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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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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柳世平  赵建国 《新智慧》2000,(10):23-24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常常由于交换双方的非货币性资产不等值,一方要以货币性资产给予另一方以补偿,即支付补价。补价对于交易价格的确定没有重要影响,但可能会改变交易的性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指南规定,当交付韵货币性资产占换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则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相似文献   

2.
张英 《新智慧》2005,(12):63-64
在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的情况下,若收到补价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换出资产有账面未确认的增值额时,这部分增值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已经实现的盈利作为非货币性交易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计算收益的公式为: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相似文献   

3.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2001年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比较,引入了“公允价值、商业实质”概念,确认损益的方法发生了变化。但其在理解和执行过程中,还有补价金额的确定、按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确定补价金额补价率的确定、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处理、在满足按公允价值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条件下换出资产产生的损益的计量等方面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若干问题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有关基本概念第一,《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对“货币性资产”的定义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这一定义的后半部分采取了不完全列举法,是对概念的外延进行解释。该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定义为“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这是排除法的定义,并不能明确概念的本质。如果将两个定义结合起来看,很容易误认为“货币性资产”定义中的后半部分是完全列举,进而把未列出的资产项目如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视为非货币性资产,实际上,这些项目都是货币性资产。第二,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未对“补价”作出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对“非货币性交易”下定义时,解释了一句“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补价是非货币性交易中一个重要的术语。判断一项交易是按货币性交易处理还是按非货币性交易处理,取决于支付的补价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的比例是否超过25%。因此,应当给补价下一个较确切的定义,以区别于非货币性交易中可能出现的代收代付性质的运输费、增值税等货币性资产。笔者认为,补...  相似文献   

5.
左桂云  张瑞方 《新智慧》2004,(11A):37-37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由于在资产交换过程中部分资产价值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因此要确认已实现部分的收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2004年版(以下简称“注会教材2004年版”)中计算公式为。  相似文献   

6.
在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的情况下,若收到补价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换出资产有账面未确认的增值额时,这部分增值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已经实现的盈利作为非货币性交易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计算收益的公式为: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就其本质而言,非货币性交易的收益是换出资产盈利实现额。会计账务处理中,根据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企业资产发生增值时,这部分增值额并未入账,但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出资产的这部分增值额在交易过程中体现了出来,并且在收到补价的同时实现了增值部分的盈利。简而言之,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的确认其实是在换出资产实现盈利额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按一定比例来分配收到的补价,其公式可以表示为:应确认的收益=补价&;#215;[(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费)&;#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例:甲公司将一批存货与乙公司的一项固定资产进行交换,交换后存货与固定资产的用途不变。设甲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为8万元,公允价值为10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固定资产公允价...  相似文献   

7.
新《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同时,《企业会计制度》也对收到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所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和分录作了规定,设置“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来记录应确认的收益。但是,两者都没有提及“应确认的收益”如果是负数时该如何处理,笔者就此作以下说明:例:A公司以其持有的对B公司短期股票投资交换C公司的一台车床,在交换日,A公司持有的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余额为67000元,已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4000元。假设1.A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银行存款3500元,短期投资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0000元。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①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3500/70000=5%,小于25%,属于非货币性交易;②换入资产入账价值=(67000-4000)-(3500/70000)&;#215;(67000-4000)=59850(元);应确认的损益=3500-(3500/7000...  相似文献   

8.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发布、实施,有助于规范我国企业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本文就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有关资产计量、补价及损益确认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郭芳宁 《新智慧》2004,(12A):54-54
财政部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简称“辅导教材《会计》”)一书对非货币性交易中损益的确认做了如下说明: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从收到补价的一方看,由于在资产交换过程中部分资产价值的盈利过程已经实现,因此要按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中相当于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来确认已实现部分的利润或损失,并计人当期营业外收支。  相似文献   

10.
刘晓丽 《新智慧》2004,(2A):42-42
公允价值是国际会计界公认的价值概念,在会计学理论与实践中已得到广泛运用。而我国从开始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简称“旧准则”)到2001年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简称“新准则”),却先后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对待公允价值的态度。旧准则提倡运用公允价值来计量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但是,很快发现公允价值在我国目前的宏观环境下很难得到应用,并且容易造成证券市场的混乱。  相似文献   

