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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是财政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历经四次审议,于2014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至此,历经20年,预算法终于完成了第一次修订。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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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5,(45):55-57
本文从分权体制的视角出发,阐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治理的必要性,分析地方政府债务形成的原因、治理的漏洞,借鉴日本在地方政府债务方面的治理机制,并参考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及《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提出未来我国治理地方政府债务的政策建议。具体包括:宏观层面在限额控制下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力,明确治理主体;中观层面确定债务责任主体、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应急处置机制等;微观层面在操作上清理甄别地方政府债务、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等,以期为更好地治理地方政府债务,为完善我国财政体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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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4,(10):6-6
国务院近日印发《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落实新预算法相关规定,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坚决制止违规举债。《意见》规定,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业内人士表示,《意见》规范发债与还债主体、发债规模和用途等,有助于降低财政不可持续的风险、约束地方政府新增借贷和管理存量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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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是,我国政府债务近几十年来急剧攀升,特别是地方政府财政隐患巨大,面临着入不敷出的难题,存在着很高的债务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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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生成与测度研究——基于西部某省的经验数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性债券,但为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地方各级政府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大量举借债务,忽视了地方经济发展的承债能力,从而形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隐患。本文首先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悖论分析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风险生成机制,在此基础上,从债务内部结构和外部负担两方面构建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体系,并通过对西部某省经验数据的因子综合评价和时间趋势分解,判断地方政府性债务总体风险及结构来源。最后,针对研究结论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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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与金融危机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目前,全国各地、各级地方政府大多负有各种各样的债务。尽管中国现行的《预算法》等有关法律中,严格禁止地方财政出现赤字和地方政府举债,但事实上,中国各地区、各层级的地方政府大都在不同程度上举债度日或负债经营,而且所负债务的种类之多,负担之重,已超出一般人之想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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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为核心的财政立法能够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吗?本文立足法律文本和预算实践系统阐述了新《预算法》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的内在逻辑,深入分析了其影响财政支出效率的作用路径。借助新《预算法》这一财政制度改革构建准自然实验,运用我国246个地级市2012—2018年的数据,实证分析了新《预算法》和财政支出效率间的因果关系。研究结果显示:新《预算法》的实施未显著改善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效率,并通过了各种稳健性检验;这种不显著的影响效应不是其他政策的混杂效应干扰的结果,也不是由区域异质性影响效应造成的;进一步分析发现,囿于预算实践,根据法律文本推演的路径机制均未得到实证验证。究其原因,这和我国预算未实现全口径管理、预算部门能力不足、预算程序有待完善以及财政透明度不高等密切相关。本文研究结论可为健全现代预算制度提供经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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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贸工业》2019,(21)
为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加强地方政府预算管理,2015年,国家修订实施新《预算法》,按照新《预算法》相关规定,新增棚户区改造(简称"棚改")项目禁止采用"三统一"("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模式实施。2015年6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文件,指出地方政府要创新融资体制,支持各省(区、市)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棚改业务。为此,各地国有企业抢抓机遇,利用其自身资金优势,作为社会资本方在棚改政策窗口期,以市场化运作模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棚改业务。同时,各地方政府由于前期举债较多,当前已进入偿还债务高峰期,政府偿债压力较大,支付棚改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价款困难。为此,如何防范"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棚改项目资金回收风险,实现资金及时回笼,成为各地国有企业当前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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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地方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把地方债务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中。美国在州和市县债务融资和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设计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较好成效,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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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自行发债问题及对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意味着地方政府需要获得举债权。然而《预算法》中却明确规定地方预算不列赤字,地方政府不得举债。而此前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这一举措是否说明我国地方政府已具备发行债券的条件?因此,首先简要分析了我国地方债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然后是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需具备的条件。经过实证角度的对比分析发现其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我国地方公债体系仍不完善,对此提出了相关可行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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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沿着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核心思路——“开前门、堵后门”,考察了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债券规模扩张与结构调整对城投债券发行与定价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从总量上来看,地方政府债券规模的扩张并未抑制城投债券的融资需求,反而为偿债风险较高的城投债券提供了增信支持,进而推高了城投债券整体的风险溢价和融资成本,这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积聚。但本文也发现,总量扩张带来的风险可以通过结构调整来改善,专项债券占比的提高释放了投资回报的积极信号,挤入了主体信用评级较高的城投债券,起到了撬动优质投资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释了地方债务风险。因此,本文建议充分挖掘高质量的专项债券项目,助力实现稳增长与防风险的长期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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