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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征地的前提“公共利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政府涉嫌滥用土地征收权力,征地程序不民主不规范,农民缺少话语权,立法不够全面,缺少公共利益的认定阶段.司法机关执行力度不够,司法救济不能公正保障农民的利益.征地补偿远远不足,分配标准不合适,谈谈现行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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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程序以公共利益存在为基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列举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并将公共利益作为适用条件的兜底条款。伴随着城市发展与现代化建设,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范围扩展至国家建设的各个领域,各类投资建设计划均有涉及,公共利益认定主体、标准、程序不明,权益救济和监督机制缺位,导致公共利益条款饱受诟病。比较分析域外实践经验,厘清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范围,统一公共利益界定程序,可保障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使公共利益条款更加契合于土地证收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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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里,法律强调的是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在征地实践中,“被征收土地”线外邻接地及农业生产设施常常因实施征地遭受破坏,致使被征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蒙受损失,引发征地纠纷,诱发征地上访、集访、重访。本文试图通过对征收土地线外邻接地损失补偿探索,进一步丰富征地补偿内涵,寻求建立全覆盖的征地补偿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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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的核心问题是公共利益判断。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中也都对此做出相应规定。在这里,无论是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还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拆迁,都不可回避地需要回答一个共同的问题——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本文试图从公共利益的原则特征和我国公共利益的实操性界定等方面揭示房屋征收及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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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发端于计划经济时代,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53年的《国家建设土地办法》,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条例为中心的土地征收制度法律体系。土地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补偿以农业生产平均产值为补偿依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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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征地程序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农民的主体权利首先,土地的征用目的模糊不清。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但是对公共利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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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农地应秉持“涨价归农”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几年周诚教授发表了《农地征用中的公正合理补偿》、《再论我国农地征收的合理补偿》和《农地征收宜秉持“全面开发权”论》三篇文章(以下简称周文),提出了他对土地征收中合理补偿的见解。这个问题不仅是征收土地的合理补偿问题,还是涉及完善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发展土地市场、维护农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问题。不由得要谈一点不同于周文的看法。在土地征收中需要对被征地农民做出补偿的有三个方面:对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丧失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和丧失劳动权的补偿。先谈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本身”值多少集体土地是集体农民的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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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征地程序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农民的主体权利
首先,土地的征用目的模糊不清。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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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土地征收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征收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利益主体包括地方政府、企业、村集体和农民。由于公共利益界定模糊,利益主体间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以及法律规定不当与法外行为并存,致使最终受伤害的是村集体和农民权益,以致于造成土地征收非农化范围不断扩大,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土地征收补偿费偏低,截留挪用现象严重,无法弥补被征地农民的损失;失地农民土地保障丧失,社会保障严重缺失;因土地征收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具体措施是: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土地征收制度的目的;促成农民利益集团的组织化和强大化,健全农民利益代表机制;完善法律程序,建立公正而合理的征地程序;实行被征收土地资本化,让农民获得土地发展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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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确认与我国征地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内学者对于在土地征用中是否需要对公共利益进行确认存在分歧。实践中,我国因土地征用引发的种种问题,如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失地农民利益被侵害、土地资源浪费等,源于中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着重大缺陷:对于征地的前提——公共利益缺乏严格和清晰的界定。因此,有必要在土地征收制度中确认公共利益,并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具体做法是:明确界定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范围;设立认定公共利益的方法和程序;完善公益性用地的补偿制度;开放集体土地一级市场,提供非公益性用地的供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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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给被征地农民以合理补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颁布实施的《宪法》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建议,增加了补偿内容,无疑是一个进步。但究竟应给予被征地农民多少补偿呢?因此,应在宪法中写入对被征土地的农民给予全额补偿,或至少强调合理补偿。否则,如果仅仅提“给予补偿”,而没有任何可依据的标准,那么,当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只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很低的象征性补偿,从而事实上造成对农民的剥夺时,我们就无法判断这些政府行为和法律规定是否违背了宪法。首先,公共利益的范围有大有小:大到整个国家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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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以说,这是继《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上的又一次比较重大的改革。《条例》明确对于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由政府完成,并且征收房屋的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这一改变,一方面引发了与现行土地供应制度的衔接问题,另一方面影响到土地供应的来源,进而影响到城市建设的速度与方式。一、土地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供地程序(一)基本建设程序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产物《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用地程序,我们通常称为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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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1年11月2日,因对本村集体农用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的征地补偿价款不满,村民A向B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要求公开《省人民政府关于C市2008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捉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所征收土地的“一书四方案”。11月4日,B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为A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地方政府呈报给省人民政府请示准予审批捉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的部分报件材料,其功能属于供审批机关了解征地工作情况,以便审酌是否给予审批的过程性信息。A表示不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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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的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意见中明确,要完善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行为,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稳步推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改革。笔者通过对上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现状的调研,拟就本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机制的建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