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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了刘守熙先生的《物业费的谜团、困惑与出路》(《现代物业·新业主》2006年第12期,下称“《出路》文”),对其“谜团和困惑”颇有同感;拜读了刘志国先生的《是‘出路’还是‘死胡同’》(《现代物业·新业主》2007年第1期下称“《胡同》文”),又加深了笔者的谜团和困惑。本文谈谈笔者的感受和想法,望各位不吝赐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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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金涛先生在2007年第1期《现代物业·新业主》“物管咨询”上答复(下称《答复》文)“业委会是否有权要求小区物管公司公布物业服务成本”时说:“实行包干制的小区,业主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即可,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由于物业服务成本涉及企业经营秘密,实行此种计算方式的小区业委会无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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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某开发商为不使其开发的物业因质量问题公开化而影响新楼盘的销售,竟“利用”业主鼓掌通过的方式炒掉了其选聘的物管公司,“如果新的公司(指其自行组建的公司)来进行物业管理,一切已经存在的问题都好解决”,开发商对业主如是说。(《中国房地产报》2002年10月9日《谁赶走了甲级物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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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深圳物业管理行业的上空一直弥漫着“纷争、整顿、调整、反思”的气氛,《住宅与房地产》评出2002年度深圳物业管理行业十大新闻,“东方半岛花园物业管理费上调引发连环纠纷”添列其中。该刊相关报道全文如下: 2002年3月17日,深圳市布吉东方半岛花园小区因物业管理费上调一事引起部分业主不满,接连引发原业主委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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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之一:管理与服务
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并已经开始实施。《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时.“物业管理企业”被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从“管理”到“服务”,一词之改,被某些媒体鼓吹为“是职能本位的回归“,更有企业“身体力行”,曾经有这样的报道:[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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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之一:管理与服务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并已经开始实施。《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时,“物业管理企业“被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从“管理“到“服务“,一词之改,被某些媒体鼓吹为“是职能本位的回归“,更有企业“身体力行“,曾经有这样的报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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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按法定程序及要求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由利害关系人对物业进行的管理和服务活动。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因此,前期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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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新业主》杂志于2006年第4期刊登了秦小南先生《论物业管理阶段的划分》一文(以下简称“秦文”),现笔者就该文的一些观点与大家共同探讨。房地产企业工作阶段划分1.“秦文”将房地产开发分为三个阶段,其所言开发环节,实际已包含了建设内容,文中说“土地的使用权逐步形成产品”,笔者认为该提法欠妥。众所周知,土地为国家所有,是自然资源,而非任何“产品”,更非开发商开发而逐步形成的产品,开发建设环节实际是土地使用,物业逐步形成,从而获得这个新物业产权的过程,只有等竣工验收,办理法定手续后才真正形成产权物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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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2007,(10)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即将实施,中国物业管理的发展正处于全面变革的关键时期,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必将面临彻底的调整,法律赋予和保障下的业主的财产权利和社区自治权利将与传统的落后的物业管理模式产生新的冲突;与此同时,曾经为中国社会变革和社区建设作出过巨大贡献的物业管理企业,如何适应和主动调整新的形势下企业的生存业态和盈利模式,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物业管理行业以及企业自身的良性发展持续发挥积极作用,将是摆在物业管理企业面前的最关键问题。因此,全面学习和领会《物权法》中与物业及物业管理相关的精神和要旨,并从理论和实践方面研究探讨物业管理的战略调整,具有非常紧迫、现实和重要的意义。为此,由现代物业杂志社、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与昆明市物业管理协会联合主办的“现代物业发展论坛·物权法研讨会”,于2007年5月21日—22日在美丽的春城——昆明隆重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后勤部门、大专院校物业管理教学及科研部门相关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牵头人)等近百名代表共聚一堂,共同学习和探讨《物权法》中与物业及物业管理相关的精神、要旨及问题。与会代表围绕物权法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条款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对相关物管实务的法律构架、物业管理活动过程中的技巧及案例进行了交流。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物权法》直接起草人之一的河山教授,东南大学物业管理研究所所长黄安永教授则作了专题主讲;与会代表反响强烈,并就“物权法施行后物业管理企业将如何调整”进行了专题讨论,专题讨论会由现代物业杂志社社长、总编辑宋有兴,现代物业杂志社法律顾问、现代物业杂志“举案说法”法制专栏主持人孙可律师分时段主持。现将部分成果摘录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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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足轻重的物管企业文化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化”一词最早记载于南齐王融《曲水诗序》,称:“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就“文化”的属性而言:大到一个民族文化、地域文化、小到物业文化、社区文化,“文化”一词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各种文化也都有它自己独特的色调。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企业文化的重要性在此不再赘述,“文化”一词已成为管理市场上颇为流行的两个字了。笔者站在物业管理企业的角度来与大家探讨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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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2003,(1):11-11
虽然我们大家都公认物业管理立法根本上是要保证公平与公正,而不是保证某一方的利益。但是我们还是从各种渠道听到看到“究竟是谁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说法。对条例草案内容的最多批评来自于部分从业律师,主要“指控”是:对业主毫无价值可言(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居永和律师、北京业界资深人士刘宏诚先生等),“业主”一词,从居者有其屋、人人都是业主的“业主”和从《条例》中定义和提到的“业主”和从司法程序中诉讼主体的“业主”三个角度去看,明显是有不同的含义。很有意思的是,本次接受专访的几十位律师,极少有在物管企业与业主的纠纷诉讼中代理过物管企业的辩护人,却有相当多的律师曾为业主或自己与物管公司对簿公堂。是否可以说在类似纠纷中物管企业不愿主动打官司或者律师更可能为业主辩护?是否可以推论,众多律师针对条例草案的批评,更多带有把“业主”下意识地当作司法诉讼中的“业主”的含义? 不管怎么说,如果把物业管理条例暂时理解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我们不可能等到物权法出台后,才去关注物业管理最大的受益人——物业所有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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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之一:管理与服务 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并已经开始实施.《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时,"物业管理企业"被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从"管理"到"服务",一词之改,被某些媒体鼓吹为"是职能本位的回归",更有企业"身体力行",曾经有这样的报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