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商务合同的管辖条款在商务纠纷的管辖权认定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管辖条款之类型选择决定着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权责。排他性和非排他性之挑选事关管辖授权是否为独占。浮动性和对等性之分决定了是由原告选择法院,还是根据身份决定管辖法院。如为笼统约定,还需要根据国内法再进一步确定具体的法院。内容的对称和不对称决定了双方的起诉选择权是否一致。纷繁的管辖条款在管辖拘束力上各不相同,随之而来的诉讼风险也颇为不同。商务交易的参与方对此应密切关注,保持应有的警惕。 相似文献
2.
诉讼管辖权是指确定法院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规定了海事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在本文中笔者主要就对协议管辖谈谈自己的看法。协议管辖,是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发送之后,用法律认可的方式选择他们之间争议的管辖法院。《海诉法》第8条规定, 相似文献
3.
协议管辖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契约化的表现之一,在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中都得到了普遍的确立。它赋予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一项重要的程序权利,是国家对当事人意愿尊重的重要体现,因而具有其独特的价值理念。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协议管辖制度的一些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失去了合理性,如何处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立法上从哪些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进行完善,以便于这一制度设置的价值得到最大的发挥,这正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时,就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律达成一致,可以避免纠纷出现后久拖不决,增加交易的可预见性。仲裁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相比诉讼为当事人间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因为《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相比法院判决更可能在外国法院执行。利用仲裁解决纠纷因而受到越来越多的欢迎。选择本国还是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跨国交易当事人间最难达成一致,选择第三国仲裁可能是公平的解决方案。如何选择仲裁规则和仲裁语言,则需要当事人综合考虑。选择合同的管辖法律,首先应确定是否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在我国,只有具备"涉外因素"的合同方允许选择适用外国法。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相似文献
5.
6.
7.
2010年11月,美国加州中部联邦地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索尼等个人电脑生产商关于撤销中国"绿坝"软件侵权诉讼的申请。法院主要理由是被告不能证明在美国诉讼使其承受和原告不成比例的"烦扰"和"压迫"。本案涉及美国"法院不方便管辖原则"的适用问题。本文认为,尽管在美国公民作为原告并在当地法院起诉的情况下,被告基于"法院不方便管辖原则"要求驳回诉讼比较困难,但中国企业仍然应该根据美国判例实践据理力争。 相似文献
8.
今年5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正式施行,该《意见》旨在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度,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自该《意见》实施以来,通过对起诉进行立案登记,确保了当事人的起诉权自提出之时即受到法律保护。对当事人而言,对起诉实行登记,是法院对其诉讼行为的正式确认和认可,有助于逐步消除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预先形成的“官官相护”的猜疑和偏见,增强当事人对法院公正严明中立地位的确信。同时,有助于法院主动规范自身的司法行为,提高法院的公信力。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立案登记制度实行后,立案工作面临的问题也随之增多。法院案件将大幅度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必将进一步恶化。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的行为将会增多,因此,应采取相应办法来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9.
10.
随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确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借助司法诉讼这种合法形式而去谋取一些不正当的利益的恶意诉讼,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被诉讼方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对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造成了严重损害。本文拟从立法、司法以及构建诉讼诚信体系等多个层面提出“惩防并举”的对策措施,以期有效遏制恶意诉讼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11.
诉权是公民的程序基本权,是第一制度性权利。2013年1月1日起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开始实行,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作出了修订,但管辖制度仍与诉权割裂,从而极易侵害当事人的诉权。将当事人于管辖制度享有的权利归属于诉权,以此将诉权保障与管辖制度的建构有机衔接起来,对于加强当事人的诉权保障与完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具有重大价值。本文以诉权保障为视角,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关于诉权保障的缺陷。 相似文献
12.
13.
14.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20,(2):76-87
国际投资中投资者往往通过转让股权以求更充分地保护其投资利益,但由于股权转让往往导致投资者国籍或投资合同主体的变更,因此会对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构成要件产生影响。国际投资仲裁中因请求依据的不同可分为条约请求和合同请求,两者管辖构成的要件也会有所区别。条约请求权下,股权转让主要对属人管辖要件产生影响,尤其发生在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而进行"国籍挑选"的情况下。合同请求权下,股权转让后对仲裁合意效力的影响成为确认管辖权的关键,而仲裁庭对于"仲裁条款自动转移"理论的不明确态度导致了对该问题的裁决不一致。对于因股权转让而导致投资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瑕疵,保护伞条款的存在可使合同之诉转化为条约之诉从而扩大投资仲裁管辖权。这虽然给投资者提供更多保护,但也加重了东道国承担的义务,有违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中的公平或平衡原则,需要加以解决与完善。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于将环境问题导入司法程序,用环境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呼声愈加强烈。各级法院井喷式的环境案件随之而来的管辖权争议,成为环境资源案件亟须解决的首要问题。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蜕变,已充分展现出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探索的优越性与必要性。但囿于集中管辖尚属新生事物,还需在顶层设计方面、内部畅通机制方面以及外部协调机制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在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出于打压中国、维护美国全球霸主的需求,美国长臂管辖愈发泛滥,严重影响中国企业对美出口和在全球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不利于中美贸易逆差的缩小,并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不良示范。与此同时,也进一步凸显了贸易合规官制度的重要性,这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利益、有效规避风险、树立更好的企业形象。我国企业应从战略层面重视贸易合规官制度,加强企业贸易合规官制度建设和管理,并吸取华为、中兴等企业经验重视对敏感问题的规避,最大限度地保障我国企业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7.
范李思俊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4):37-40
垄断争议的本质是由于垄断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在一些以合同为基础的垄断争议中,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因此具有提交通过仲裁解决的可能。然而,《反垄断法》的实施因其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传统观点认为垄断争议应当属于法院专属管辖,不适合仲裁解决。为了保护私人利益和促进国际商事交往,欧盟和美国对垄断争议可仲裁态度逐渐开放。我国司法部门长期以来认为垄断纠纷涉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适合仲裁,但这一观点在具体个案中受到挑战。随着《反垄断民事诉讼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法院对存在仲裁协议的垄断争议案件单独享有管辖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仲裁与诉讼的冲突问题,但仍然存在着没有准确规定仲裁的可仲裁性以及裁判形式有违法理、立案标准过低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法院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早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案件合理、有效地执行,对于保护当事人利益以及保障判决、裁定的顺利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快速阶段,民事执行案件占据了整个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如不能尽快、合理地解决好当前执行现状的问题,不但会影响我国法制社会的建立,还会对我国的经济造成负面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对于环境刑事诉讼立案管辖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特殊规定,在应对环境犯罪时出现了违背回避制度,司法公正性受质疑、冲突解决机制不畅及司法工作人员缺少环境专业知识等问题。为此,设立专门立案管辖机关、选用专业的工作人员,可以更好地发挥刑事诉讼法律保护环境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