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王学军 《新智慧》2008,(6):25-26
一、递延收益核算的演变 递延收益最早出现在《企业会计制度》之中,虽然该制度并未将“递延收益”列入统一的会计科目表,但该制度在对“主营业务收入”进行说明时,允许企业针对售后租回、申请人会费和会员费收入、特许权费收入、高尔夫球场果岭券收入、包括在商品售价内的服务费涉及的递延收入增设“递延收益”科目核算。  相似文献   

2.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企业,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预收账款”科目;预付账款情况不多的企业,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预付账款”科目。“预收账款”是负债类科目,而“应收账款”则是资产类科目;“预付账款”是资产类科目,而“应付账款”则是负债类科目。按照现代会计核算机理,不同性质的科目应该用来核算不同性质的会计业务,相互之间不能混淆,更不能相互替代。  相似文献   

3.
李虎 《新智慧》2004,(5A):20-21
商品流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时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界讨论的热点之一。有的建议在“库存商品”科目下设“商品”、“税金”两明细目,“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设“差价”和“进项税额”明细目进行核算;有的建议仍使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除不含税的售价与不含税的进价金额之间的差价外,还应增加销  相似文献   

4.
罗长青 《新智慧》2000,(14):44-44
企业所得税核算出现时间性差异时,可采用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处理方法,如果核算时只要求反映企业的应交税金数额,而对时间性差异给所得税费用所造成的影响不予反映,即可采用应付税款法,这时不会产生递延税款;如果在时间性差异存在时,对所得税的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对企业当期应交税金及当期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分别进行反映,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递延税款,应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进行单独核算。  相似文献   

5.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确认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两者差额部分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笔者认为,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有以下不妥:第一、按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资产在处置即价值实现时才交纳所得税,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其价值并未实现,就不应作所得税处理。尤其是接受无形资产的捐赠,企业一般持有的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当收到捐赠时,就作所得税的处理,很显然并没有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第二、“递延税款”是企业核算所得税时采用纳税影响法产生的,即税前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因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要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而在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本身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实现,不存在着时间性差异问题,人为地作所得税处理,不合理。第三、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直接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则会增加负债总额,不能准确地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对企业融资等均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在收到时不作应交所得税核算,按确认的入账价值暂时全额记入“资本公积”,待以后领用、价值摊销...  相似文献   

6.
售后服务是企业为树立形象,确立品牌,提高市场占有率的有力措施。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企业都提出优惠的售后服务承诺,在财务处理上企业一般都把售后服务费作为管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不尽合理,现表述如下:一、不符合配比原则售后服务发生时,其收入早已计入以前销售实现的会计期间内,但发生的费用现却计入当期损益,造成收入和费用在时间上不配比,因保修期长而发生的售后服务费甚至会影响到几个会计年度,虚增了销售期间的利润。售后服务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政策,严格来说售后服务费是一种销售费用,把其全部当作管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会造成收入和成本的不配比。二、不符合谨慎原则售后服务费是企业在未来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在时间和金额上具有不确定性。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不预计售后服务费,而在发生售后服务时计入后期管理费用。这样把前期的费用推移到后期,虚增了销售期间的利润,增加了后期费用,加大了企业后期的经营风险,这种做法不符合谨慎原则。笔者认为,售后服务费应该在销售产品时根据销售额按一定比例计提,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由于售后服务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说明企业存在管理问题,同时售后服务又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政策,所以售后服务费应...  相似文献   

7.
李祖静 《新智慧》2004,(4A):48-48
我国医药连锁企业起步晚,但发展迅速。目前,国内很多医药连锁企业仍实行售价核算,将所有库存商品的毛利均放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中进行核算,月末一次性地计算出库存商品和已销商品的综合平均毛利。虽计算简单易行,但结果不精确。售价核算法只适用于商品售价比较稳定的零售企业,其缺点显而易见。  相似文献   

8.
一、分期收款销售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对于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规定在产品发出时,不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按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日,确认到期销售收入的实现。同时,按产品全部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由于不能直接地在“应收账款”科目中反映,为此,在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同时,还应当规定要设置明细备查账簿。 我们不难看出,这样的会计处理未能完整地反映出发出商品业务的全过程,致使“存货”和“应收账款”科目余额所反映出的信息失真,当然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数据也就不准。与此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分工较细的企业,有的把明细备查账簿放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只有数量控制而无金额控制;有些较小的企业对明细备查账簿管理上不慎重,记录不完整;甚至有些企业为了“避税”,干脆不作“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务处理,待收到货款时直接作收入的实现。这就造成了产成品管理失控,发出商品核算管理不严,造成应收账款形成呆账死账、资产流失等问题。 二、改进方法 二.根据《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原材料采购“料到款未付”的...  相似文献   

9.
某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或初装费。关于这一类的一次性收费(以下统称“初装费”),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指出,对取得的入网费收入应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  相似文献   

10.
《企业会计制度》总体而言,基本上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结构体系,它们在收入的构成。配比原则的运用以及基本会计处理方面基本相同,但是在主营业务收入、劳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处理上存在差异。本文拟就这些差异进行以下分析。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公司经营主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公司经营按照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营业务内容所发生的营业收入;《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具体差异如下: (一广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账务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专设“折扣与折让”科目,核算公司销售商品时,按合同规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买方的销货折扣和因商品品种、质量等原因而给予买方的销货折让,下设“销货折扣”与“销货折让”两个明细科目。而(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销售商品的收人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在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收人。 (二)《企业会计制度》“主营业务收入”几项新增内容的张务处...  相似文献   

