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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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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地“三权”分置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林地产权制度经历了五个阶段的制度变迁,当前的林地“三权”分置改革还处于探索深化中。林地“三权”分置的核心要义是在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林农承包权的前提下放活林地经营权,改革实践中林地产权制度设计的差异主要在于经营权的归属主体不同,进而产生不同的林地经营模式,即形成不同的“三权”分置实现方式。对股份制家庭林场、林地股份合作社+现代企业、林业共营制三种模式的典型案例分析表明,林地“三权”分置在明晰林地产权权属和权能的基础上,促进和改善了林地经营权的流转,进而优化了林地资源配置,转变了林业经营方式,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林农增收的同时,也促进了林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林地“三权”分置实现方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的不同上,不同的实现方式适用于不同的地区条件和改革环境。深化林地“三权”分置改革,不但要改进和创新“三权”分置实现方式,积极探索放活林地经营权的多种有效形式,还要进一步完善林地产权制度,并不断优化林地“三权”分置的改革环境和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2.
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改变了农户的产权结构及其实现程度,产权实现程度的变化会促使农户改变要素配置结构,进而带来林业收入的变化。利用2009—2018年“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跟踪监测”项目对10县500户农户的抽样调查数据,分析发现:集体林地使用权实现程度的提高会使农户减少对林业生产经营的劳动和资本投入,进而导致林业收入降低,反映出当前林业生产的比较收益较低;集体林收益权实现程度的提高会促进农户林业收入的增长,但这种促进效应更多地直接源于减税降费及生态补偿,并非由要素投入的增加引起;集体林处置权实现程度的提高则会促使农户增加对林业生产经营的劳动和资本投入,进而有利于林业收入的增长。因此,单纯的林地“三权”分置并不一定能带来林业的高质量发展和农户林业收入的增长,必须通过技术创新和政策扶持等提高林业生产的比较收益,才能使更多要素流向林业生产;要重视林业发展的生态效应,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引导农户将更多要素持续投入林业生产经营;要进一步增强农户的集体林处置权,适当放松生态管制,建立和完善林业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机制,激发农户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在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有效增加农户林业收入。  相似文献   

3.
余慧娟  江文书 《大众商务》2010,(1):284-284,287
中国的集体林地所有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这导致对集体林地所有权私法保护手段的缺失。为弥补公法手段保护该项所有权的不足,保证集体林权改革的进行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集体林地所有权。对所有权的主体代表即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人化的改造,使其成为可以行使各项所有权权能的主体;对该项所有权的各项权能进行完善,发挥集体林地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并利用消极权能进行该项权利的私法保护。  相似文献   

4.
江西林权制度改革的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江西、福建、辽宁、浙江在全国率先开展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减轻税费、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核心是实行集体林木林地家庭承包,以法律的形式颁发林权证书,将集  相似文献   

5.
中国的集体林地所有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这导致对集体林地所有权私法保护手段的缺失。为弥补公法手段保护该项所有权的不足,保证集体林权改革的进行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集体林地所有权。对所有权的主体代表即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人化的改造,使其成为可以行使各项所有权权能的主体;对该项所有权的各项权能进行完善,发挥集体林地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并利用消极权能进行该项权利的私法保护。  相似文献   

