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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免、抵、调库”政策出台的背景
“免、抵、调库”政策的出台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的实行密切相关。我国自1997年开始在生产企业推行“免、抵、退”税办法,替代了在此之前实行的“先征后退”法。“免、抵、退”方法中“免、抵”的增值税是原来“先征后退”方法下“先征”部分的增值税。按照财税体制,“先征”上来的增值税的25%归地方;地方还可根据这25%来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另外,如果两税(增值税、消费税)超基数,地方政府可按1:0.3得到返还。由“先征后退”改为实行“免、抵、退”后,地方应得的25%的增值税收入没有了,地方附加相应减少,地方税收增量返还也随之减少。如果不做相应的补偿,势必影响地方推行“免、抵、退”方法的积极性。“免、抵、调库”政策就是在准确核算地方因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的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由国库部门办理调增该部分收入。“免、抵、调库”的目的在于准确、规范地统计因免、抵减少的收入,避免该办法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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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方式复杂的计算公式造成许多财务人员的困惑。本文从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出发,阐述了"免、抵、退"税方式的计算逻辑以及本质含义,并通过将计算过程划分为内销业务应纳税额计算以及出口业务应退税额计算两部分进行考量,提出了一种简便的计算思路。最后,本文还对免抵税额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提出了新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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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5)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11日发出紧急通知,决定对受“非典”疫情直接影响比较突出的部分行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行业和部分优惠措施包括: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疫情和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对受“非典”直接影响比较突出的部分行业实行税收优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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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湘财税[2005]70号件精神,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规定:“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2005年1月1日起,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规定征收,一律不予退(返)还。我省原对“三税”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与该件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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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此项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终于结束了税制长期内外有别的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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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2010,(11):33-34
钟税官:我公司是一家纺织机械设备生产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由于以出口业务为主,我公司自2008年6月首次出口设备以来,每月增值税税额都为负数,因此我公司既未缴纳增值税,也未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今年初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我公司进行检查时,要求我公司补缴2008年6月以来少申报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对我公司处以罚款。对此我们认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税额为依据,我公司过去一年多并未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需缴纳。请问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我公司出口免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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