11.
建设安装工程价款的结算,与一般商品劳务供应结算不同。预收工程款就是施工企业对工程款结算的一种特殊形式,对预收工程款的纳税时间,税务部门规定,必须在收到款项后按时交纳各项流转税及附加。从施工行业情况看,有很多企业对此税款有的不提不交,待工程决算后一并解交;有的只交不提,使“应交税金”科目长期处于借方数。本文针对这一现象,对预收账款交纳税款的账务处理谈以下看法。1.预交税款实质是应交税款。通常所说预征预交是针对企业签订的一个工程承包合同或一个工程项目而言,而预收工程款是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资金筹集情况拨付给企业的部分工程款,其数额一般远远低于工程形象进度所达到的工程款数。其实质是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并取得了收入款项,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纳税义务。因此,预收工程款引起的流转税款必须按期申报交纳,不能认为是预交而自行延期。2.应纳税款先提后交的理由。第一,是经济业务的客观反映。企业应交纳的流转税及附加是在应税行为发生后,从获取的收入中提取交纳的。在会计上先提取就形成了企业对国家的债务,即“应交税金”贷方余额。如若不提先交,会使“应交税金”科目处于借方数,表现为国家对企业的债务,这与事实不符。第二,便于管理部门审核稽查纳...  相似文献   

1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回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的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下面仅对前一种情况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3.
郭建国 《新智慧》2007,(10):76-77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一科目被定性为损益类科目。不难看出,这一科目所体现的会计信息是企业所持有的核算范围内的资产或负债,由于市场公允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是相应资产或负债在持有期间而不是处置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是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而“投资收益”科目核算的是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其核算范围比“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要广得多。  相似文献   

14.
阮中飞 《新智慧》2005,(12):67-68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受托企业应设置“受托代销商品”与“代销商品款”科目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商品,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一并列入“存货”项目。这一规定看似合理,实际上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15.
戴华江 《新智慧》2004,(2B):30-31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选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通过设置“递延税款”账户核算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额。“递延税款”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均属于负债类账户,两的主要区别是:“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用来核算本期发生的且纳税义务发生在本期的所得税费用,而“递延税款”账户用来核算本期发生的但纳税义务发生在将来(或抵税权益在将来)的所得税费用。  相似文献   

16.
何荣 《新智慧》2008,(3):19-20
企业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带给了会计界很多的变化。笔者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收入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展开讨论。一、存在现金折扣时收入的计量方法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即运用总价法处理现金折扣问题。总价法下,企业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当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无可否认,总价法可以较好地反映企业销售的全过程,但在客户可能享受现金折扣的情况下,现金折扣是销售方为了更好地收款所采用的一种收款措施,其实质上就是一种收款费用。不将现金折扣从商品销售收入中抵减会引起高估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使会计信息失真,同时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一、递延税款贷项的产生众所周知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收入、费用方面的计算时间和口径不同 ,导致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 ,其中 ,由于计算时间不同产生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 ,由于计算口径不同产生的差异称为永久性差异。针对这些差异 ,在会计核算中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时 ,企业的所得税费用等于企业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 ,并不会产生递延税款的问题 ,而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则会产生递延税款 ,在财务会计中通过“递延税款”账户核算。通常最可能的情况是递延税款账户有贷方余额 ,如企业按税法规定选择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费用 ,而选择直线折旧法来确定对外公布的损益表上的折旧费用 ,这样会计利润会大于应税所得 ,从而企业可以暂缓税款的支付。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 ,递延税款贷项数额将逐渐减少直至为零(假设企业不购进新的固定资产)。从这个意义上说 ,递延税款贷项被视为一项最终会支付的“负债” ,故把它列在负债项下。然而如果企业继续投资购进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那么 ,递延税款的支付会相应地推迟。特别是对于正在成长的公司来说 ,递延税款贷项不会有可预见的转回 ,其数额会持续上升。二...  相似文献   

18.
对于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在大部分教材中都是这么阐述的:“本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但笔者认为,将“营业税”作为工业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组成部分是不妥的,因为工业企业实际需缴纳的营业税并不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我国营业税包括9个税目:①交通运输业;②建筑业;③金融保险业;④邮电通信业;⑤文化体育业;⑥娱乐业;⑦服务业;⑧转让无形资产;⑨销售不动产。以上前7个税目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对于工业企业,这些劳务属于工业生产以外的劳务,很少发生。如若发生,应作为主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处理,对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所获得的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进行核算,相应地,转让无形资产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19.
申屠新飞 《新智慧》2007,(11):31-32
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和稳健性原则,因此对于报告年度年末已经存在但最终结果尚未确定的事项,会计上必须本着上述原则按最佳估计数进行合理反映;而税法上对纳税主体收入、费用的确认遵循实际发生原则,对于报告年度年末已经存在但最终结果尚未确定的事项不予确认。由此引起的双方资产、负债的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相似文献   

20.
加入WTO后,我国商业零售企业面临的竞争日益加剧,长期以来,经营品种多的商业零售企业一直沿用售价金额核算制,但售价核算制不符合国际通行的按进价核算的做法,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其弊端已日渐凸现。我们认为,“单品进价核算,实物负责制”能够杜绝售价核算的缺陷,解决长期以来零售商业企业的核算难题,堵塞商品管理的漏洞,较为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