.
我国大部分出口货物的结算方式,仍采用信用证结算。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列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种付款承诺独立于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合同,独立于开证人(进口商)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受益人(出口商)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开证行(进口国银行)就必须付款,而不过问实际货物的状况怎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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