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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一是单独的土地使用权。对于这类抵押,设定抵押的前提条件是,要求土地必须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二是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权。对于这类抵押,无论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出让、国有土地租赁还是划拨,只要房地产权属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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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一种主要类型,抵押期限则是抵押登记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一些地方基层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往往将抵押登记期限设定为一年,或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不设定期限。对于设定期限的,到期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国土部门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换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对于该种做法,抵押人、抵押权人反映很大,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也提出异议,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给抵押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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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承租土地)并在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后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情况越来越多。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却因缺少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依据而担心办理了承租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会涉及到土地的抵押、转让以及土地收回等问题,大多持谨慎的态度或不予受理。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有不作为的嫌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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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购房人、金融机构以经济适用住房设定抵押,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市辖区政府为推动住房保障工作,甚至积极敦促设区的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购房人、金融机构以经济适用住房设定抵押而申请的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登记机构是否可以办理购房人、金融机构以经济适用住房设定抵押申请的房屋权属登记,在房屋登记机构内部和社会各界存在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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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房屋权属的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进行房屋权属登记需经过以下几个程序: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进行)、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在该过程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职责。但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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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家龙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通讯》1997,(4):3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设定抵押权。由此可见,抵押的标的物,一是以房屋为主的抵押,对于这种形式的抵押,法律未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只要地上已合法建成房屋,无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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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分析
《物权法》施行后不久,一家市专业银行的领导带着律师到我局咨询房地产抵押登记问题。他们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在没有注销该抵押权的情况下,商品房预购人可以再办按揭并要求房屋登记机构给予支持登记。其理由是《物权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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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管理采用的是分管体制,即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职权由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行使,房产的管理职权由政府房管部门行使,造成当事人单独以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是仅需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还是在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仅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迷惑不清,两职能部门之间亦争执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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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民事债务纠纷,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从第三人处购得的房屋,张某已于被查封前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三人的土地进行过初始登记)。现张某要求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从第三人处过户到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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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口头语言,一般是指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系不动产登记机关颁发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权属证书除了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外,还包括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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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一致原则是我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确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土地或房屋权属任其一发生变动,另一方应随之变动,确保最终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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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中有两类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一是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其二是因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