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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大数据时代带来了新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和挑战。近年来各国不断颁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储存、加工、流转、应用进行规范。欧洲以基本人权为基础和美国以隐私权为主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制度值得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构建所借鉴。同时,需要考虑我国特有的制度、市场环境以及公民的观念意识,将观念引导、公权力介入与私法保护相结合,在效率与安全、企业利益与信息主体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方能有效保护和使用个人信息,从而促进大数据时代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2.
在网络发达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作为法律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随着个人信息在刑法保护上形势日益严峻,我国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完善不足之处。在比较了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对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相关规定之后,我们可以在借鉴相关国家立法的基础之上,通过建立健全多元的新型保护路径、法律规范体系和个人规范体系,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3.
在网络信息时代,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刑法制度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刑法制度下,公民如何应用刑法内容来保护个人的信息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该了解和学习的内容。文章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了分析,然后对基于刑法的网络数据安全进行了分析,对刑法背景下网络数据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最后对基于刑法的网络数据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策略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4.
个人数据是数字化的个人信息,具有全局性、长期有效性、归属唯一性、处理无痕性。"互联网+"时代,政府对网络数据监管的失控,致使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个人信息的泄漏小则引发个人经济方面的损失,生活状态透明而失控,大则将危及国家安全。政府对数据隐私保护的规制建设是"互联网+"战略实施中出现的新型权利性法律问题,是社会转型亟待解决的问题。数字化数据的所有权、信息隐私权边界的界定是数据流通与分析、个人隐私保护首要明确的内容,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两大空白。针对我国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现状,剖析了隐私保护的本质,提出融入追溯机制、政府监管的规制建设方案,以保障个体的人格属性完整性。  相似文献   

5.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网络时代已如期而至,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被广泛运用,人们的生活便捷性大大提高。在大数据时代,网络购物学习和交流不断进行,个人信息数据安全面临严峻的考验,信息泄露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防止人们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受到不法分子侵害。  相似文献   

6.
徐丹阳 《商》2014,(32):207-207
在信息技术及互联网应用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云计算渐渐成为网络变革的主要发展趋势。"大数据"作为云计算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产物之一,对社会生产及生活方式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其中,通过现有的刑法体系能够将大数据的问题解决,但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问题。本课题笔者在分析目前刑法保护体系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完善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刑法保护体系的策略进行了探究,希望以此为现有刑法体系的完善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7.
大数据时代,伴随着电子商务和数据海量处理等高科技迅猛发展,人们越来越享受网络购物带来的便捷,但与此同时,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也使自己的个人信息处于"无保护状态",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屡见不鲜。文章从快递行业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现状出发,通过分析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进而从立法层面、行业层面和消费者个人层面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8.
王翔  沈挺  赵海洋 《商》2014,(17):159+157-159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日趋凸显。目前全球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其进行了专门的立法保护,他们成功的立法模式也给我们当前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提供了方向,尤以美国与欧盟的立法模式最具参考性。因此,本文通过对比分析美国与欧盟两种立法模式来综合评判这两种模式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借鉴意义,然后就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与相关制度构建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并确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纲领性地位,以构建一个体系完整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9.
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信息不断衍生经济价值,成为竞争的焦点。个人信息竞争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数据化的过程竞争和结果竞争,进而演化为数据竞争,并由数据壁垒引发诸多垄断问题,故应将个人信息竞争纳入反垄断治理的范畴。个人信息竞争的反垄断治理应当首先厘清竞争领域中的个人信息,并从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的数据资产角度确认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多层次产权属性及归属,进而明晰反垄断法规制个人信息的范围和边界。在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数据资产后的结果竞争中,为规制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的垄断行为,应当构建以个人信息保护为核心的非价格竞争分析范式,将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作为市场力量认定、竞争损害评估和消费者福利分析的要素,综合分析垄断行为的竞争影响。在以获取个人信息资源为目标导向的过程竞争中,为消除数据壁垒,可适用必要设施原则,平衡数据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交易,明确数据作为必要设施的条件和数据免费访问的范围,实现数据开放与共享。  相似文献   

