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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依照法律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试用期内,法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定了特殊的权利,从而导致了试用期内劳动关系管理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有效地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并尽量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呢?本期我们邀请到中国知名劳动法专家,长期致力于劳动法律实务与研究的陆敬波律师给大家提供专业意见和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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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依照法律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试用期内,法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定了特殊的权利,从而导致了试用期内劳动关系管理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有效地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并尽量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呢?本期我们邀请到中国知名劳动法专家,长期致力于劳动法律实务与研究的陆敬波律师给大家提供专业意见和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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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依照法律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试用期内,法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定了特殊的权利,从而导致了试用期内劳动关系管理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有效地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并尽量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呢?本期我们邀请到中国知名劳动法专家,长期致力于劳动法律实务与研究的陆敬波律师给大家提供专业意见和应对策略。[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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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明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5,(6):79-83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相互考察的期限,用人单位可在该期限内考察新招收的劳动者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精神、工作技能、身体健康等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及时解除劳动合同,节约用工成本,减少用工风险。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相关争议并不少见,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本文将通过两个案例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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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的一个特定时期。在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能准确理解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法律内涵,产生了很多误解。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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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重要意义,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种种表现,阐述了造成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原因,并据此提出了防范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对策及建议,以保障劳动者试用期劳动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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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8,(9)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重要的条款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互相考察彼此认可的一个重要阶段,《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订立、期限、解除都作出了比较严厉的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条款应当特别谨慎。本文总结了劳动合同试用期极具争议的几个特殊问题,并对《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进行了深入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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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建立、解除、变更以及宗旨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使得传统的企业绩效管理的诸多行为面临着违法的风险。本文从试用期员工绩效目标制定、对不胜任工作的理解、末位淘汰以及规章制度几个日常管理中常见的管理行为入手来分析其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以期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提供一些实践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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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劳动和用人单位的磨合期,看看劳动是否满意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和职业发展前景,用人单位是否满意劳动的能力和表现。因此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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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从立法原意看,立法者对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的条件是比较宽松的.按理说,用人单位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该频发争议,即使出现争议,也不应存在败诉风险.然而,在劳动争议仲裁实施中,很多用人单位却因此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损失.究其原因,大都是由于用人单位忽略了“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中“被证明”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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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和谐发展为目标的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作了较大的调整。它的颁布实施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和管理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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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涛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15):103-108
由于市场变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之债会发生概括转移,即由新用人单位承继原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该概括移转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需要履行保护劳动者的程序,如:通知劳动者并经劳动者同意,劳动者享有知情权、磋商权、异议权、解除权等各项权利.劳动关系之债依法概括移转后,劳动者可向承继劳动关系之债的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劳动关系之债的概括移转与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往往会导致劳动关系之债的概括移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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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法律出于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考量,在法律规范上加入了大量国家干预的内容,使得劳动法律兼具有私法与公法之双重性质,因而对劳动合同试用期之法律属性的分析,不能仅仅局限于劳动法理论本身,更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在劳动法范畴,试用期为劳动合同之特别契约;而在民法范畴,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所附之解除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