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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探望权主体范围的界定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等多种行使探望权,从而满足双方的情感需要,并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探望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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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离婚率的逐年上升,离异双方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纠纷日益增多。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有关于探望权的规定,只是有的称为探视权,有的称为来往权,我国则称为探望权。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显而易见,探望权是指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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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需要社会和个人的关注,一旦失衡,服刑人员对减刑和对生活失去信心,激化社会矛盾。对他们而言没有一个安全的栖息地,身心会受极大影响,很大可能在成长过程中报复社会,仇视他人,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有效分析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特征,合理实施针对性的感化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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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罪犯服刑,其未成年子女变为弱势群体且少受关注,他们的生存状况堪忧。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是当代社会的必要使命;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问题的援助,是社会工作视域的重要研究方向和实践内容。本文主要从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现状、常见心理问题、心理问题的影响因素和救助对策四方面出发进行探讨,以社会工作视域为该弱势群体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并且对其心理援助提出合理有效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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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我国农村离婚案件的审判中,对有关抚育费问题的审判标准及司法解释还存在着规定过粗、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不符合当前我国农村的发展实际。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和父母的实际支付能力,从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等方面来计算抚育费,采取定期给付、一次性给付和以物折抵等方式支付,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农村离异家庭子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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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2008年河北农村家庭生命周期与代际关系调查数据,分析当前河北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子女的教育投入与老年人获取的来自子女的养老回报的影响因素。河北农村老年人子女的受教育程度多为小学、初中水平,且存在性别、年龄别和地区差异。来自子女教育投入的养老回报主要体现在经济支持方面,子女受教育程度越高,对父母的经济支持越大。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投入越多得到的回报越高,体现了家庭中亲子抚养与赡养关系具有一定的互惠交换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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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子女的教育投入与亲代的养老回报——来自河北农村的调查发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2008年河北农村家庭生命周期与代际关系调查数据,分析当前河北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子女的教育投入与老年人获取的来自子女的养老回报的影响因素.河北农村老年人子女的受教育程度多为小学、初中水平,且存在性别、年龄别和地区差异.来自子女教育投入的养老回报主要体现在经济支持方面,子女受教育程度越高,对父母的经济支持越大.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投入越多得到的回报越高,体现了家庭中亲子抚养与赡养关系具有一定的互惠交换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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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2013、2015和2018年的数据,利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分析了未婚子女及其特征对农村中老年人劳动参与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子女未婚会使得农村中老年人更多地转向高报酬的非农劳动,当家中有未婚子女,非农劳动参与率会提高3.9%。当家中有适龄、低收入的未婚儿子,父母的经济压力最大,劳动参与率最高。机制分析表明,子女的婚姻支付会通过高彩礼和高房价转嫁到父母身上从而增加农村中老年人的劳动供给,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经济转移并不是其中的影响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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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文献回顾以及构建引入婚姻支出的OLG模型,推导子女成婚影响父母生活满意度的假说,并使用2015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女儿在提升父母生活满意度方面具有正向作用。在代际关系转换前,婚姻市场挤压使得彩礼、买房等导致男性竞争压力向家庭传导,婚姻支出降低了未婚儿子父母的生活满意度;成婚后子女经济支持差距缩小,子女通过向父母提供经济支持提升满意度的差异较小,尽管经济上儿子会损害父母的生活满意度,但儿子和女儿如果成婚较早都能改善父母的满意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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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频频出现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问题,导致继承权利的变动影响了当事人处分遗产行为的效力。为了达到财产在社会上充分流通,促进自由贸易的目的,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与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分析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扶养”的含义、“扶养关系”的内涵与对象等理论基础问题,提出扶养标准不仅应区分抚养关系与赡养关系,还应结合共同生活、经济支持与双方主观意愿来予以认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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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的城市化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城,他们的子女或跟随他们来到大城市,成为流动儿童(指随务工父母到户籍所在地以外生活学习半年以上的儿童),或是与父母骨肉分离,成为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地区,不能和父母双方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据全国妇联近日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指出,全国流动儿童规模达到3581万人,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6000万人.据不完全统计,每8个城镇儿童中就有一个是流动儿童,在北上广这样的特大城市,每3个儿童当中就有一个是流动儿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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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这一社会转型期的敏感群体为例,着重从下述四方面的救助现状展开论述,以期可以为专业服务弱势群体的机构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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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说男女太世俗,房子有原罪,毋宁说这折射出我们生存的集体焦虑最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引发社会各界广泛争论。据目前统计,争论的最大焦点在于房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上。据了解,新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父母为其子女买的房产,不归另一方所有,也就是说,如果房子是男方父母所买,一旦离婚,女方将无权分割房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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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琳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3,(1):120-121,127
父母基于血缘关系,对未成年子女天然的享有亲权,行使人身照顾权和财产管理权。然而,有些父母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超越了权利所赋予的应有界限,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从而引发了法律上的亲权滥用现象。依据亲权的内容,可将滥用亲权的模式分为未成年子女人身照顾方面的亲权滥用和未成年子女财产管理方面的亲权滥用两大类。鉴于我国法律没有亲权滥用的明确规定,可以按照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亲权滥用的程度高低,采取亲权中止、亲权剥夺及损害赔偿。明确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有利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