10.
宗颖 《新晋商》2020,(6):0178-0179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信息大爆炸便成为了新时代的特点之一,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频发,迅速发展的 大数据信息系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在信息混杂的大环境之下,对个人信息的防范和保护工作迫在眉睫,大数据 产业也面临着重要的技术问题。论文旨在通过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现状进行探究并提出对策,让不法分 子无法获取个人信息,无法使用个人信息和无法逃脱法律惩戒。  相似文献   

11.
《商》2015,(23)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迎来又一个发展浪潮。基于开放型平台的电子商务方便人们生活购物的同时也带来大量的问题,比如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非法盗窃用户财产等。尤其,现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用户个人信息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迫在眉睫。电子商务行业如果想要持续辉煌,则必须在用户信息安全问题上投入大量的精力。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个人信息概念入手,通过阐述我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其特点,分析当前时代发展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个人信息收集程序不规范、信息数据使用保护不当、信息处理不规范及信息公开滞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四大完善对策: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做好公共安全与个人信息利益之间的平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完善各大数据平台应用自治规范。  相似文献   

13.
"大数据"在给企业和个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利用,侵犯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和行政监督,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14.
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更多的人通过网络实现购物,随之而来的网络购物欺诈也时有发生。以大数据和网络欺诈的基本理论为研究基础,分析大数据时代网络欺诈的现状,以及大数据环境下社交网络中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得出安全有力的防护技术以及清醒的防范意识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5.
大数据环境的形成与发展,对从事信息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个人,都将产生影响。从事信息管理与分析的服务机构势必要发挥其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基于个人的信息管理和服务活动。但是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信息服务机构多是公共机构设立的主要为国家机构提供决策依据的,针对个人的信息管理与服务则很少,无法满足个人日渐增长的信息需求。为此,从大数据环境出发,围绕个人信息整合、个人信息应用分析及个人信息管理中隐私权保护等问题,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16.
世界范围内并没有对数据进行权利化的明文立法规范,关于数据交易的法律规制重点仍集中于个人数据保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即个人数据交易的合规体系构建。当前世界各国对于数据交易的法律规制多以隐私及个人信息为保护对象。针对大数据环境下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制度来看,目前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是全球最有代表性的两种模式。而针对数据交易中的经济利益的保护问题,各国目前都没有专门性的立法出台,但欧盟与美国在数据流通领域通过指令或判例对数据交易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规制。  相似文献   

17.
近年,我国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导致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通过法定权利形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势在必行。个人信息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权利,主要有决定权、保密权、查阅权、更正权、封存权、删除权和收益权等权益;而就其内容和特征而言,可认为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通过借鉴欧盟和美国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经验,我国应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个人信息权法律体系,实施行业自律体制,从而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  相似文献   

18.
鞠晔 《现代商贸工业》2014,(12):155-156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有不同于一般个人信息的特性,网络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应享有知情权、选择权、控制权及安全请求权等权利。侵犯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将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相结合,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相似文献   

19.
随着信息数据的爆发式增长,个人信息的保护愈加困难,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事件层出不穷,这对民法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和救济受害者权益提出了新的挑战。有关个人信息应作为隐私权保护还是作为独立的权利进行保护尚未达成共识,各国提供不同的立法模式如何取舍也仍未明晰,亟需在立法和司法上对该问题做出回应。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规范个人信息管理和使用,应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和信息管理者的义务,完善个人信息侵权诉讼制度,同时,还要加强公共监管,以公权力介入企业个人信息管理,规范行业制度,为隐私保护筑起高墙。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个人的同意撤回权,但也划定了严格的适用范围限制,即仅适用于"基于个人同意"收集信息的情形,保护范围偏窄.同时,立法中未对该权利行使渠道的建立、提供同意撤回的义务人违反该规定的法律责任及权利受损后的个人救济措施进行更详细的规定.鉴于当下大数据技术与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已经使得个人信息泄露变成了常态,而普通大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与能力都并不充分,该条立法虽然赋予了信息主体同意撤回权这一新的权利,但在随后的实施过程中却可能面临"同意撤回的心理障碍"和在博弈中形成"撤回困境".为使同意撤回权发挥实效,一方面在今后的法律实施中应降低权利行使成本,鼓励信息主体积极行使同意撤回权;另一方面也有必要通过政府加强监管,强制介入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博弈过程,加大信息处理者的违法成本,从激励信息主体、约束信息处理者的行为、促进信息处理者的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角度入手,加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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