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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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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清 《金卡工程》2010,14(2):182-182
鉴于委付与代位求偿这两种制度存在一定关联性和相似性,为避免造成人们认识上的混淆,有必要弄清两者间的区别。尤其是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两者有可能发生冲突即保险人在接受委付并支付全赔后会取得的代位求偿,不过是基于他的实际赔付而非委付。  相似文献   

2.
刘文镔 《金卡工程》2010,14(11):124-124
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中所特有的一项古老的制度,在各国法律中均有相关规定。保险委付制度在海上保险领域为保护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鼓励和保护海上运输以及促进贸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从委付制度的含义、生效要件和接受委付之后的法律效力来对保险委付制度作一个浅析。  相似文献   

3.
孙倩 《金卡工程》2010,14(6):215-215
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制度是海上贸易中的一项古老而特殊的制度。根据我国《海商法》249条的规定,保险人在对待委付时既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不接受,因此对于委付的法律后果,下文将从两方面进行分析,即保险人接受委付的法律后果和保险人不接受委付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4.
推定全损和委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委付委付(abandonment)的字面意思是放弃、抛弃,从法律上来说,它是附随于全损索赔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全损的情况下,并不是说就一定什么东西都没有了,即使发生的是实际全损,也可能会有一些残值存在,更何况在本就是部分损失的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因此,可以说,全损赔偿在一程度上是  相似文献   

5.
我国海上保险委付双重法律性质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委付是海上保险中与推定全损相联系的重要概念,委付能够产生双重的法律效果,法律性质具有双重性。  相似文献   

6.
钟可慰  王晓梅 《上海保险》2010,(10):34-37,42
最大诚信原则被称为保险法的帝王条款,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即为该原则最重要的表现之一。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相似文献   

7.
应世昌 《上海保险》2005,(12):23-25
从事海上运输业务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以下合称船东)通过投保船舶保险,将其经营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中不确定的灾害事故损失转化为确定的保险费支出,从而获得保险保障。当他们的船舶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实际全损时,或者构成推定全损且其提交的委付通知为保  相似文献   

8.
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相似文献   

9.
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公估人也称保险公证人,它是以独立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的身份,凭借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本着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而为其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赔款计算、洽商给予证明的人.其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  相似文献   

10.
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并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承运人请求保险赔付,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抗辩常引发纠纷.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分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和被保险人需实际负担风险.承运人对其运送的货物享有责任利益,该保险利益与货运险的可承保利益不匹配.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并非...  相似文献   

11.
李深惠 《金卡工程》2010,14(3):122-122
本文从法理基础,法律性质等方面比较海上保险法的代位求偿制度和委付制度。这两个制度都是海上保险法中很有自己特色的制度,它们有自己的相似点和区别。这两个制度都是根源于保险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和公平原则。它们直接体现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对比两种制度,可以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它们。  相似文献   

12.
一、导论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它直接体现保险的补偿职能,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保险权利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13.
王文军 《保险研究》2022,(10):74-86
关于保险标的转让对于保险合同的影响,《保险法》第49条采取了从物主义立场,凸显对受让人的保护,性质上为相对强制规范。保险标的转让的主体为被保险人,转让的效力系使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地位,而非发生保险合同概括移转,同时,既已发生的保险金请求权并不跟随保险标的移转。保险标的转让的时点应为其权属移转时,《保险法解释(四)》第1条建立在买卖合同价金风险之负担规则上,实属误会。《保险法》第49条对保险人利益的平衡不足,未来修法时应增设保险人的任意解除权与受让人的拒绝权,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强化转让通知义务,以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14.
从社会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从法律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契约关系。一方面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按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按合同规定交纳保险费,使保险人建立稳固可告的保险基金,从而保险经营得以正常进行。但保险费是保险人准确地按照保险标的的风险和损失程度的不同制订不同的保险费率而计算出来的。因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前,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和可能遭受的损失情况告知保险人,使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5.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船舶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约定价值而约定一个船舶标的本身的赔偿限额,并以此金额作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在正常情况下要等同于约定价值,也就是说被保险人要按照标的的约定价值足额保险。约定价值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投保时的市场价格而商定出作为投保的价值。  相似文献   

16.
钱立胜 《上海保险》2005,(11):24-26
一、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保险标的遭受承保风险而造成损失以后.虽然事实上未达到完全毁损或灭失的程度.但可以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损失状态。  相似文献   

17.
损失的界定与量度,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实施中的核心。在从传统向现代的演进历程中,保险立法及其学说数次对此予以修正,衍生了保险委付、追溯保险、定值保险与重置成本保险等具体制度。修正之本旨在于容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款就损失的型态、范围或理算标准予以变通或选择,以缓解传统保险法规定的严格性。修正之实质,并非以合同取代补偿原则,而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第二次勃兴。修正之价值在于以法律规则的灵活性应对被保险人需求的多元性,实现理赔的迅捷与经济,裨使保险损失补偿功能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18.
偶见 《上海保险》2010,(2):22-23,57
保险法中的危险增加通知制度系指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免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货运运输的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同时运输过程中保险标的由承运人掌握,与被保险人分离,其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保险人应帮助投保人正确地选择相关险种。  相似文献   

20.
免赔额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作出赔付之前,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所谓免赔额,《中国保险辞典》解释为:保险人对某种保险标的规定在一定限度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保险人对各类标的规定不同的免赔额。保险人在计算赔款时,凡损失超过这个免赔额而进行全部赔偿的叫“相对免赔额”,只赔偿超出免赔额那一部分的叫“绝对免赔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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