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王瑾 《交通企业管理》2006,21(11):65-65
2006年9月,交通部向各省市下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范客运经营权招投标的相关办法。浙江省早在2002年就在文件中提出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概念并开始试点,2003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行,2005年颁布了《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投标将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  相似文献   

2.
2006年9月,交通部向各省市下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范客运经营权招投标的相关办法。浙江省早在2002年就在文件中提出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概念并开始试点,2003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行,2005年颁布了《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投标将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一、政策门槛用计划的“手”管市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存在于运输市场的一个悖论。上世纪80年代,个体运输经营者通过行政审批确定线路经营权的形式不断涌入运输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中只进不出,造成了运输市场的种种尴尬:运输市场饱和、无…  相似文献   

3.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目前,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投标,成为部分省市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方式之一。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投标改变了过去客运资源完全由政府职能部门用行政手段管理和分配的作法,将道路客运资源管理引入竞争机制,使经营主体优胜劣汰,有效地克服和解决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和防止腐败,改变长期以来部分经营者对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的错误认识。  相似文献   

4.
自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简称《道条》)颁布实施以来,道路旅客运输在服务质量和车辆更新上取得了空前的进步,但由于退出机制的不完善,造成了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只进不出的局面,赚钱的线路高价炒买,亏本的线路搞联营联运,为了赢利铤而走险从事非法经营。长此以往,运管机构对线路经营权的管理形同虚设,滋生了客运经营的很多怪象,高价炒卖客运班线经营权就是其中之一。  相似文献   

5.
谁能获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说了算。山西省首次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大会于7月9日举行,首批30条线路有了归属。在招投标过程中,凡三家以上企业参与投标的线路,先由投标业主陈述各自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方案,以及责任事故赔付办法,再由专家组打分,挑选服务质量最好的一家发放经营许可证。一条线路不足3家投标企业的,由专家组评议投标业主,根据标准和条件确定是否予以许可。  相似文献   

6.
今年,吉林省将改革客运班线管理,针对不同线路,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逐步取消行政审批制,以招投标的办法确定省内重点客运线路的经营权。省交通厅发布的《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管理办法》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运输管理部门必须组织增加车辆、班次:新开辟的客运线路与原有客运线路重复里程不超过70%的;运行线路为高速。  相似文献   

7.
行管     
《中国道路运输》2012,(12):87-89
山东推行道路客运班线招投标改革 近年来.为使行政许可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启动道路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改革,制定出台《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新增、经营期限到期或原经营者不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跨市以上班车、包车客运.符合条件的都要通过服务质量捐投标确定经赞主体。每年年末通过汇总各市拟发展新增及更新运力发展计划,编制下一年度的运力发展规划,  相似文献   

8.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二条规定:“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根据这些规定,四川洪雅县运管所结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县境内经营期限届满8年的客运车辆实施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了良好效果。  相似文献   

9.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明确指出:道路客运班线是国家的公共资源.客运班线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经营权.然而部分客运企业、客运经营者无视国家法规,以客运车辆为载体,对班线经营权随意转让买卖,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10.
如何使道路客运健康发展,如何保证参与道路运输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一直在研究和探讨。作为优化线路资源配置、深化行政许可改革、建立市场导向机制、创新行业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2012年,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道路运输管理局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工作中作出了重大改革和尝试,通过道路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公开招标方式,将班车客运线路营运权择优授予经营者。  相似文献   

11.
《中国道路运输》2009,(3):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某客运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7月31日,在审批新增客运班线时,不知是否应将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许可至2010年7月31日。如果是,许可的客运班线的经营权不到4年,那么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至8年”的规定。希望予以解答!  相似文献   

12.
《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13.
据统计,2004年西藏共完成客运量256万人次,比2003年增长80.3%;完成货运量246万吨,比2003年增长7.9%。2004年,西藏交通系统全面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大了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整顿力度,重点对青藏道路客运市场和那曲地区“货的”违章行为进行整顿和清理。首次对拉萨至山南、林芝等11条客运班线进行了公开招投标。受交通部委托,与尼泊尔交通代表团就开通中尼客运直通车事宜进行了谈判,拟定于今年5月1日开通中尼直通车。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运管部门为促进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对本地经营的客运班线以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和经营期限。此举在运输业户中引起了一些争议,赞同者有之.反对者有之,质疑者有之.顾虑者有之一笔者不敢说妄断是非,只想就此提出问题,那就是在对客运班线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投标之前,有没有搞清楚客运班线的所有权到底归谁?  相似文献   

15.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明确客运班线实行经营期限制,打破了客运班线经营终身制。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客运市场机制,对促进客运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目前,客运班线的许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许可,二是实行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不论是直接许可,还是班线经营权招投标,均是针对经营班线单一的车辆数和班次进行许可。  相似文献   

17.
四川省对道路客运班线实行招投标已走过12年历程,形成了一整套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模式。凡实行招投标的班线运力与运量基本平衡,安全质量、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已步入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18.
《中国道路运输》2008,(2):42-42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比如,某客运企业已经取得某条线路的班线经营许可,期限8年,投入客车1辆,运行路段为跨省全程高速。经营3年后,因车辆状况不佳,座位数偏少,不能满足客运需求,拟重新购人1辆客车投入该线路运营,并提出申请。运管机构经审查后同意更新车辆,许可意见为“从更新的车辆投入运营之日起计算,经营期限为8年”。  相似文献   

19.
《中国道路运输》2007,(5):42-42
一辆长途客运班车核定线路是由甲地至乙地,但有一次这辆车从乙地返回时绕到丙地载客,丙地不是核定线路途径地。那么,丙地的运管机构应如何认定此班线客车的违法行为?我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运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有的同志认为,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丙地-甲地)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为由,对该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种意见哪个正确?如何处理此类违法行为?请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20.
巫山县运管所为了配合本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全县拟建新农村的客运班线作了详细规划。今年成功开通巫山至红椿等农村客运班线后,又及时考察了巫山至大昌客运班线。该线路因道路原因于2000年停驶,本月大昌手扒岩大桥的建成,给6年后重新开通此条线路创造了有利条件。按照地方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巫山县运管所组织运输部门随即作好相应准备,力争做到桥通路通车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