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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确立的契约自由思想一直是私法自治的主要精髓,其思想在时代演变以及各国的传承中不断发扬光大。德国法法律行为制度正是在罗马法契约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私法自治、个人自由进行保护,一直是两种制度在继承与发展轮回中的核心。不同的时代背景、各异的民族法律文化以及法律专家学者的深入研究中,德国法法律行为在继承中超越罗马法契约制度,理性严谨的逻辑、法律至上性以及对私法自治精神为核心的保障在法律行为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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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个人事务应该由个人去处理是最好的选择,从而引申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法律行为是德国法学家的创造,但是其内涵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了,笔者在同意部分学者的关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必然性的基础之上,也认为历史的偶然性也是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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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大鹏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4(1):27-31
对于居住的权利,已经通过国际公约实现了国际化,有的国家还通过宪法实现了宪法化。各国行政法也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居者有其屋”的行政目标。更进一步的是,很有必要通过民法来实现居住权的私法化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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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乃引诱、趋使萌生行动的内心机制、因子是也①。人的行动方向趋同,内心却变幻万千,于是动机于无从考究,哪怕从行为点点迹象推敲,也不过是管窥蠡测。综观民法,不乏对动机性质的法律评价及其规制②,但动机与民法的生命力,依然不得不归于法律行为领域。本文欲从动机于法律行为作用方式、效力出发,依动机的外化、客观化程度,相应对动机对法律行为生效、可撤销、无效的影响深层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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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的核心制度,整个民法体系均以之为核心而建立。民法作为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私法,在民事活动领域应当贯彻法律行为自由原则,不应当将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应当仅从效力上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评价。民事立法应当在私法自治和公共秩序与利益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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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又称为法律行为制度,该制度制度的一些理论在现代民法与民法学中处于重要地位。本文试图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入手,例举了几种主流观点,进一步分析了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具体立法技术提出了几点意见。明确了该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提请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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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框架——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在现代法的体系中,民法与劳动法是彼此独立的法律部门,虽然《劳动合同法更加强调对劳动关系的规制,当涉及职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具体劳动关系情形,《合同法》没有适用的余地。然而劳动合同独立于民事合同不能一概而论,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来全部劳动关系的引发机制,劳动合同并没有完全脱离传统的契约自由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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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强制执行程序,拍卖程序只是完成强制执行程序的一个手段。在这个柏卖法律关系中,法院作为委托拍卖人,笔者认为他与拍卖行,买受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这个拍卖法律关系中,法院并非在行使司法权,柏卖行,买受人不应成为法院行使司法权的相对人。他们不应该受到司法权的约束和不利影响,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对象是强制执行程序的申请人和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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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的界定,行政不作为是否合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研究行政不作为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公共利益、维护行政秩序、树立行政法权威、建立和谐的法治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的分类标准着手,来分析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和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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