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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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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全球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呈现强监管、碎片化等特征,各国都在有效维护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前提下,积极优化本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鉴于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还存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与发展数字贸易统筹不足、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方式单一、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政策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持力度有待提升、数据跨境流动“朋友圈”有待拓展、特殊区域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政策创新不足等问题,本文提出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构、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立法、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机制、优化数字营商环境、探索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特殊区域监管政策等举措。  相似文献   

2.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不但具有人格价值,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利用也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数据驱动创新被视为国家经济增长的一种新源泉。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则承载着国家安全、数字经济发展、权利保护等重要价值。基于此,针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我国十分重视,均制定了一系列规则,然而因为立法不足、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渐渐也出现了各种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界定与分类、“同意”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力度较差、信息控制者被施加过重的注意义务、出境评估要素中“数量”标准缺乏科学性几个方面。由于部分国家在数据规制领域起步较早,经验相对丰富,应当在分析研究国际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3.
数字经济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正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改变国际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数据跨境转移作为数字经济驱动的产物,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跨境转移规则设计已引起各国重视。欧盟较早对数据跨境转移进行探索,其数据跨境转移规则走在世界前沿。欧盟数据跨境转移规则立法经历了从公约到指令再到条例的法律层级变化,实现了从建议性规范到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效力升级,在全球树立了数据立法的“欧盟模式”。相较于数字经济规模的快速扩张,我国的数据跨境转移规则制定仍处于发展阶段。我国数据跨境转移规则的框架虽已基本形成,但仍存在数据跨境转移规则立法碎片化、数据跨境转移监管较为薄弱及国际数据跨境转移规则制定话语权尚未掌握等缺憾。为进一步巩固数据跨境转移监管的法治基础,我国应借鉴欧盟经验,健全数据跨境转移规则体系、完善数据跨境转移监管机制、增强全球数据跨境转移规则制定话语权,形成数据跨境转移的规则体系的“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4.
文章基于2010—2021年全球50个代表性经济体的双边数字服务出口数据,采用引力模型实证检验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贸易创造效应。结果表明:缔约国之间签订的RTAs中,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承诺水平越高,双边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越大,贸易创造效应越显著;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细分为数据流动规则、数据本地化规则和数据保护规则后发现,数据本地化条款对数字服务贸易的促进作用更强;相较于其他部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对金融服务的贸易促进作用更强;缔约国整体的经济自由度水平越高,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对数字服务贸易的促进效应越小;缔约国之间的数据监管环境差距越大,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越能促进双边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机制检验结果表明: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能够通过降低贸易成本、缩短制度距离和扩大出口国的双向FDI规模促进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研究结论证实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为我国有效制定数字服务贸易开放政策、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提供了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5.
赵海乐 《国际经贸探索》2021,37(12):101-112
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理解美欧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差异进而便利数字贸易谈判,也有助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完善。美国个人信息保护行业自律的制度构建包括行业主导下的规则制定,同时也包括政府主导下的行业自律规则执行监督与行政、司法救济。监督与执行机制是个人信息保护行业自律模式产生约束力的关键。美国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当中,则极力推进行业自律为主线的APEC跨境隐私规则机制作为数据跨境流动的充分条件。对我国而言,有必要澄清自律规则在司法实践当中的法律地位。同时,我国在区域贸易协定缔约当中可以接受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本质相同的他国规则体系,但应注意对其可执行性进行评估,以保障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进行。  相似文献   

6.
跨境数据流动监管规则的行业化特征日趋凸显,商业数据类型和权属的独立性预设了其特殊的跨境流动治理方案。基于开放、动态的数据安全主权理念和兼顾安全与发展的风险规制进路,商业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应在确保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等敏感数据安全可控性的同时,赋予一般商业数据自由流动空间,实现商业数据流动和规制的结构平衡。据此,可自由流动的一般商业数据在满足合同备案的形式化条件后,由政府部门加强事后监管;而包含重要数据和特定个人信息且难以完整析出的重要商业数据,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出境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和保护认证等规则,实现商业数据场景下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规则之间的内在体系化。此外,除加强法治保障以解决企业数据跨境流动合规难题外,企业构建跨境数据流动合规体系的价值追求应从合规性驱动转为业务价值驱动,围绕数据跨境全流程开展安全防护和价值运营,立足现实需求制定契合的数据跨境流动合规体系建设方案。  相似文献   

