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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比较
1.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相同之处。①对借款费用范围的规定相同,即都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产生的汇兑差额等;②对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的规定相同,即都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会计准则和税法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和期间的规定基本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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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当月应缴税款可以在次月7日或10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一个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的纳税人每年都将碰到跨年度缴纳税费的问题。最近,笔在参与企业税务代理时发现,企业对跨年度缴纳的所属期为上年度应缴各项地方税费的账务处理五花八门,未作纳税调整、重复列支、错误列支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企业当期所得税税基,而且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应当予以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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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华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3,(5):34-36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扩大企业规模,以及更好地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经常会发生对外筹资业务,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借款,从而产生借款费用支出,即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如何对这些借款费用进行财务核算以及怎样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作为财务人员应有基本了解,以便更加准确地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正确纳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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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将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恰当反映,笔者针对新准则的相关规定,逐项分析阐述,以寻求确定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简便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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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资本化利息,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均规定计人相关资产成本。但由于在资本化条件、资本化资产的范围和资本化利息计算方法等方面会计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笔者认为,其纳税调整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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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项工程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期超过3个月,企业在确认资本化金额时加权平均利率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准则》)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其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即: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247;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在正常情况下,上述公式的“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等于每笔专门借款的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与实际期限之积。但是,如果某企业为购建一项工程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并且在购建期间发生非正常中断,那么在计算加权平均利率时,“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是否要扣除非正常中断期间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呢?《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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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其中包括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等。关于固定资产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指出: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即借款费用资本化。在此,笔者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某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向银行借入资金5000,000元,工程完工后实际耗资4500,000元,那么,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是5000,000元借款的利息,还是4500,000元借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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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以下简称《解答四》)中规定,附连带清偿责任的应收票据贴现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较为特殊的地方是,贴现息应视为提前向银行支付的借款利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贷:短期借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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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项工程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期超过3个月,企业在确认资本化金额时加权平均利率的确定《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准则》)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其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即: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247;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在正常情况下,上述公式的“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等于每笔专门借款的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与实际期限之积。但是,如果某企业为购建一项工程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并且在购建期间发生非正常中断,那么在计算加权平均利率时,“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是否要扣除非正常中断期间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呢?《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在上述条件下,“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应该扣除非正常中断期间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其理由是:《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在上述情况中,非正常中断期间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已计入当期费用,因此“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应扣除非正常中断期间专门借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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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勃春 《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08,4(1):53-55
近几年全国各高校进行了大规模的资产置换、新校区建设,新的基本建设形式给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课题。通过对土地形成资产的会计处理、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额度、借款利息进成本的时限、设备安装费的列支等问题进行的分析,以求准确反映建设成本,解决当今基建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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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艳红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3(6):21-22
在目前经济形势下,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这种现象非常普遍,而往往无需支付利息。对于这类无偿融资,税法分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独立企业之间的无偿融资原则上不作税收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视情况而定是否调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无偿融资要注意法律的适用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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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借款费用的计箅问题关键在于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在利息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内,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X资本化率。其中,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X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247;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资本化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247;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215;1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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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益调整过程中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税法中的亏损弥补政策。企业可通过合理调整年度所得来利用亏损弥补政策。从而进行纳税筹划。对于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外资企业,若各分支机构各有盈亏,且各分支机构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此时就可申请合并纳税,选择较优的亏损弥补方案,充分利用税法给予的优惠政策。除亏损弥补政策外,税法对外资企业还规定了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其中许多优惠政策都与“开始获利年度”有关,企业可通过合理安排开始获利年度的出现时间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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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借款费用是应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与其相关的有另外两个问题:一是在借款金额和实际用款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是按借款金额计算利息还是按实际用款计算利息。二是在借款的时间和实际用款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是按借款时间计息还是按实际用款时间计息。一、借款费用应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借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借款(还款期在一年以内)和长期借款(还款期在一年以上);借款费用按性质可分为筹集费用和使用费用(利息)。笔者认为:①短期借款的所有费用和长期借款筹集费用应该费用化;②长期借款的使用费用应该资本化;③借款作为一种筹资方式,是企业理财自主权范围内的事,是借贷双方“合意”的结果,实际借款或用款情况均相当复杂。因此,对借款费用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对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作出原则性的规范:一是规定应资本化的几类情形,其他情形均费用化;二是规定应费用化的几类情形,其他情形均资本化。其理由是:①短期借款的所有费用和长期借款的筹集费用都是收益性支出,反映了企业理财的状况。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理应费用化。②长期借款的使用费用(利息)是一种资本性支出;而且,根据《中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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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含当期应摊销的债券折价或溢价),在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规定,企业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等于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和资本化率的乘积。其中,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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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福来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6):5-7
税务稽查证据认证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与税务人员的素质有关,也与有关法律规定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关。《行政证据规定》不仅对完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有着重要现实意义,而且必然对税务机关的取证、审核证据、认定证据带来深刻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