11.
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方确认收益计算公式的意义在于:其所确认的收益不是所收到补价的全部,而是已经真正实现了盈利过程的货币性交易那部分的收益;只有换出资产评估增值时,才确认收益,反之则确认损失。换入资产入帐价值计算公式的意义又在于:只有这样计算,收到补价方才能将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入帐价值建立在同一水准之上。当补价占整个交易额的比例大于25%时,按照普通购销业务进行核算,其与按照非货币性交易核算的结果有着很大的不同。以无形资产对外进行股权投资与以无形资产交换股权投资都按照非货币性交易的方法核算,但在营业税方面却存在着不同。  相似文献   

12.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指南》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 ,并不意味着不涉及任何货币性资产。如果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则仍属于非货币性交易。为便于判断 ,一般以25%作为参考比例。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高于25%(含25%) ,则视为货币性交易 ,应根据货币性交易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当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已确认时 ,应根据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根据《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中债务人的会计处理进行账务处理。当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认时 ,根据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确定时)或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无法确定时) ,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涉及补价时 ,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 ,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下面举例说明。例 :甲公司用一台设备A交换乙公司设备B ,用于生产经营。设备A的账面原值为100000元 ,累计折旧为20000元 ;设备B的账面原值为90000元 ,累计折旧为15000元。设备A的公允价值为65000元...  相似文献   

13.
李刚 《新智慧》2006,(6):34-35
一、新准则对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判断 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同时满足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以及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不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时,仍按旧准则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因此,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对判断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十分关键。  相似文献   

14.
关宏伟 《新智慧》2004,(11A):56-56
非货币性交易中双方用于交换的资产的公允价值通常是不相等的,而按等价交换原则,交易必须等价,因而,对公允价值不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需要用补价来使之价值相等。一般地,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双方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的规定分别计算的判别比例是相等的。但应当注意到,市场中的交易活动是十分复杂的,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存在长期关系的企业之间(包括关联企业)采用不等价交换也是常见的。交易中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做出让步,从而出现双方采取不等价交换的情况。另外,税收因素和其他交易费用的存在,也可能使双方的计算基础不同。据此,交易双方计算的判别比例就会出现不一致,并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况:一方等于或低于25%,另一方高于25%。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可能会对同一交易判断出不同结果,而分别选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15.
温珂 《新智慧》2000,(14):47-47
盈利过程的是否完成是区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标准。但是.在盈利过程完成与否的标准上,《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与其指南发生了矛盾。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的标准是看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是否发生改变,而其指南则认为,应以企业持有资产的用途是否发生改变作为标准。  相似文献   

16.
钞天虎 《新智慧》2002,(3):21-22
《企业会计制度》规范了非货币性交易的资产计量,损益确认,但却未规范非货币性交易现金流量的披露。鉴于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对现金流量披露的影响相对简单,本仅探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现金流量的披露问题。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把涉及补价的非线性交易按照交易资产的的性质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非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两大类。  相似文献   

17.
本文在分析非货币性交易及其特点的基础上,根据修订前后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比较,探讨了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有关换入资产账面价值的处理及相关损益的确认等会计核算问题。  相似文献   

18.
2001年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对原准则作了较大修改,并且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也规定了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法。它们对规范企业间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笔者拟就此谈以下几点想法。一、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问题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缩小了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或尽量避免使用公允价值的概念,而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种规定有利于减少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操纵利润的可能,有利于规范我国企业间的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但却没有反映出非货币性交易的实质。非货币性交易主要是通过资产的交换,换出自己认为价值不大或作用不大的资产,而换入相对有价值或有用的资产。实际上交换双方主要关注的是资产的未来使用价值,而资产未来使用价值主要通过市场交换的公允价值来体现,而不是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使用得较为普遍,这主要因为国外存在完善的资本市场和活跃的商品交易市场,其市场价值能相对客观地反映商品真实价值信息。相对而言,我国缺乏相应的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而且对本身愿意并善于做...  相似文献   

19.
本文就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是否属于货币性资产,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股权是投资业务还是非货币性交易,企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收到了补价是否一定要确认损益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20.
非货币性交易是一项非常规交易,它往往容易成为会计主体操纵利润的工具。而应收账款,由于其特有的性质,致使它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地规范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2001年1月1日财政部重新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准则》),并开始施行《企业会计制度》。但是,两者对非货币交易业务上的规定存在差异,特别是对涉及应收账款这一资产的界定较模糊,笔者对此作以下分析。一、换入应收账款的性质模糊1.应收款项的资产置换是否为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应属于货币性资产的范畴。但是当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并涉及应收款项时,是将应收款项视为补价进行处理,还是作为例外事项特殊处理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一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或多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应当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但具体并没有明确资产置换所涉及的应收款项是否属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也并未对此进行单独规范。这就造成了在实务处理上的随意性。2.补价界定的模糊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收到的补价小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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