7.
王燕 《国际经贸探索》2022,38(1):99-112
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承载着保障国家网络安全、数据资源独立、保护个人隐私、促进数字经济等价值。美国、欧盟、中国分别基于商业利益导向、个人数据权保护、网络主权和国家安全利益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模式,根据本国需要采取不同程度的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措施。国家采纳不同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模式源于数字安全技术及数字贸易利益全球分布的不均匀、国际法对网络和数据霸权主义规制的不足以及国家在多元价值之间的选择。不同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模式并不必然存在优劣之分,国家应在兼容并蓄、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减少不必要的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措施。  相似文献   

8.
随着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欧美等发达国家都在积极争夺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导权,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和数字贸易关税问题日益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为了应对这一态势,中国应当在坚持数据主权优先、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并重的前提下,引导企业提高数字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遵从度,加强行业的自律性,并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我国数据领域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初步构建了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基本框架。但现有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尚不完善,表现在立法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与区域协定不够兼容等方面,难以满足跨境流动的现实需要。域外,欧美等国通过签订双边或区域协定的方式争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主导权。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措施,提高立法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为实现对接国际规则、提高国际话语权打下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10.
方雯 《对外经贸》2022,(5):46-49
随着全球进入数字经济化时代,国际贸易格局发生深刻变革,《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关系协定》(简称CPTPP)于2018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CPTPP数字贸易规则,既对传统贸易规则项下的数字关税、个人信息保护等议题予以继承,又创新地引入了数据跨境流动、数据本地化、源代码条款等具有争议性的议题,极大地丰富了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理论和实践。中国应积极加入国际规则制定,结合我国数字贸易国情,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数字贸易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1.
数字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提出新要求。金融数据是金融信息的重要载体,由于金融数据的敏感性,其跨境流动涉及公民个人隐私、金融机构自身利益乃至国家金融安全。在实践中,如果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缺乏有效规制,不仅难以发掘金融数据的潜在价值,而且还将引发各类风险。当前,美欧针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采取不同的规制模式。美国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日趋宽松;欧盟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主要以《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框架,更加强调保护个人权利。为应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风险,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措施,形成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分级监管的规制思路。与此同时,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和金融机构自身数据合规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双边及多边合作,有效利用金融数据的价值。  相似文献   

12.
吴琦玮 《对外经贸》2022,(10):29-32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CP)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于2022年1月1日生效,RECP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做出了新的规定,对RCEP的数据跨境流动保护条款以及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体系进行探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保护的应对路径,即完善国内关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立法、设立数据跨境流动的专门监管机构以及推进行业自律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3.
郑憩 《全球化》2022,(5):116-123
全球数字治理迎来规则重构关键期,中国应当引领构建全球数字经济规则制定,推动形成数字经济全球治理新机制,为解决“治理赤字”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引领构建全球数字经济规则制定具备良好基础条件,但与“欧洲模板”“美国模板”相比,中国方案竞争优势尤其是国际话语权优势不突出,存在与美国在数据流动规则的博弈中处于劣势、数字税推行缺乏可行性方案、数据隐私保护能力不强等难点、堵点。建议在国内规则层面,加强顶层设计,推进数据流动监管领域各类规则的制定与升级,探索适合中国数字服务税的建设方案;在国际规则层面,依托区域性规则谈判,力争数字贸易、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主导权,加快搭建“国际数字经济特区”等平台,促进规则先行先试。  相似文献   

14.
数字经济已成为驱动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之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商平台等数字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加快了数据的跨境流动,促使数字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在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冲击的不利形势下,我国与新兴经济体的数字贸易发展规模却逆势上扬,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在综述我国与新兴经济体数字贸易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利用随机前沿引力模型,对我国与新兴经济体数字贸易的效率和潜力进行测算,并探讨疫情后对双边数字贸易发展的影响因素及提升对策。  相似文献   

