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从2004年开始,为抑制过快上涨的房价,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政策措施.大体有以下内容:实施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 针对商品房销售中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开发商隐瞒预销售情况等行为,上海、无锡等城市规定,全市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行为都必须进行合同的网上备案登记。开发商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必须申报所有楼盘信息.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公开手续.所有市民都可以在网上公开查询在售楼盘销售进度。  相似文献   

2.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不论是商品房现售还是预售,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即开发商方面主要的合同义务是交付商品房,合同相对人买受人享有商品房交付请求权。  相似文献   

3.
李璐明 《消费导刊》2012,(2):151-151
案例一:2007年2月1日,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卖给李某。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照协议约定,交付了首付费用偶,于2007年6月入住。因该房未到约定办理登记过户时间,李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07年12月1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了身份证明、商品房预购合同、《预告登记申请书》等材料,  相似文献   

4.
案情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某房地产项目时,为了获得银行贷款,采用与本公司员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向银行办理按揭的方式,获得了银行的按揭贷款。向银行按揭后,其所有房屋均在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来,该房地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了真正的买房人李某,并收取了房款,同时也交付了钥匙,但隐瞒了该房屋已经按揭抵押的事实。当李某办理过户登记时,才从房屋交易登记机关获悉房屋登  相似文献   

5.
易宪容 《商界名家》2005,(10):88-90
央行房地产金融分析小组撰写的《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很多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新房的预售制度,目前经营良好的房地产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可以建议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但是,这个建议一提出.就如在房地产市场投下一枚重磅炸弹,立即引起房地产开发商们的集体性恐慌。同时.建设部对此立即作出反应.召集了若干房地产开发商“论证”一番,并由建设部新闻发言人于8月24日宣布:近期不会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理由是:“从十多年的实践看,这一制度与我国国情是适应的,目前还不能取消。”  相似文献   

6.
一、问题的缘起和背景2003年12月,王先生与某房产公司就购买上海市浦东某小区×号202室房屋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05年4月,双方签订了房屋交接书。之后王先生认为其卧室房间的窗户被单元门楼梯口高于二层楼地板上方的“立体横梁”〔即门头〕,遮挡达三分之一,本应当是一览无遗的中心花园,却看不到了,致使王先生站在卧室房间内无法看到室外地面的情况,更无法看到小区的中心花园,严重影响了平视、俯视的视野效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拆除门头。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权利主体、门头建筑合法性、是否构成视野妨碍等多种因素,驳回了原告诉…  相似文献   

7.
几分钟之内,刚出锅的十几根香软蜂蜜麻花就被来来往往的顾客买走,二十来平米的小店铺,尽管有四个专职人员搓麻花,却仍满足不了顾客的需求。马元花介绍说:“现在还不是购买高峰期,从下午四点半到六点这个时段,买麻花的人会更多,那时才是我们最忙的时候。之所以选择开麻花店完全是属于意外.”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流通成本持续快速上升,其中商铺租金和用工费用增长最快,成为流通成本上涨的两个主要推手。从房租来看,我国大多数零售和餐饮企业是从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物业持有者手中租赁门店经营的,大型店铺与房屋业主的租赁期通常为15至20年。从2012年起,许多1990年代签约开业的店铺租赁合同纷纷到期,而地段较好的续约租金报价往往是原租金的一倍至数倍,导致多数商家不堪承受,被迫退出租赁。2012年,因租金涨幅过高.太平洋百货北京五棵松店和西单店相继关门,沃尔玛(中国)2013年4月因高昂的租金连关三家店。  相似文献   

9.
去年末,吉林省工商局结合国家工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规定,就专卖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规范。具体办法如下:一、对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企业进行普查并登记,要求写明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名称,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许可使用期限及是否备案、存查等情况。二、对已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程序不完备的,要帮助加以规范。对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的,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和地方工商局存查。三、对不能签订…  相似文献   

10.
1998年10月20日,申诉人香港A公司与被诉人黑龙江B公司在广州秋季交易会上签订了FEO4-98-20/03售货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向A公司出售1998年产一级白瓜籽110吨,CIF香港1180USD/吨,总价款129800USD,装运口岸为大连港,在1999年1月前分两批装运。”,合同生效后,A公司于1998年10月28日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HKH243726TA,该信用证证明,66吨一级白瓜籽,CIF香港1180USD/吨,或FOB大连1120USD/吨。该信用证开出后,A公司又于1998年11月8日,12月13日,12月28日和1999年1月11日,先后四次对信用证作了修改。修改内容包括:66吨一级白瓜籽可分两批装运,装运期限由1998年11月30日延期到1999年1月31日止;一级白瓜籽规格轻脏板由≤0.01%修改为≤0.5;23吨CIF香港1180USD/吨,43吨FOB大连1120USD/吨。1998年12月28日,B公司发货23吨到香港,价款的支付按合同约定已履行。1999年1月12日,1月17日,B公司先后两次要求A公司将原价CIF香港1180USD/吨升价为1280USD/吨,FOB大连1120USD/吨升价为1270USD/吨。以上要求被A公司拒绝。而B公司于1999年2月27日表示他们没有接受A公司在1998年12月28日及1999年1月11日的信用证修改书。现交货期限已过,B公司对A公司要其履约的请求拒不答复,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仲裁,请求裁决B公司赔偿其下列损失:1、赔偿未交付货物88吨的价差33755USD;2、仲裁费及由此起的一切损失。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