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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悦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7,(4):114-115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概述是从新《公司法》规定出发,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制定修改、登记公示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根据其效力不同,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其中,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七项属于绝对必记载事项,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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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在公司的运行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修正后的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对公司法一些规定的替代权利,进一步鼓励公司章程的个性化,实现公司自治。制定出完善的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的公司章程将对公司的良好运行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公司章程在彰显个性的同时,也可能会出现一系列新的问题。本文拟对以上问题做出分析并发表作者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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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已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且《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中也规定了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相关公司章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以保障诉讼权的行使。这都体现出了我国对加强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趋势愈来愈重视的。而对这个案件的分析中展现出的是股东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扩大股东知情权的部分申请查阅或复制之后与公司产生纠纷的解决。文章从具体案件基本案情出发,讨论本案中公司章程对于股东知情权范围的扩大之合理以及查阅阔大部分资料是否合法合理,最后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总结出我国对中小股东权益进一步的保护的启发,分别是从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的适当扩大作为预防再到借鉴国外的检查人选任制度的救济措施相互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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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于公司股东的虚假出资和股权转让问题,我国《公司法》中有如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以已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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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公司拥有并维持其得以运作的必要资本,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资本三原则”。一是资本确定原则,是指设立公司时,不仅应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而且记载的金额应全部收足、公司才能成立的原则,目的在于使公司成立之初就有必要的资本开展经营活动;二是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以后,必须实际上保有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目的在于保护社会交易安全;三是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在注册资本确定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增减,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刑法》、《公司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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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是指参与公司设立活动,认缴出资(股份),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对公司发起人身份的认定,应坚持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相统一的原则。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公司发起人进行不同的分类。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事实上,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事宜的将来的股东扮演着发起人的角色,公司法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充当发起人角色的将来的股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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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 Lina 《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2011,(23):52-54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从该条规定可知,差额补缴责任的主体为公司成立后发现的特定的瑕疵出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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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仅存在程序瑕疵或者仅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依公司法规定权利人有权撤销,但由于公司法规定较为模糊和概括,致使司法实践中对公司决议撤销诉讼存在执法不一。公司决议撤销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秩序和交易安全,不仅涉及公司利益,还涉及市场中其他相关单位利益。为此,本着尽量使公司决议有效但兼顾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对公司决议撤销权的行使应设置相应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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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现代化》2015,(29)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设立有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了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和欠缺票据记载事项时,持票人能够行使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但是该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当票据的权利时效经过后,由于我国民事制度的时效期间也是两年,此种情形无规定之必要,否则会造成在商事领域权利因时效丧失存在救济而在民事领域却无救济的冲突,而且持票人自己怠于行使票据权利,理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欠缺记载事项的情形,包括"欠缺非必要记载事项"与"欠缺必要记载事项"的两种不同情形,欠缺非必要记载事项时,票据权利不会因此而丧失,此种情形无需适用利益返还请求权;而当票据上欠缺必要记载事项时,此时从未存在过票据权利,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也就失去了它适用的前提,此种情形亦无需适用利益返还请求权。为了使票据法的规定更合理更规范,能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情形只应当有票据手续欠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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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独立性较弱 (一)监事会地位独立性较弱 1.职工监事独立性较弱。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但由于公司章程是由股东或发起人制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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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规定了,充分体现了章程自治原则。但对于公司章程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笔者拟对公司章程对限制股权转让规定做一定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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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进入市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工商机关在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审查其是否具备《公司法》设定的条件。我国《公司法》第19条、第7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登记的要件作了规定。一般而言,一个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3个要件,即人的要件、物的要件、行为要件。其中,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公司住所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要求,通常体现在公司章程或设立程序中。因此,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的要求,就是在发起人、资本、章程三大要件外,加上了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一)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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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的权力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董事会全权代表股东大会而具体地行使管理职能。美国标准公司法集中地反映了这一点,它授予董事会以十分广泛的权力。根据该法第35条的规定:“除本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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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对理解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存在诸多分歧。本文认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进行担保,不受章程限制,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担保金额有限制规定的,超额部分无效或在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章程修改程序的情形下有效;公司章程规定了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对“利害关系人”进行担保时,未实行“回避”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无效,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