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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刑罚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可见,只有生产、销售的物品属于伪劣产品,才有可能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不论是《刑法》,还是同产品质量有关的《产品质量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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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我国刑法第140条有明确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该罪犯罪对象的界定,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以及销售金额的认定等方面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这些方面存在一些争议。笔者就上述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一、对本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对生产伪劣产品者而言,“明知”作为其罪过条件是不言自明的。国家制定了《产品质量法》以及其它一些产品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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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如何累计金额,如何定罪,如何判罚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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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如何有效遏制伪劣商品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严峻课题。本文拟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及犯罪四个构成要件中存在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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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利国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7,(4)
“’97赤峰质量行”的第一个战役,“打假”保春耕活动告捷。这次对农资市场的检查,共检查生产企业56家,销售企业677家;抽查样品2496批次,其中合格样品2067批次,伪劣产品448批次;检查农资产品总标值9510万元,查获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标值62.86万元,销毁伪劣农资产品标值13.02万元;共检查农资产品市场28个;处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企业183家,其中销售不合格农膜企业7家,查处不合格农膜479吨;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标值为77.305万元。严厉打击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有效地净化了农资市场。赤峰市技术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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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制售假药来钱快,一名农妇购买廉价原料制成号称治疗肾亏甚至包治百病的“名药”,销售至全国各地牟取暴利。9月18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鄢某有期徒刑四年半,并处罚金3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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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比较困难的,本文主张运用哲学质量互变规律来解决这些问题.以此来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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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选择》2007,(2):19-21
2007年2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2006年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打假十大案件。该十大案件为:
浙江绍兴市义和酿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黄酒、酱油案。根据举报,上虞市质量技监局对绍兴市义和酿造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该公司仓库内发现大批涉嫌质量问题的黄酒、酱油和禁止在黄酒中添加的甜蜜素。经抽样检测,该公司生产的黄酒理化指标远低于标准要求,添加了违禁的添加剂;酱油的主要指标氨基酸态氮只有国家标准的1/30。该公司多年来以生产“乳瓜”、“母子酱油”等传统名优产品为掩护,设置地下窝点生产伪劣黄酒、酱油。因该案货值近90万元,涉嫌犯罪,质监部门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06年7月4日,经上虞市人民法院审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该公司原车间主任陈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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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华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2001,(2)
为提高打假工作的有效性,我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为了加强打击假冒伪劣的力度,新《刑法》增加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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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之斌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4,(4)
当前,许多管理部门对市场的整顿和监管处于不是极左就是极右的状态。伪劣产品没有曝光之前,天下太平,不存在任何伪劣产品。一旦某地某商家的产品被曝光出现质量问题,则举市、举省甚至举国皆乌,似乎此类产品就不存在合格的,于是“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全面停产”等就成为曝光后必然治理措施和整顿手段。从法治角度来看,在曝光之前没有将伪劣产品检查出来,是监管部门的失职,放纵了伪劣厂商的违法行为;在曝光之后不问青红皂白,一律封杀,是监管部门滥用职权,侵害了合格厂家的依法经营。这两种情况下,监管部门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运动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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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2018,(3):180-187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单位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与自然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起点及量刑完全一样,这不符合公平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应提高单位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起点,或对单位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责任人从宽处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非法经营额应统一标准,以销售价计算,在没有销售价或无法查清销售价时,应委托鉴定机构对产品进行鉴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相关犯罪竞合时,应先判断行为的个数并结合罪数理论,进行具体分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虚假广告罪的竞合时,应择一重罪处罚;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竞合时,或假冒注册商标罪与假冒专利罪竞合时,都应依照不同类型分别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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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加工"魔法肉"案件,经营食品加工厂的周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上了法庭。周某涉嫌利用苯甲酸钠等化学添加剂,对猪肉、牛肉、鸡肉等肉类进行非法加工、出售,在短短的10个月内,销售伪劣肉品金额达85万多元。由于周某对其自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整个审理过程只用了半个小时就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日宣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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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6,(4):31-36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质量监督工作的模式和特点有较大的差异,它们均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正常运行,对指导制造商生产合格产品,控制流通领域正常秩序,指导消费者购买合格产品和查处伪劣产品几个方面起到很好的作用。由于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我们不能照搬哪一种模式,但其中的一些作法是具有普遍性的,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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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4,(1)
正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近日捣毁一私宰注水羊窝点,4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其向私宰羊注入鱼塘污水的恶劣行为引发舆论关注,也敲响了年终食品安全问题的警钟。随着年关将近,羊肉消费市场日益红火,相关职能部门对肉类食品的监管更不能"注水",而必须积极作为,最大程度守住民众的利益和身体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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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标准化基础较差,很多企业因为无标准生产,或执行已经作废了的标准,致使产品不合格,也因此而经常发生经济纠纷,使企业蒙受损失,同时也给社会提供了不少伪劣产品。为从根本上纠正此类问题,荣城市技术监督局率先把各企业执行的标准像汽车年审一样地进行年审,这对贯彻标准化法,提高标准覆盖率和产品质量,具有积极有效的作用,实践证明,确定收到了良好效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