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本刊讯重庆市建材行业第一例“先行代赔”协议近日在重庆市消委会签订。四川升达公司向重庆市消委缴纳两万元赔付基金,该市消委有权根据纠纷情况,先行对消费者的损失做出赔偿,然后向厂家追偿。据悉,早在1997年,厦华彩电成为重庆市第一家涉足“先行代赔”的产品。目前,重庆市建材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一些质量不过关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很大损失,在处理问题阶段,有的经销商甚至厂家干脆一跑了之,拒绝承担责任。四川升达林产有限公司却自愿“送上门”来,与重庆市消委签订了“先行代赔”协议,成为重庆市建材行业第一家“吃螃代赔”协… 相似文献
2.
作为一名消费者,当您遇到短斤少两,或者买了一件假货时,除了退货之外,您是否会索要一倍赔款?您的回答多半是否定的。求退不求赔,可能是当前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存在的最大误区。据各地消协机构提供的资料表明,消费者期望通过“退一赔一”途径解决问题的是微乎其微。“退一赔一”是我国首次在民事损害赔偿范围中实行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消法》的具体条款… 相似文献
3.
4.
汪大海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6,(11)
其一,缺乏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它的一切执法活动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条款中,都没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先行赔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似文献
5.
“投诉难,索赔难,先行赔偿帮你办”,这是一些技术监督部门为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消费者受了损失索赔难这一问题向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有的执法部门与一些信誉较高的流通企业达成协议,对其因产品质量应承担民事责任由执法部门先行负责,个别地方还成立了“先行赔偿中心”等办事机构。对此,消费者传为美谈,新闻媒体也给予了充分肯定。但是笔者认为,从法律关系、依法行政和社会现实上看,这种方式都不尽妥当。 从法律关系上看,主体不能错位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因产品质量受到的损失能及时获得赔偿,《产品质量法》规定凡是属产品的瑕疵担保的,即使是生产者的责任,也应当由销售者先行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对因产品缺陷造 相似文献
6.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于今年二月批转了孝感市工商局关于消费者误购假冒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行赔偿的报告.有关“先行赔偿”的做法,一些地方工商局也在实施,本刊第四期曾报道过这一问题.现编发孝感市工商局二位同志撰写的文章,供读者参考.“先行赔偿”制度是否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可行?希望大家进行探索与争鸣. 相似文献
7.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一般产品质量问题销售者应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宗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其他法律所缺乏的对小额赔偿方面的不足;完善了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结束了“商品出门概不退换”的历史。本文就销售者先行赔偿的原因、范围、条件以及产品的保质措施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8.
日本东芝笔记本电脑驱动器出现问题,为此,该公司赔偿美国用户10.5亿美元。但使用同一产品的中国用户却没有享受到同等待遇。针对东芝在赔偿问题上表现的“给美国人美金,给中国人补丁软件”的态度,中国消费者开始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 5月22日下午,日本东芝株式会社董事、副总裁古贺正一对沸沸扬扬的东芝笔记本电脑赔偿事件做出答复:将东芝中国公司的相关说明由英文改为中文,并强化就此事咨询的窗口。也就是说,中国用户可通过东芝的网站免费下载修补软件,即人们所说的“打补丁”,但对赔偿中国消费者损失只字未提。此前… 相似文献
9.
黎文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5,(1):6-7
目前,消费市场上正刮起一股“绿色风暴”,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装修时要求装修公司使用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建材。消费者的要求使得建材市场一片“绿意盎然”。但在“绿色装修”的背后,却隐藏着绿色建材市场的鱼龙混杂,给“绿色装修”蒙上了阴影。 相似文献
10.
11.
不到1年时间,两大日本名牌企业打造的名牌产品在中国出了大洋相。从尚未尘埃落定的东芝笔记本电脑风波到正在炒得沸沸扬扬的三菱越野车事件,几乎是同一事由引发了媒体的关注和消费者的声讨。隐匿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事实真相,再到暧昧、推诿、掩饰责任,最终的处理结果只是给予一定的补救措施。东芝公司和三菱公司的做法如出一辙。在东芝笔记本电脑“给美国用户10.5亿美元赔偿”的同时,“慷慨”地给了中国用户“一个免费的补丁程序软件”了事。当三菱越野车因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致使中国消费者数人死亡时,如今最有诚意的意思表示也… 相似文献
12.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8,(5)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通知》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严禁无赔款退费;二是规范机动车辆险无赔款优待,规定不论连续几年无事故,续保时无赔款优待一律为上年缴保费的10%,不得突破,不得提前给予机动车辆无赔款优待,不得将无赔款优待改为无赔款退费;三是严禁保险委托任何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出具保单。同时为购车方便,自1998年7月1日起启用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提车暂保单由各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编号,委托汽车销售商签发,提车暂保单只承保机动车辆损失险和赔偿限额… 相似文献
13.
施京京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3):10
节能冰箱、节能空调、环保汽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消费者环保意识的加强,缓解资源压力,提高经济增长的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正成为着全社会的重要任务。节能的潜力造就了节能的市场。如今,在各大商场。消费者们在购物的同时,也在关注着商品的环保和节能性,“节能牌”是消费者的需求,也与政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重大战略任务的提出相呼应。然而,如何让节能市场的秩序更加规范起来,让消费者购买节能产品的积极性达到一个良性持续的状态, 相似文献
14.
15.
“投诉难,索赔难,先行赔偿帮你办!”一个响亮的口号,一个全新的概念,令河南新安消费者激动不已。今年3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的河南省新安县《受理产(商)品质量投诉先行赔偿中心》,标志着新安县45万 相似文献
16.
17.
18.
王文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6,(3)
风靡美日企业的产品责任法王文“PL”是英文ProductsLiability的缩写,即“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出了问题,生产厂家要负责向消费者赔偿,这便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赔偿责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PL法正风靡美、日企业界。PL法的实施给消费... 相似文献
19.
本文着重从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以及“退一赔一”的性质上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知假买假”者不仅能够在法律上被认可为消费者,而且也在客观上、实质上成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应当有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20.
2004年7月29日,苦苦企盼长达11年之久的四川绵阳“养猪大王”刘定国,虽然拿到了绵阳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书,但法院决定赔偿的直接经济损失却由86万余元变成了52万余元。于是,刘定国毅然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了申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