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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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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2015,(17)
我国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而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目前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在不断扩大,而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五条司法解释仍然规定公民个人不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使得许多环境公益诉讼因公民没有资格而无法被保护。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然会有滥诉、浪费司法资源等弊端,但从我国公益诉讼的实践来看,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起诉权利是大势所趋。因此.深入理解和分析公民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优劣,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公民是合理的、更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商》2015,(42)
我国诉讼制度中实行诉讼主体一元化,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致使我国公益诉讼主体的缺位。新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实现了我国立法上公益诉讼从无到有的重大跨越。但这项规定过于原则,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主体的确定仍面临许多难题,如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范围并不明确,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之间的诉权也没有协调。  相似文献   

3.
罗海珍 《商》2014,(38):241-241
现行民诉法第55条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只概括性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做出明确性规定。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具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笔者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旨在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献上一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4.
蒋丽 《消费导刊》2014,(8):218-218
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是消费者协会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新消法已经确立了其原告资格,但未规定相应制度,我国消协提起消费公益诉讼迫切需要,德国、荷兰、澳门等国家或地区的制度现状对我国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5.
《商》2016,(15)
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其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鉴于检察机关与其他原告主体(如环保局、环保组织)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故本文旨在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入手,通过研究其与其他原告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顺位问题,来决定其参与诉讼的方式,最后为更好的促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要对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付盼盼 《商》2014,(35):233-233
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职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而来的除了人民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还有愈发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使得人民群众的公共环境利益遭到了严重破坏。人们也更加的关注这一问题,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诉讼主体使得人民群众的环境公共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解决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完善检察监督机制已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王茂 《商》2014,(13):150-150
伴随雾霾、水污染等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的情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研究的新热点课题,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确定起诉主体。2012年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公益诉讼正式纳入到诉讼程序中,并规定了原告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2014年第四次刚审议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限定为“在设区的市一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但是相比国外的立法支持和实践,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本身还有诸多问题。本文拟研究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借鉴国外相关做法,分析我国在当前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其中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是狭义的行政公益诉讼,简称行政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在司法实践的有效运行,但目前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正当性有部分学者提出质疑,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宁博 《商》2014,(15):118-120
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处在一个缓慢发展的阶段。通过分析对比中国公益诉讼网公布的公益诉讼案件记录,可以发现公益诉讼主体存在一定的错位。在原告方面,仅凭《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不能符合社会的要求,而公民个人诉讼不仅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监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在被告方面,应该把相关责任单位及其监管的行政机关一同作为公益诉讼的被告,运用法律的力量来警示相关职能部门合理、合法的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源头上预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事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我国频繁发生,面对这一问题,传统的私益诉讼的缺陷日渐明显。环境公益诉讼费用承担问题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由原告完全承担举证方面的支出以及败诉的诉讼费用无疑不利于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在诉讼费用上作出合情合理且有利于保护原告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商》2015,(15):234-235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新出台的司法解释都对公益诉讼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公益诉讼的提起资格上仍然存在着较大争议。在公益诉讼中,只有特定的行政机关和部门才有原告资格,多数行政机关并不天然具有该类诉讼的起诉权,除非法律的特别规定。基于此,也只有经过认定的有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才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检察机关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应该符合一定的前置性程序。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重复性使用的浪费,在规定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应设定公告期,由法院向社会进行通报。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将需要更多的程序辅助,才能更有效的保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2.
自"十九大"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始,环境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17年,检察机关被赋予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与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一起在公益诉讼领域形成"三足鼎立"的格局。但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经验的缺乏,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能力的差异以及各启动主体之间合作与协调不够灵活等,依旧制约公益诉讼在环境领域的开展。激发并营造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积极性得到发挥的外部环境,积极推进相应配套技术性和制度性措施的完善,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启动主体制度优势的发挥,助力生态、绿色、美丽中国的建设。  相似文献   

13.
祖彤  薛然巍 《商场现代化》2006,(18):220-221
一、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种类型,是和私益诉讼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是指私人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活动。相对于传统的为提高个体利益而提起的私益诉讼,公益诉讼侧重于对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的维护和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言环境公益诉讼之“环境公益”,包括与环境相关之公众人身财产利益和纯粹环境公益,前者实为众多私人利益的相加,在本质上仍为私益,后者才是真正的环境公益。只有环境公益才能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独立于传统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并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直接目的。  相似文献   

15.
《商》2015,(19)
公益诉讼是指环境基于其生态服务功能而提供可满足人类多种需求的自然资源和生态产品所承载的公共性利益。环保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行使公益诉讼权能够更好的维护权利受侵害的主体的合法权益。民间环保组织通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客观上可以发挥调和多元价值与横平利益冲突的重要功能从而实现维护各类主体充分享有公共利益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自建立以来,治理效果明显,但检察机关单独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仍存在不足。检察机关资源有限,一元主体限制了社会主体意愿的表达,检察机关对公益保护的视野受限,作为国家机关,体制内监督的局限不可避免。引入社会主体可以弥补单一主体的缺陷,弥补资源的不足。对比公民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适宜的社会主体代表,其专业性和数量可以补充检察机关的疏漏,有序开展体制外的监督。应首先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试点,探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资格条件,理清其与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关系,逐步确立社会组织的诉讼资格。  相似文献   

17.
《商》2015,(5)
<正>一、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种新颖的诉讼制度,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告也可能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也不是独立的诉讼形式,而是民事诉讼中的案件类别。所以  相似文献   

18.
张宇 《现代商贸工业》2022,(17):166-168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最基本的问题是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目前我国司法实践鼓励且规范各类主体依法提起环境民事诉讼,但由于立法的发展不完善,所以依旧存在许多问题,如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有关组织不好界定,法条可操作性不强。应通过法律条文明确地赋予自然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使其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时,有法可依。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了某些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是门槛设定过高,从而使得能够符合条件的组织数量很少。因此可以赋予社会组织多种参与方式,使得社会组织不拘泥于诉讼一种方式,就可以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利。目前法条规定较为模糊,应在内容上尽量做到清晰明了,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充分地发挥其作用。  相似文献   

19.
牛牧荣 《商》2014,(25):178-178
公益诉讼是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公益诉讼给予了充分的关注。本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也明确增加对公益诉讼的规定,使其地位得到了确认,但是法条中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规定的还不够明确,本文旨在从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的角度分析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导致了环境公益代表主体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上的缺位,由检察机关出任环境公益的代表提起民事诉讼,是我国现阶段的必然选择。其外因在于有关主体担此重任的能力缺失,具体表现为个体环保法律意识不足、环保团体发展滞后、环保行政监管部门自身缺陷;其内因在于检察机关自身的法律地位、角色性质、基本职能决定了它主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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