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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既可以来源于附随义务,又可以是一种法定义务。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之下,我国宜将安全保障义务明确规定为一种法定义务,违反此义务,承担侵权责任,而仅以附随义务为补充。在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将依情况而有可能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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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消费者在服务场所发生他人侵权致其人身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缺乏明确的依据,过去的法规尚未形成"安全保障义务"和"违法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完善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则,准确界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经营者经营活动和消赞者合法权益保护都是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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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经营者的保障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不仅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领域在安全方面加强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而且也有利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本文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责任类型、免责事由等作初步论述与探讨,以期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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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晔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4,(13):86-87
电子商务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将导致柠檬市场问题加重,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利益的驱使及网络交易技术和手段的多样化。信息披露规则应以化被动义务为主动义务为出发点,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电子披露方式与传统方式的功能等同性。在信息披露内容上,应当对经营者信息、交易标的信息以及交易条件信息等做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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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场所安全义务是理论界和实践界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的场所安全义务应该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因此,合理限度的标准就成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在本文中笔者对合理限度的标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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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符合危险控制理论、实质平等理念、信赖关系原理、收益与风险的平衡、社会总成本节约等法理依据。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危险源可能存在的警告、对危险源的调查与通知和对危险源的控制义务。其义务主体应适当扩大,并确立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明确违反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并实行过错推定,增加第三人责任与补充责任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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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是一个国家经济文明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志.企业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严格履行消费维权责任;社会监管部门要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一部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其核心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它规定了消费者的9项权益,相应的也规定了经营者的14项义务.以下将针对流通领域的经营者,介绍相关的消费维权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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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与此相对应的安全义务则是经营者的一项重要义务。随着消费维权的扩张,经营者的安全义务也包括了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目前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性质及所包含的内容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就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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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今年5月,某通信公司新开通了天气预报短信服务,该公司通过手机向用户发出短信通知:“如需要天气预报服务,请关注126,如不需要,请在6月25日前拨打86126取消该项服务”。很多手机用户因为感到拨86126回复,既花费时间,又要另行支付几角钱的电话费,所以没有回复取消。该通信公司对没有回复取消服务的用户,每月收取了2元的短信息服务费,此举引起了用户的异议。但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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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的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第三人直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而且经营者有过错的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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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善康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0,(12)
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律依据,符合国际立法方向。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危险预防、消灭义务和救助义务。该义务还包括第三人对消费者造成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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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当中遭受第三人侵权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不断,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对于此类案件的看法也是五花八门。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受第三人侵权的法律责任认定亟待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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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对义务承担的具体范围并无明确规定,以致法院对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不一.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结合实际案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着手,确立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利益动态平衡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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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通过分析司法机关2019年以《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为审判依据的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几乎不会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侵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现象,那么有必要去明晰其原因。具体来说,一是法律对安全保障义务定义不明;二是司法机关将举证责任推给消费者;三是法律对相应责任认定不明。针对这些原因,本文提出应督促电子平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认为承担连带还是补充责任应按照是否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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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现状
一是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自觉性较差。个别食品经营者文化水平低,对基本的进货查验记录都不会填写,从而使食品安全监管制一度无法在这些经营户中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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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中,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消费者与经营者各执一词,而法院的判决标准也不统一。文章基于对最高院公报中相关案件的研究,试图在确定立法基准的前提下,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予以具体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