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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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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经济信息》2009,(2):10-11
重组不成,长百集团与公司新进的大股东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反目成仇、对簿公堂。江苏高力集团在“借壳”不成功上市公司且退股未果的情况下,以股东知情权起诉上市公司。2007年12月,长百集团的大股东上海合涌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二股东上海合涌源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长百集团11.92%股权、1.07%股权转让给了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2.
沈立群 《上海国资》2012,(11):13-13
人们对于《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条,一股均理解为: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而公司章程如果自主作出变更性规定:“公司股权只能在股东之间转让”,那么“公司股权在股东之间转让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由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受让”。以上表述,直观上涉及到公司章程是否可以限定股权受让的对象、进而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但从深层次来看,这却关系到了公司章程条文与《公司法》规范不尽一致的意思自治的合法有效性。  相似文献   

3.
股权转让是公司存续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的转让,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即公司的股东通过订立合同,依照一定的程序把自己持有的股份让与他人,受让人依法取得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本文主要从第二种情形出发来探讨股权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本文利用多元线性回归方法分析2010年具有多个大股东股权结构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分析发现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均是影响股权代理成本的重要因素,控股股东的现金流量权和控制权与股权代理成本之间负相关;次大股东的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与股权代理成本正相关;大股东的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制衡度与代理成本正相关;管理层持股比例与股权代理成本之间呈显著负相关。  相似文献   

5.
一、英美要约收购制度分析 要约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指收购者以取得一个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根据自己需要购买的最少或最大的股份数量,通过公开的形式,直接向目标公司同一类别股东或全体股东发出,约定一段时间后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其所持有股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规则是起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基本法理而制定的。目标公司原有大股东与收购者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一般会获取较大溢价,此后收购者成为目标公司新大股东,若不允许小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小股东就享受不到转让股份带来的溢价收入,而且,当收购者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在全部股份中占有相当比例时,作为控股大股东的收购者可能利用自身在股权比例上的优势,做出有损小股东利益的决策,为维护小股东利益,应当允许小股东以一定的合理价格将股权转让给收购者,要约收购由此而产生。要约收购根据是否属法律义务,可分为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收购。  相似文献   

6.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是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限制股权对外转让而设立的一种复杂制度。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旨意,其产生基础及权利性质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实务中,因相关规定不详或内在逻辑困境而出现股权对外转让存在"同意规则"作用消解、出让通知内容缺失、股东之间诚信失控、交易风险大的状况。基于此,应当赋予董事股东名录审批权、增设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决定权、明确出让通知内容、取消出让股东"反悔权"规定来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提升解决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7.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问题的逻辑起点。长期以来,大量关于股权集中的研究表明,公司股权结构的常态之一就是股权集中,因此公司内部代理的冲突也随着产生变化。大股东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一致将导致大股东掠夺小股东的"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因此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问题集中表现在如何缓解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  相似文献   

8.
股权融资,这条比银行贷款更为便捷的通道正被A股的大股东们运用得登峰造极。"通常大股东质押股权主要是为了补充股东自身的流动资金,增加流动性。"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不过,如果上市公司股东出现频繁质押或超比例质押,则可以用"疯狂"一词来形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优先购买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当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该股权的一项权利。优先购买权的立法依据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同等条件"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它应包括客观公正的价格条件和所购股权的"数量相当"。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区分股权整体转让和股权分割转让进行具体分析。我国公司法应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  相似文献   

11.
李海斌 《新财经》2002,(8):13-16
1997年11月12日,北京和德实业公司受让国嘉实业原第一大股东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法人股36.15%股权;1997年11月14日,美国U.S.Industrial Investment Inc.受让公司主要股东香港大成发展有限公司外资法人股28.64%股权.该次股权转让后,上述两受让方成为公司第一和第二大股东,国嘉实业主营方向也改为以高科技信息产业为主.  相似文献   

