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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新华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7,(3):1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即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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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后,城市土地使用权开始进入流通领域。城市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关系作为一种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地民事法律关系,其流转途径主要表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土地的立法进入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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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是历史的产物,也是我国土地公有制的产物,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本文从现有法规政策和现行做法入手,重点分析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在实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创新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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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我国土地使用权中的一项特定内容,其内涵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在不断发展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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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关于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物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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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我国传统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是对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使用、禁止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的制度。通过几十年的实践,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存在诸多的弊端,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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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公司土地使用权取得的特点1、股份公司一般情形下是国有土地(而非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多为一般民事主体,对其身份资格一般无特别规定。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多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股份公司一般情形下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若要使用集体土地,则要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先征为国有土地,先行办理有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股份公司可通过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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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最明显的特点是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享有特权,如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或者变更权、监督检查权等。这些特权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管理的顺利进行,维持土地管理秩序,维护公共利益。而对于受让方来说,最沉重的打击莫过于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本文仅就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特权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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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会计制度》等对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的核算
(一)《企业会计制度》等对土地权属制度与核算的规范《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土地使用权的核算规定两种方法,一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二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作为两种不同种类资产核算的土地及土地使用权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首先,两者核算的对象都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属其核算对象;其次两者核算的都是土地使用权,因为不论是划拨土地或是出让土地,其所有权皆属国家,企业拥有的只是使用权。两者的区别,则可按以下原则厘清:一是企业占用的通过征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类型”注明为“划拨”,在单独估价入账时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明细科目称为“土地”,按照其估价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为取得划拨土地而支付的征地费用等计入占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的购置成本,不计入土地价值;划拨土地无使用年限限制,核算时不计提折旧;划拨土地如果需要转让财产权(使用权),应先按规定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在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之前,除国家另有专门规定外,都不得转移过户。二是企业通过有偿方式即交纳出让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从其他土地占有者通过转让手续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统称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注明为“出让”;出让土地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明细科目称为“土地使用权”,按取得时支付的全部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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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及土地使用权核算制度的沿革
(一)计划经济与土地使用权核算
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使用的土地均采用征用、划拨方式。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当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均计入与土地相关的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土地不单独计价核算。后来,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少数企业将依法占用的土地单独估价入账。在“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1993年至1995年全国性的清产核资。企业全部按财政主管机关(或国有资产主管机关)的件规定。将依法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按国土部门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基准价的50%估价入账.也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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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金是在土地管理中经常遇到的名词,其概念早在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中就曾明确提到,但是直到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普遍开展的今天,一些人对出让金含义的理解依然比较模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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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平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1999,(2):39-39
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的经济行为也逐渐增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第27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第39条);以盈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第55条)。从以上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投资或入股,但需报批,并补交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当然也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