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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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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诗鸿毓 《商》2014,(7):186-186
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规定了,充分体现了章程自治原则。但对于公司章程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笔者拟对公司章程对限制股权转让规定做一定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廖斌 《现代商贸工业》2012,24(1):159-160
公司章程是公司实现自治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是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必须要求具备的法律要件之一。通过的章程拟定和内容的学理分析,从章程形成过程与公司设立程序以及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等负面,试就章程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做一梳理。  相似文献   

3.
国家为了满足实际需求,顺应社会发展,在新《公司法》修改时减少对于公司的干预,加强公司自治管理权。虽然我国《公司法》的自治理念发展较快,能与国际接轨,但是也似乎落入了后发劣势的魔怔中。我国公司股东不能领悟到章程的重要性,仍将公司章程制定的模板化,实践性低,在真正出现问题时章程便犹如废纸般毫无用处。  相似文献   

4.
薛印洋 《商场现代化》2007,(33):295-297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意思自治的产物,新《公司法》扩大了公司章程自治的范围和能力。公司章程又具有一定灵活性,需要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做出调整。公司章程自治应包括章程的临时调整适用。本文首先分析了章程临时调整适用的可行性,指出其存在价值和合法性;接着阐述了章程临时调整适用应遵守的四个调整原则;最后文章还提出了章程临时调整适用的程序性设想,并得出结论:公司章程的临时调整适用应该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相似文献   

5.
薛印洋 《商场现代化》2007,(11X):295-297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意思自治的产物,新《公司法》扩大了公司章程自治的范围和能力。公司章程又具有一定灵活性,需要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做出调整。公司章程自治应包括章程的临时调整适用。本文首先分析了章程临时调整适用的可行性,指出其存在价值和合法性;接着阐述了章程临时调整适用应遵守的四个调整原则;最后文章还提出了章程临时调整适用的程序性设想,并得出结论:公司章程的临时调整适用应该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相似文献   

6.
在司法审判中,章程限制股权转让问题存在较为模糊的地带,判断章程限制股权转让规定的有效性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及依据。为此,法院需要在司法过程中确定相关标准。其一,区分限制条件和实质性禁止条件。若为限制条件,符合公司意思自治原则,章程规定有效;若为实质性禁止条件,违背了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章程规定无效。判断限制条件和实质性条件的标准在于其合理性。其二,区分初始章程和修订章程。若为初始章程,既有公司自治性质又有合同性质,对全体股东有效;若为修订章程,除股东一致同意外只有公司自治性质无合同性质,需进一步判断处分性规定是否符合股东预期。  相似文献   

7.
《商》2015,(5)
《公司法》第75条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并赋予公司章程作变通规定的权利,为股东资格继承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原则性方案,虽填补了法律空白,但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的条文导致现实中法律适用困难与分歧。本文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股东资格和股权认识混同、继承权与股东权益协调不佳、"章程另有规定"方案设计缺乏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分析,理清了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资格与股权间的区别与关系,为章程的变通规定提出了可行性方案,在充分尊重有限责任公司自治与人合性的基础上促进公司个性化章程的制定,使公司各方利益得到均衡,形成合力,促进公司经济主体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8.
王芳 《商场现代化》2006,(18):232-233
意思自治属于私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在旧公司法中,当事人自治的领域较少。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转投资、股东收益的分配、股份的转让等方面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9.
新公司法的出台让我国公司制度为之一变,有诸多改进的同时,实务之中相关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公司章程与对外担保问题就是新公司法立法留白。《公司法》第16条的模糊规定为其适用带来争议。本文中笔者以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制为视角,从违反章程对外担保之担保合同效力和依章程决议担保但决议被撤销之担保合同效力两个角度分析该立法的留白,并提出相关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10.
武善学 《商场现代化》2007,23(3):297-298
公司自治与政府规制之间的关系,集中体现在公司的担保能力上,由于《公司法》未做明确规定,导致现实生活中适用法律的混乱。这也是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本文试图通过对有关公司担保能力的研究、立法者意图的探究,力求多角度、多层次的展示我们对公司自治与政府规制关系的思考,以期完善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规则的强制性和任意性寻求已经成为理论和实践共同面临的基础性命题,要在两类规则的动态均衡中保持公司法的正当性。本文就规范对象和不同章程阶段对强制性和任意性进行了厘定,并分析了通过后续章程修改以"选掉"公司法的弊病。  相似文献   

