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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国际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通过对部分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数额进行比较,可知: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额低于人均GDP和就业人口平均工资,甚至低于贫困线,但绝对额比较大,非标准扣除(据实扣除)项目多;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税前标准扣除数额通常高于人均GDP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但绝对额比较小,非标准扣除(据实扣除)项目也比较少,可供我国设计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的绝对水平和相对水平时参考。建议在近期内将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综合扣除额调整为每月13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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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所得税几个准予扣除项目规定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问题的提出(一)关于工资的税前扣除标准根据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公布的一系列文件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工资税前扣除主要有限额计税工资标准、效益工资标准、提成工资标准三种办法。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三次调整计税工资标准。目前,除《财政部国家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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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性支出未按税法规定全部作纳税调整,造成税前多列工资总额及三项费用。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时,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资金,必须按税收规定的计税办法扣除;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的2%、14%、1.4%计算扣除。国家税法规定的工资计税办法是: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工资扣除;经批准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持钩,并同时报税务机关备案认可的企业按照“两率”控制(发放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办法扣除,否则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的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工资扣除。会计人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工资和三项费用的项目作正确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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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烟草公司实行的是效益工资。该公司2007年度应当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为2300万元,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2100万元。对2007年度的工资费用应当如何税前扣除?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2007年度应当按实际发放的2100万元予以税前扣除,但对于2007年度应当提取的效益工资超过当年实际发放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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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读者来信问:有的税务人员在给纳税人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税收政策辅导时,仍要求纳税人对工会经费的扣除只能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这种做法引起了纳税人的争议,认为:原来工会经费的扣除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以内,但国家税务总局现在规定,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时,不受计税工资2%的限制。那么,工会经费到底应如何计算扣除呢?我们知道,对工会经费的扣除问题,虽然国务院于1993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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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两法合并"后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政策的重大变化进行归纳总结:合理工资可以据实列支且不再需要审核;建造期超过12个月的存货借款费用应计入资产成本;汇兑损失税前扣除范围有变化;福利费支出范围扩大了;业务招待费只能按60%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有了扣除限制;与固定资产折旧扣除有关的规定有了变化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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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其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呢?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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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实施。与原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很大变化,其中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政策由原来的允许按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计算提取,改为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据实扣除。政策调整后,稽查人员在职工福利费的检查方法和技巧上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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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中国税网看到赵国庆先生的一篇题为《解读内资企业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政策》(以下简称“赵文”)的文章。赵文认为:“企业在开办费用中列支的人员工资、在建工程中的人员工资……这些工资费用虽然在发生的当期并不全部进行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但会通过以后的摊销、折旧和产品销售时的成本结转影响企业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在开办费和在建工程中列支的人员工资,如果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应在发生当时全部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在以后摊销或计提折旧时再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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