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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市场与价格》2007,(2):4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04]108号)精神,经对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广东省物价局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