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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于我国尚无统一、系统的立法,其涵义、性质、法律地位及包括范围等都存有不同的认识。就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包括的范围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最狭义的理解是只包括内资企业法人(含公司,下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性分支机构,也有人认为除前述外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最广义的理解除前两者外,还包括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对此问题本文不做讨论。现就内资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前置审批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有助于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国家法规对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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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外资登记机构由合而分在现阶段主要是由工作上的差异决定的1设立的法律依据和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不尽相同。特别是《公司法》实施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直接登记制与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登记制的差别更是显而易见。2.工作对象不同。内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对象人所共知,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对象则要复杂得多,不仅有人们熟知的三资企业,还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还有最近几年才出现的如外国(地区)企业承包经营、租赁活动及受托经营管理企业等等,可谓种类繁多。不同的服务对象要求有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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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设立保税区并不是要设立另一种形式的政策特区,而是设立功能特区。所以可以说保税区是我国各类对外开放方式的功能补充,保税区与其他的对外开放方式之间更多的并不是竞争关系,而更多地是一种互补关系。所以由于现行的货物监管模式不是十分完善,出现了区外业务区内化,区内管理区外化的现象,首先是区外业务区内化,保税区刚建立时为了招商引资将一些非保税经营企业,非保税货物引入保税区,这样虽然对国家经济安全并无大碍但是客观上却造成保税区管理混乱,政策不能有效贯彻。另外保税区还热衷于建立进出口经营企业,这样就使保税区的功能特色消失了,保税区就不再是功能特区了。关于区内管理区外化,主要是因为保税区同时管理“一线”(境外与保税区的往来)和“二线”(国内非保税区与保税区的往来),还有就监管条例的可操作性不好,有的时候找不到适用与区内管理的具体条文,只好引用区外的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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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管理宋君美一、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管理的必要性1、外资企业在注册资本和设立程序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出资管理的重要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时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应具备的条件和设立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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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外商投资立法,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制度由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统一设立标准,简化设立手续和和程序,改全程审批为竞争过程监管,有利于吸引外资和加强外资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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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2011,(22):45-47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发展专题
为了推进改革开放,扩大外商投资方式,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于2009年11月25日出台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7号令),随后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1月29日出台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47号令)。上述二令均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此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打开了大门。但从登记部门一年多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共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370户。各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不多,发展比较缓慢,其中外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速度也与股权投资市场的需求增长相差甚远。究竟我国目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发展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解决之道呢?本期特编辑两篇相关文章,以与读者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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