6.
不同的林改方式会对农民间可行能力差异产生不同的影响,可行能力差异越大,农民的相对剥夺感越强,从而对改革政策的满意度评价越低。基于“可行能力—相对剥夺—满意度”的逻辑思路,采用广东省的农户调查数据,检验不同林改方式下农民对林改政策的满意度是否存在差异,并进一步分析影响农民对林改政策总体评价的主要因素,结果表明:农民对以“分”为主的“均山制”改革的满意度高于以“不分”为主的“均股均利制”改革,“均山制”制度安排更有利于农民可行能力的塑造;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以“明晰产权”为主要内容)是农民行使可行能力的基础,配套改革(包括林权抵押、林权流转等)是农民提升可行能力的关键,两者都显著地影响农民对林改政策的整体评价,且主体改革的影响更为显著。应完善“均股均利制”的利益分配方式,并通过赋能措施降低赋权不公的负面影响,积极推进配套制度改革,提升农民的可行能力。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身份不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在现实中被弱化,需要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和制度创新.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欲革除其“主体虚位”、“权能缺失”等弊端,则必须对其进行民法上的构建.农村土地所有权应当符合私法固有的逻辑与价值理念,农村集体应当被视为独立、自主的民事主体,即私法上的人,其权利的行使应当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尽量淡化公法化色彩和排除行政权力的干扰.应当将目前的三种集体形式统一为农民集体,并在民法中明确农民集体是法人;应当采用股份合作制方式进行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并构建农民集体的法人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8.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促进要素配置市场化和盘活农村土地资源的重要举措,各地的改革实践中村两委和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在治理过程和交易流程中发挥核心作用,且两者通常融为一体,形成以“村两委—集体资产管理公司”为核心的横纵交错的“十”字基层治理结构。基于扎根理论对成都市郫都区宝华村的调研分析发现,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层治理以“村两委—集体资产管理公司”为核心,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形成全域治理体系:以自治为基础,治理手段科学性与艺术性并重;以法治为根本,入市交易从隐形流转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德治为引领,地方精英通过“优生带差生”“党员带群众”等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通过村民自治进一步夯实和发挥村两委与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作用;以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农村农业等相关部门出台的规章制度为准绳,通过法治进一步规范各主体行为和各环节流程;以培育和引导新乡贤为抓手,通过德治进一步发挥和强化家庭条件较好、威望较高的乡村精英的示范作用。  相似文献   

9.
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发展的趋势日益严重,10年后、20年后“谁来种地、谁会种地”成为值得深思的重大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国外学者主要从农业经营人才的结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对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及新生务农者的政策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探析,国内学者从农业劳动力的发展趋势,农业劳动力的务农意愿,新型农业微观经营主体的选择,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等方面进行了探析.未来应着重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适应性、适度规模经营的规模及方式、农民培养与教育体系的构建、农业后继者的务农环境等方面的研究.  相似文献   

10.
吴赛勋 《大众商务》2005,(2X):17-17
企业是经营特色的主体,培育特色、凸现特色是企业经营特色的目标,经营则是企业培育和凸现特色的过程。那么企业如何才能搞好“特色”经营呢?  相似文献   

11.
推进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既是在新时代维护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又是农村改革发展中的具有方向性的重大课题。对四川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温江模式”“龙华模式”和“三水模式”等的考察表明,虽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思想认识问题、资产量化和改革范围问题、成员身份确认问题、股权设置及管理和转让问题、治理结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或社区管理的关系问题、政策优惠问题、相关政策配套和协同问题等,需要进一步积极探索,妥善处理,以便深入、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12.
论会计假设     
财务主体一元性是股份公司的财务核算的基本要求,因此,股份公司的会计主体应假设为企业本身,而不是所有者,也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其他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只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持续经营假设只有在现实世界存在持续经营的经济个体的会计反映中才取得假定首提的地位,并可以构建持续经营会计的王国;在这之外,持续经营假设连同其演绎的会计体系面对的是完全不同或相反的事实——非持续经营经济个体的普遍存在;这并不是现代会计将面对的未来“挑战”。而是其从既往至现在漠视的事实。  相似文献   

13.
集体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属于集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有产权的一般特性。现行集体林权制度存在着诸多实际问题。完善的自主经营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排他性占有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必须构筑集体林权配套改革的长效机制,完善集体林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需要长期培育与短期扶持相结合,其中短期扶持应有针对性、动态性和灵活性。由于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边界具有模糊性,加上正处于发展变化中,经营业务及方式的延伸和相互融合使其难以统一进行准确分类。理论研究上和政策实践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分类不清,导致“分主体扶持”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寻租和逆向选择现象,影响到政策效果的发挥,不利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短期扶持的政策体系,应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灵活性,可以尝试“分主体扶持”与“按项目扶持”相结合,并规范主体管理,建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  相似文献   

15.
“三变”改革为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和推进乡村产业兴旺提供了积极的尝试。本文总结了贵州省六盘水市推进乡村“三变”改革的背景、内容和运作模式。以此为基础,提出要科学把握“三变”改革形成的经验和取得成功的条件,汲取其制度优势的精髓;今后要进一步完善“三变”改革,仍有一些后续课题要做,即:完善创新创业环境,优化对新型经营主体及其带头人的培训提升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突出加强市场营销网络和品牌服务;引导农村服务业或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发展,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和绿色发展;加强产权、要素流转平台建设,推进“三变”改革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农民培训,增强农民参与产业开发和创业就业的能力。  相似文献   

