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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理论和立法上的一大难点问题即是普通合伙之合伙人的确定,也就是法人组织及非法人组织能否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问题。文章认为,我国《合伙企业法》应在必要限制基础上允许法人组织成为普通合伙之合伙人,但对于非法人组织则应予以必要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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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人资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在规定合伙人资格问题上存在明显的矛盾。应在我国的合伙制度中引进有限合伙制度,同时赋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限合伙人资格。这既完善了我国的合伙制度,也解决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资格规定的矛盾,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与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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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理论和立法上的一大难点问题即是普通合伙之合伙人的确定,也就是法人组织及非法人组织能否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问题。文章认为,我国《合伙企业法》应在必要限制基础上允许法人组织成为普通合伙之合伙人,但对于非法人组织则应予以必要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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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大都采取了混业经营的模式,与此相应,其金融监管也相应地做出了调整。本文从我国国金融业监管的现状出发,以比较法的视野,对我国将来的金融监管制度设计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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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6,(29)
合伙人制度是近期在中国兴起的企业治理机制,开创了我国企业治理的新模式,并在企业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和企业文化等方面体现创新。但合伙人制度在具体实践中面临着法律保障缺失、逻辑缺陷和公司内部管理缺乏机制保障等困境,所以可以考虑从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保障来应对和弥补其缺陷,使其长效持久地成为一种企业治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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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规则是合同法中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一个很重要的规则,我国合同法引入可预见规则,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还有很强的实践意义。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法国、英国、美国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可预见规则的规定进行考察,通过对比分析对我国的可预见规则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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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积丽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2,(1X):239-241
允许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公司自身、公司一般债权人、合伙企业可能存在一定风险,不过我们可以通过完善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决策程序等途径防范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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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专注于创业的同时,也非常关注自身财富的保护问题,尤其是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新《公司法》第七十条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原则上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该规定突破了以往立法中继承仅仅限于财产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股东的身份资格也可以进行继承,有一定合理性和进步性。但对股东资格的范畴并没有作相应规定。在本文中,我首先对目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的立法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股东的职务资格是股东的一种特殊资格,不同于股东的一般身份资格,最后对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生前的职务资格(如董事长、总经理等)能否被继承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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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 《21世纪商业评论》2008,(9):70-71
很多时候,方太的故事被描述成一个家族企业如何顺利交接班以实现“家业长青”的典型,但其实,方太的父与子并不是一个财富传承的故事,而是一对“合伙创业”的“父子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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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的发展过程中,对于股东的概念并未形成统一的概念,股东资格的概念更是寥寥无几。正是因为对股东资格概念的模糊,也造成了实务中纠纷的解决上无据可依。旨在从股东资格的概念入手,分析股东资格的几种认定方式,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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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5,(7)
公司控制权配置实质上是公司各利益相关方对公司权力和利益的安排。控制权的争夺不应成为为自身利益的权力斗争,而应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正如阿里巴巴对外宣称的合伙人制在于维护企业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得以延续,控制权只是手段,手段要服务于企业的长远健康持续发展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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