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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信用证.根据第2条(Ⅲ)款和第10条b(Ⅱ)款,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邀请其他银行买入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即:议付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银行扣去从垫款日至预计从开证行收汇日这段期间内的利息和相关的手续费,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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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信用证是国内使用较多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一般有两种结算方式:(1)一般议付信用证。一般流程是:受益人的往来银行进行单据的审核后将单据寄往开证行或保兑行请求付款;往来银行收到货款后,扣除议付费并把货款划拨到受益人的账户;一旦单证被拒付,议付行不负责任何交涉。(2)叙做出口押汇的议付信用证。受益人和议付行签订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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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受益人所提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审单标准是严格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在单据不符时,开证行可以拒付款项,但必须严格遵守UCP600第16条的规定,并在拒付通知中措辞严谨,否则开证行将丧失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必须对“不符”单据予以承付或议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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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UCP600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受益人顺利收汇的前提是提交相符单据,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则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但是近年来,受益人根据信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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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已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它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银行处理跟单信用证业务的主要依据。根据UCP 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开证银行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受益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UCP 500还规定,所有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以及修改书本身(如进行修改的话),必须明确说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为此,我国进出口企业只有充分了解UCP 500中对单据的各项要求,才能在进出口贸易的货款收付中立于不败之地。本文主要介绍UCP 500中对受益人应提交的主要单据的有关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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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指被指定银行在受益人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融资行为。通过信用证议付,受益人获得了信用融资,议付行获取了相关手续费及利息,扩大了银行业务范围。然而,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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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信用证因兼顾了受益人的资金融通需求与被指定人融资的安全保障而在信用证实务中使用最为广泛。UCP600语境下,被指定人对受益人的融资行为需满足四个要件方能构成有效议付。即议付主体必须是被指定人,议付本质必须是购买,议付前提必须是单据相符,议付方式必须是预付或同意预付。然开证人在信用证下授权自己议付亦无不可;议付购买的实质是单据相符下的付款请求权;议付前提中所谓单据相符,不限于单据客观相符;议付融资功能决定了被指定人的款项需在开证人偿付被指定人之前支付给受益人,但被指定人议付时无需告知开证人其已议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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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过程中,受理受益人交来的单据时,会碰到相应信用证中的指定银行为非本行情况,即信用证中指定了其他某家银行作为履行议付、承兑、付款、迟期付款或者保兑责任的银行。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受益人在公司所在地有固定的业务往来银行,或者因为指定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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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的英文表述是negotiation,实务中也常译为"押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10条规定:"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18条规定:"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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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新国际结算惯例UCP600第16条的规定,若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银行或有关银行有权拒受这种瑕疵单据,并拒绝承付或议付.UCP600下银行如何处理瑕疵单据对受益人和银行都至关重要,也是与信用证相关的国际惯例规范的重点内容.因此,信用证的当事人和关系人都应对瑕疵单据的处理准则和操作有所研究,充分利用国际惯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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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在出口国有效,或付款或承兑或议付。那么,信用证完成的时间是如何确定的呢?一般说来,如是保兑信用证,在单据直接由受益人提交给保兑行的情况下,信用证完成时间是指保兑行凭单证相符的单据提交、支付或作出支付的保证,或承兑或作出无追索权的议付之时;如是在开证行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信用证,其完成时间指当开证行凭单证相符的单据的提交,支付或确认其延期付款的保证或承兑之时;如是在通知银行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信用证,其完成的时间指通知银行凭单证相符的单据的提交,支付或确认其延期付款的责任或承兑之时。那么,在议付信用证情形下,信用证的完成时间如何确定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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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特征与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可转让信用证的含义和作用 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定义,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使用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简言之,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进行转让的一种特殊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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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议付的涵义 关于"议付"一词的涵义,曾有某国商会要求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对其加以解释,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文本(UCP400)修订小组无法作出为银行委员会所能接受的定义,只是说明"议付"通常被认为是带(如购买银行不加保兑)或不带(加具保兑)追索权地购买汇票及合格单据,这样,议付行取得了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同时在开证行偿付前须付出一定的金额,但需扣除银行的利息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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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议付的涵义 关于"议付"一词的涵义,曾有某国商会要求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对其加以解释,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文本(UCP400)修订小组无法作出为银行委员会所能接受的定义,只是说明"议付"通常被认为是带(如购买银行不加保兑)或不带(加具保兑)追索权地购买汇票及合格单据,这样,议付行取得了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同时在开证行偿付前须付出一定的金额,但需扣除银行的利息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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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强调结汇单据的“严格相符”原则。当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结汇单据请求银行付款时,这些单据从表面上看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银行有权拒收与信用证条款不相符的单据。由于在实际业务中,单证人员对于“相符交单”的含义理解不够,不利于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一则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信用证业务“相符交单”的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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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行:A银行;开证行:B银行;出口商:C公司;进口商:D公司。2012年3月25日,C公司收到美国某银行作为通知行的孟加拉国B银行开来的申请人为D公司的信用证。信用证条款简洁,索汇路线清晰,价格条款及所需单据等要素与进出口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2012年4月20日,C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出货并将全套单据提交A银行议付。A行审核单据后,认为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即按信用证要求,将单据径寄开证行索汇。2012年5月1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