16.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基于家庭联产承包制建立的“统分结合”双层农村经营体制,“分”之后“小生产”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得以延续,农村产权制度也没有发生根本性变革,导致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植入困难,无法顺利实现传统农业的现代化改造。四川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实践表明,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日益多样化,农户的农业专业化与兼业化生产经营并存;虽然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方式使农村经营体制创新表现出多样化,但农村产权制度仍然是制度创新的主要障碍。因此,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应坚持“分”,创新“统”;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统”的层面,关键是要全面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17.
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发展,已实现了从人民公社制度到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第一次飞跃”,但仍需要向规模化经营和集体经济方向进行“第二次飞跃”。本文基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考察了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两条路径,提出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第一次飞跃的理论依据,这表现为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第一条路径。而生产关系改革引领生产方式演进和生产力水平跃升,则是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第二次飞跃的理论依据,这表现为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第二条路径。在对安徽小岗和贵州塘约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和经营体制的改革可以明确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方向,着力改变目前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空置”状况,恢复和增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功能。在此基础上,分类设计农地制度的三类具体形式,一是引导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大中型农地股份合作社,二是引导种田大户和家庭联合农场发展的中小型农地股份合作社,三是引导“农户+公司”模式发展的农地股份公司。  相似文献   

18.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促进了我国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也掀起了家庭农场研究的热潮并一直延续至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家庭农场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如何在新时代实现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给家庭农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因而有必要对已有的家庭农场研究文献进行梳理总结,为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家庭农场研究提供启示和方向。本文通过回顾和梳理CSSCI收录的题目包含“家庭农场”的382篇论文,从家庭农场的概念特征与地位作用、形成原因与发展条件、发展模式与经营模式、适度经营规模与经营效率(绩效)、制约因素与应对策略等5个方面总结其主要研究成果:(1)家庭农场是介于企业和普通农户之间的农业经营主体,既有“家庭”的特征,也有“农场”的属性;当前,家庭农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力军,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主要力量之一。(2)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的不均衡催生了家庭农场;我国家庭农场的产生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密切相关,而制度改革是家庭农场形成机制中的关键因素;家庭农场的持续发展需要有相应的土地流转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市场机制和政府支持、投资保障和社会保障等。(3)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基本方向和主要模式;各地资源状况和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家庭农场实践也形成了多样化的发展模式和经营模式。(4)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要“适度”,而“适度”的标准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家庭农场具有显著差异;我国家庭农场的经营绩效明显高于普通农户,但经营效率普遍不高,尤其是技术效率水平整体偏低;家庭农场的经营效率和绩效受到农场主及其家庭特征、农场经营方式和技术水平、经营环境和配套设施、农业扶持政策和政府补贴等因素的影响。(5)我国家庭农场发展仍然面临诸多制约因素,比如:农场主素质不高、经营管理能力欠缺,农场经营规模或方式不当、投资不足、技术水平不高,土地产权和流转制度有待完善,融资较为困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等,应从土地流转、农地改革、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场主培育、金融支持、财政补贴等方面加以完善。我国学者对家庭农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并产生了大量富有成效的研究成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如:截面分析较多,长期跟踪分析不足;经济学角度分析较多,多学科分析不足;国内分析较多,国际比较分析不足。  相似文献   

19.
4月29日下午,山西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在我校隆重召开。 本次表彰大会,共有295个单位(集体)荣获“山西省劳动模范单位(集体)”荣誉称号,100人荣获“山西省特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820人荣获“山西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在此次山西省劳动模范评选中,我校校长申长平教授荣获“山西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相似文献   

20.
通常认为,缩小财富分配差距、充当地方税主体税种、平抑房价是房地产税被赋予的职能。利用CHNS家户调查微观数据估算不同税率水平下房地产税的收入规模,结果表明现有税率下房地产税收入规模无力充当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采用2004—2013年全国省级面板数据的GMM回归结果显示,地方政府房地产税收收入的提高不会抑制房价,反而将会促使地方政府从“经营企业”向“经营城市”转变,通过大力发展房地产业来获取更多的财政利益。因此,房地产税无论是在现实规模充分性上还是在逻辑合理性上都无法成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缩小财富分配差距的公平职能才是其唯一的核心职能。因此,应构建征收偏向于高收入群体和高档住宅的房地产税制,并控制房地产税在地方税中所占的比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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