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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现状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保险业发展之本,也是各国保险监管的终极目标,对于任何一个保险市场,没有对消费者权益的切实维护,保险业的发展都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2009年出台的新《保险法》,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险消费者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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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普及保险知识,推进保险消费者教育,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根据保监会《关于做好2015年"3·15"期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和上海保监局的具体要求,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上海市保险学会、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围烧"诚信保险,服务上海"的主题,组织各保险会员公司,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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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保险业正处于调整结构、转型发展的新阶段,传统经营中保险公司“重内部管理、轻客户服务,重公司价值、轻客户利益,重风险防范、轻客户体验”的理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而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及保险消费者走向成熟理性,消费者已从过去关注保险功能逐步转向更加关注自身体验。如何满足保险消费者关于保护权益的需求,适应权益保护新常态,是保险企业取得先行优势、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的关键。在阐述保险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的概念及意义基金上,介绍了当前保险经营过程关键节点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从保险公司、消费者、监管者三个方面提出权益保护的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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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践行科学发展观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任何行业都要思考的问题,对于发展还不成熟的中国保险业而言,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重要。本文从保险的基本原理出发,论证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与保险业科学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分析了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因为忽视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而妨碍保险业科学发展的现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出发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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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原则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各国保险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基本概念。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界定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最早源自海上保险法,之后发展成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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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消费者与保险消费者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法》)已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根据《消费者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等条款规定,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属于第三条规定的"经营者"范畴,《消费者法》适用于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这对澄清保险领域是否适用《消费者法》的争议、加大对保险领域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是大有益处的。保险监管要有效衔接消费者保护理念和制度,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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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召开的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工作部署会上,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指出,开通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是保监会畅通保险消费者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的重要举措,必须始终坚持把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理念贯彻到保险监管的全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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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2012,(3):60-62
1.上海保险业部署“3·15”消费者系列活动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树立上海保险业良好的形象,最近,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下发文件,部署“3·15”保险消费者系列活动。通知指出,今年上海保险业的“3·15”系列活动应紧紧围绕市消保委提出的“消费与安全”的主题,结合自身的实际,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通知要求,上海保险业各产寿险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安排各有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形式活动的开展,以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目的,着力解决一些保险消费者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着力改善保险行业形象,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上海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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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界仍然对是否存在“金融消费者”概念等基本问题争执不下的时候,2013年10月26新消法通过.这次法律修订,捅破了最后一层窗户纸,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构建迫在眉睫.本文探讨四个相互关联的问题:保险服务对象是“保险消费者”还是“保险投资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简单适用于保险行业,现有保险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存在什么问题,以及如何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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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台套”一直以来都是工业领域的焦点。前不久,与之关系密切的保险补偿机制也出台了--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决定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这是中央财政首次对工业领域实行保费补贴,也是继农业保险之后,中央财政采取保费补贴方式支持的第二大类保险险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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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这一积极有效措施的出台,为监管保险市场经营行为提供了制度基础。最近,云南保监局根据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对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制度执行情况,组织进行了“企业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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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十条”)制定了今后保险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制定了一系列方向性任务。“国十条”显示了中国政府致力于发展保险行业的政策动向,同时也给保险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作为保险市场体系的重要环节,保险中介市场也迎来了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保险中介机构的职能是充当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润滑剂”,一方面,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公司重要的信息渠道,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了解更多的保险公司的产品。在成熟的保险中介市场,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其服务能够在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保险市场不对称信息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正如“国十条”所倡导的,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应当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从而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笔者认为,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是保险中介机构未来的发展方向,建立“需求导向”的服务体系是保险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水平的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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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旨在解决社会上普遍反映保险业存在的理赔难、销售误导、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