12.
沈立群 《上海国资》2013,(10):15-15
将股权转让价格的差异视为"不当得利"难以成立,其实际收益也不应共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别转让持有的股权,其价格是否必须一致?如果转让价格之和超出原先约定的总体转让价格,这部分收益是否应为全体转让股东共享?涉及此类情形,往往会发生权益纠纷,而争议的焦点便是对法律规定的原则在适用上的分歧。现实的案例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多个股东持有同比例的股权,经初步询价后,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不低于700万  相似文献   

13.
张杨 《辽宁经济》2006,(1):89-89
股权是公司的投资人基于股东资格,依照公司法律制度和公司自身章程的规定,在公司中享有以财产为核心的权利。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当转让股权能比继续持股获得更多利益时.股东当然选择转让股权.因此.各国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均赋予了股东自由转让股权的权利。但是任何权利行使都有自己的边界,股权转让也不例外。在实践当中,股权转让纠纷时常发生.主要是由于股权瑕疵所引起的.  相似文献   

14.
九年至今的明星股——阿城钢铁(600799)终于在昨日公告了其连续_L扬的内在题材,公告称阿城钢铁第一大股东黑龙江省阿城钢铁集团公司将其所持有的阿城钢铁法人股64209600股(占阿城钢铁总股本的28%)一次性转让给北京科利华教育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2.08元,转让金额为1.34亿元,转让后阿城钢铁集团公司仍持有阿城钢铁的25.56%股权,退居成第M大股东,科利华公司则成为第一人股东,阿城钢铁本次股权转让实质是义一次局科技企业买壳上市的成功事例,在此之前深沪两市亦都不乏先例,高科技企业人主上市公司后都要着…  相似文献   

15.
陈筱贞 《产权导刊》2014,(10):44-47
股权质押机制理论上会导致大股东易主的结果,所以融资市场一度遭受控股变动预警。考量中国现实,为保护融资机构利益,股权质押规则更多地牵制着大股东变更。上市公司"壳资源潜在价值"的机制最大程度上避免了大股东变动。另外,股权质押运作模式不断推陈出新,从"一对一"的股权质押到由证券机构运作约定式购回交易,乃至股权质押式回购逐步开闸,大股东易主正从危机观走向控制观。  相似文献   

16.
最高法院第67号指导案例中以买卖标的物为股权、解除合同有害交易安全等理由,排除了《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迟延履行解除权的特殊规定。由此现讨论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条件。第一,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应当考虑《公司法》中的特殊规定。实践中不乏要求解除合同时考虑"其他股东同意限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案例。然而,"涉案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公司内部其他股东的信任"、"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等有碍交易安全的情形因有商事外观主义的保护而不应限制合同解除权。第二,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应当考虑《合同法》中的167条特殊规定以及总则的规定。167条在实践中的应用因立法技术的偏差已经偏离"仅适用于消费者合同或倾斜保护买受人利益"的立法目的。然而,167条中因物先交付性而赋予出卖人更优的权利与商事交易效率优先的考量以及商人注意义务的加重相符。  相似文献   

17.
随着股权的进一步集中,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已成为公司治理的焦点.因此,理论界对尽快约束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呼声很高,也做了一系列的研究.本文将从股权制衡、董事会独立性两个方面对国内外主要的研究成果进行回顾与总结.  相似文献   

18.
本文在对强制转让股权制度探源及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论证强制转让股权执行应当遵循的程序,并进一步探讨了冻结股权应当限制股东在公司重大资产处置时的表决权和冻结挂名股东股权的执行问题,希冀对股权强制转让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9.
马三喜  于志娜 《发展》2006,(8):72-74
相对而言,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上较之原法要完善得多,但就法定限制条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问题,仅从法律条文规定出发,很难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尤其是对"未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时股权转让效力问题的认定,在实务中尤为突出.因此分析学界已有观点,从立法本意出发,深入探讨法定限制条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20.
卢节来 《中国经贸》2014,(1):111-112
司法实践中,转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常以其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要求确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不同认定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由于新公司法对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适用公司章程规定优先原则,从而使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渐具多样性和复杂化,尽管如此,股权优先购买权的传统理论仍可适用。在分析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应先行分析和确定股权优先购买权之性质,通过分析找出最佳的解决方案,兼顾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并同法律规定背后的精神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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