12.
《商》2016,(7)
<正>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与股东、资本构成了"公司的三大支柱"。在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例如美国、德国,将公司章程的条款分为"任意性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也就是一般所说的"三分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法列举的公司章程中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性记载事项是公司法未做规定,章程制定者自行制定的事项。目前国内对于相对记载事项的研究较少,笔者认  相似文献   

13.
《商》2015,(11):244-245
在公司治理上,一方面是以公司法为纲的强制手段,另一方面是以公司章程为纲的自治手段,由于二者治理的方法与手段不一样,在实践中难免产生冲突,正如大港油田案中,最终将违反公司法的章程67条予以废止,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而且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发生冲突时,很有可能直接被撤销,这将导致经济资源的浪费,基于此,我想通过探讨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冲突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4.
2005年10月份国务院颁布了新公司法,它积极鼓励公司自治,废除了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条款和规定,特别是对独资公司作了重要的修改。独资公司分为个人独资的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新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与此同时,对其监管也应相应加强,才能保证一人公司的顺利运行;新公司法也对国有独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以符合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  相似文献   

15.
张登 《上海商业》2023,(12):197-199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这一特点而产生的。当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0条规定的“反悔权”在新一轮《公司法》修改中需要对其产生的争议详细的明确。对于“反悔权”的正当性需要通过立法目的和利益衡量角度来进行阐释,“反悔权”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没有冲突,且有助于股东的意思自治,还可以弥补优先购买权的不足和漏洞。对于《公司法》修改过程中要明确规定出让股东“反悔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限以及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6.
刘悦丹 《商》2014,(31):233-233
大学章程是实现大学自治的“根本大法”,大学章程是对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统领大学内部的全部管理制度,是构成完备的系统的学校内部管理规章体系的必不可少的纲领性制度。大学究竟应该采用何种领导体制、教职工与学生的权利及义务等重大问题都对学校的发展有着深远而重大的影响,也再次证明了制定大学章程势在必行。首先,大学章程建设应重视评议会或教授会制的规定。其次,大学章程建设应当重视“三力”平衡。  相似文献   

17.
《商》2015,(40):229-230
<正>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这种人合性对于公司的设立、公司业务的开展以及公司的存续都有重要影响。公司及股东倾向于根据各自特点对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公司的经营管理做出更符合实际的安排。所以,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给予关注,在不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尊重股东对公司事务做出的特殊安排,而不是对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统一的规定。对此,我国公司法不仅赋予了公司及股东更多的自治空间和实现公司自治权的平台及途径。公司法允许公司及股东通  相似文献   

18.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研究,《公司法》第16条成为理论与实践中探讨的关键,其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并不影响实际问题的解决,把违反《公司法》16条的对外担保行为,转化为越权担保行为,就可以迎刃而解,在市场经济运行体系下,把诚信原则放在首位,对外担保对于善意的第三人,都应该予以保护,关键考虑善意的限度在哪里,这涉及股东内部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价值的衡量,采取对于股东决议以及章程的合理注意义务,都需要认真考量。  相似文献   

19.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概述是从新《公司法》规定出发,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制定修改、登记公示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根据其效力不同,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其中,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七项属于绝对必记载事项,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相似文献   

20.
特别清算论——对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的一点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丹  邓海峰 《商业研究》2005,(8):148-151
特别清算,是与普通清算相对应的一种清算制度,其在日本公司法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中均有规定,克服了普通清算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的弊端,也避免了破产清算的高额花费,较好地兼顾了当事人自治与社会秩序,均衡了效益与公平。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缺乏对特别清算的相关规定,进而造成了某些公司未经清算即丧失主体地位的情况,极大地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体制的建立,在未来公司法修改中,诚有加以填补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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