15.
傅娟 《现代商业》2024,(2):36-39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ComprehensiveEconomicPartnership,RCEP)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反映了在当下数字经济时代不同国家对于实现数据跨境流动自由和发展数字经济的诉求。RCEP对于数据的规制较于欧盟和美国两种方式来说都较为不同,显示出自由、尊重、互惠、共享的数据治理理念。就我国企业而言,如何抓住千载难逢的机遇,直面新环境下的挑战,做好数据跨境合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RCEP对数据规制特点,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给出企业数据合规建议,以促进我国能够在数字经济时代更好地发展。  相似文献   

16.
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协调旨在平衡各国数据跨境流动的价值需求与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规则差异,关系着一国数据安全和国家利益。近期,中国在对外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开始关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问题,但在监管协调方面仍有许多不足。中国的国内监管规则与国际规则存在着适配性障碍,参与监管协调的方式单一,并且监管协调实践中的话语权较弱。现有的国际监管协调实践中,美国通过制定自由贸易协定向贸易伙伴输出美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规则,以获取在监管协调中的主导地位;欧盟依赖充分性保护认定协议达成统一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标准,以掌握监管协调的主动权。以美欧为主导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协调方式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需求。作为数字经济强国和数据跨境流动大国,中国应当根植多边主义理念,以尊重各国数据主权、鼓励正当可控的数据跨境流动、倡导互惠共赢为基本立场,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构,完善跨境数据安全监管机制,丰富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监管协调的方式,提升参与的灵活度,构建相互认可和行业内互认的监管协调机制,为全球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协调提供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17.
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经营者为了追求更高的营业效益,未经消费者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存在不完善、行业自律性不强、国际合作不充分等缺点,这使消费者很难以自身力量对抗经营者恣意处理其个人信息的行为。对此,应参考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跨境电商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建立以立法强制约束规则和行业自律规则相结合的动态平衡规则体系,在实践中增加头部平台作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守门人”。积极参加国际规则的构建。  相似文献   

18.
当下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关键时期,如何规制数据跨境流动是核心议题。作为数字治理新式代表的DEPA,其规则具有前瞻性、开放性、包容性等特征,对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加入DEPA对中国而言具有一定的战略价值。实践中,包括RCEP和国内法在内的中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与DEPA规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协调性。为此,中国应坚守合作包容的理念,从构建多样化管辖、自贸区(港)制度探索、加强共建“一带一路”等三方面探索高标准、高水平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实现与DEPA规则衔接,完善数字治理“中式模板”,从而为构建全球统一的数据治理格局贡献中国智慧。  相似文献   

19.
RCEP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了范围全面、水平较高、包容性强的诸边电子商务规则,塑造了全球和区域经贸新格局。RCEP维持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推进无纸化贸易和电子认证,有条件允许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以及灵活的条款适用和争端解决方案,将有效提高跨境电商规模和自由化水平,显著降低跨境电商交易成本,促进跨境电商包容可持续发展。同时,RCEP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各缔约方的数据主权意识,加速推动电子商务法治化和国际化,也对跨境电商国内立法提出更高要求。建议我国应以更高站位、更宽视角开辟新发展思路,调适完善国内电子商务法律和标准体系,加强合规建设,持续推进数字贸易便利化,打造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等,以对接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主动融入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20.
文章基于2014~2018年31个代表性出口国的数据,利用计量模型考察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对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的影响。研究表明:(1)贸易双方实施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性措施阻碍出口国的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扩张,且出口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所带来的抑制作用更强。(2)深入分析发现,出口国通过改善和提升其网络安全建设能力、数据安全技术使用强度、互联网普及率、ICT发展水平及经济发展水平,可降低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对该国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的抑制作用。(3)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对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的影响因出口国或进口国是否为欧盟成员国及贸易部门结构而异。文章的研究结论为我国跨境数据流动治理制度完善及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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