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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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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钊  曹阳 《现代经济》2003,(8):26-29
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深刻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精髓《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结束了我国物业管理没有国家行政法规的历史,也将我们学习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推向了高潮,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于我们深刻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精髓,学习和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健康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与积极作用。《物业管理条例》一个最鲜明的特点是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奠定了条例立法的理论基础。通过直接将发达国家已经运行了100多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融入条例之中,使《物业管理条例》与WTO规则,国际惯例接轨。尽管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找不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八个字,但条例的框架与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建筑区分所有权理论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业主大会成员权,这些都直接融入到了条例中,体现了公平、合理、平等的立法精神。例如:1、业主权利义务。其实就是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2、业主大会是作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表,业主委员会只是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授权并监督业主委员会。这样一来就明确了业主大会是权利机关,而业主委员会只是执行机关;3、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确定,就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共用部分持分权,即业主持有的共用部分财产的份额比例确定的。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是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所衍生的,业主公约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组织的最高自治规则,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和最基本的准则,自然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全体业主必须有义务遵守,4、业主大会有一般决定和特别决定,一般决定必须是由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涉及到业主重大的,具体的利益的特别决定,如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维修基金筹集等都需要经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我们在认真学习条例的同时还应该认真学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以真正领会和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思想。为了让大家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有更多的了解。在上期和本期《现代物业》上连载了我与曹阳先生《再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论文,目前我们正在酝酿《三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文章。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文章能够使大家更好地领会《物业管理条例》的精髓,进一步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2.
如何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并非可以简单思维、逻辑推理的问题。第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应该承接本民族的不动产习惯。第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应该注意自己的罗马法物权逻辑。第二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应该照顾汉语的历史积累。目前,这三点都欠考虑。  相似文献   

3.
"一套一票"是以作为客体的房屋之套数来计算业主投票权,是一客观标准;而"一户一票"则是以作为主体的户之数量来计算业主投票权,是一主观标准.一户可能拥有数套住宅,而一套住宅内完全有可能居住两个及以上的"户".由于业主投票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之具体权能,应以其客体房屋而非主体为计算投票权的标准更能体现其权利属性,也更具科学性.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明确地阐述: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讨论"业主问题"、"物业管理问题",都针对的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而非专有部分.物业管理更加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共有物业管理".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应该属于家政服务或者"管家服务"之类的性质,与日常所说的物业管理行业应分属不同的领域.  相似文献   

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之理论依据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法哲学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具有两重性;二是法理学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具有合理代价:三是法社会学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是在社会分层中寻求平衡,四是法伦理学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与现代伦理文化一致;五是法经济学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以价格构成理论为主要依据。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的理论依据探讨,有利于建立健全我国的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问题。民事生活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绝大部分纠纷几乎都是因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划分不清而起。由此,论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的客体及分类,可以为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客体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7.
“一套一票”是以作为客体的房屋之套数来计算业主投票权,是一客观标准;而“一户一票”则是以作为主体的户之数量来计算业主投票权,是一主观标准。一户可能拥有数套住宅,而一套住宅内完全有可能居住两个及以上的“户”。由于业主投票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之具体权能,应以其客体房屋而非主体为计算投票权的标准更能体现其权利属性,也更具科学性。  相似文献   

8.
随着国内商品房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品房住宅小区在全国各地日益普及,而有关商品房住宅小区的纠纷,尤其是有关住宅小区内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的纠纷,层出不穷.从物权法理角度分析,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物大多为区分所有建筑物1,即是为多个所有人区分所有的一幢建筑物,由专有和共有两部分组成,每一区分所有人对该幢建筑物既拥有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又拥有共有部分2的共有权.  相似文献   

9.
蔡峡  熊韬 《现代经济》2004,(9):20-23
近年来伴随住宅小区的出现而产生的纠纷有不断增长的趋势,而争议的焦点很大部分集中于共有共用部分的权属纠纷.笔者认为,当前须引入并加以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弥补我国现行立法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方面的缺失.同时对共有共用部分产权进行确认,以划清公私权属界限.本文拟就物业共有共用性质、范围、业主共有共用权内容以及共有共用范围的管理等问题予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0.
广州市关于房屋测绘的具体意见,从源头上解决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问题,为业主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提供了最合理的制度依据。相信今后全国各地会逐渐推广这一做法,从而使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  相似文献   

11.
刘守熙 《现代经济》2005,(10):10-11
在<物权法(草案)>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业主所有权和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业主共有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建筑区划内作为主体建筑的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的归属却比较模糊或含糊其词.作为新建住宅小区,按千人指标配置的附属建筑设施,不光是绿地、道路及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还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站、综合便民店、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社区服务中心、学校、文体设施等.这些小区红线范围内的按千人指标建设的配套设施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12.
乔新生 《现代经济》2007,(11S):23-25
广州市关于房屋测绘的具体意见,从源头上解决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问题,为业主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提供了最合理的制度依据。相信今后全国各地会逐渐推广这一做法,从而使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编者按]  相似文献   

13.
目前在我国商品房交易市场和物业管理领域里,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不断发生,并且愈加激烈。究其根源在于缺乏制度性规制和解决办法,在我国建立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核心的物业产权制度是增加商品房交易安全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有效法律手段。  相似文献   

14.
住宅区不动产是由区域内数幢多层或高层建筑物、附属物及其基地构成的。一幢多层高层建筑物不同于传统的永恒的单独所有权或共有所有权,表现为区分所有权形态,即多个业主拥有一幢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的专  相似文献   

15.
住宅小区内不同主体的权利之争对物权法提出了实务上和学理上的双重挑战。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自治规范,业主公约已经成为平衡诸主体权利的“宪法性”文件,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逐一梳理,将为更深入和更细致的研究提供一个稳固的基础。  相似文献   

16.
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为《物权法》),该法律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不仅明确了业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对住宅小区道路、车库、绿地等建筑物区划内公共空间进行了归属界定。这就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对这些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空间进行占有或牟利,否则有关部门可对这种行为给予处罚。  相似文献   

17.
依据正由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物应属该草案第六章所规定的区分所有建筑物,此类建筑物一般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共同组成.共有部分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中不属专有而由全体或部分区分所有人法定或约定共有的部分.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共有部分一般可分为建筑物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本体附属设施、建筑物基地、附属建筑物等类型.物业管理实践中,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各相关权利人针对该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往往会产生矛盾与争执.下文拟从纠纷客体角度分析住宅小区内共有部分使用纠纷的典型形态.  相似文献   

18.
所谓共有权,是指业主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共有部分和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所享有的权利。新制定的《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明确业主除了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以外,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也享有特定的权利,这便是业主的共有权.但是《物权法》对共有权的规定较为简单和抽象,本文通过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相关立法和理论界的相关学说,对共有权的客体、内容及共有权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解读,以期为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落于京杭大运河河畔、风景如画的山东济宁运河小区。  相似文献   

19.
地下车位不是住宅的从物,也不是住宅的成分.地下车位具有建筑物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是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单独成为权利客体.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除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外,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不随住宅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开发商在行使地下车位所有权时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限制.  相似文献   

20.
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中共有部分的认定,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重要问题,实践中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有许多涉及共有部分的范围界定问题。就其本质而言,共有部分在物理上是由不可分割之要素所组成,在功能上,是为全体业主所共用。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中的共有部分,主要包括法定共有部分、天然共有部分、约定共有部分及建筑区划内的土地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其建设、投资、产权归属、移交及维护问题,应该从源头上解决,因为产权明晰是定纷止争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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