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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96年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将商标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商标淡化是通过对他人商标的淡化使用,来影响商标权人的商标权,降低该商标的知名度,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目前,随着网络应用的不断扩展,许多涉及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例悄然增加,例如针对驰名商标出现了域名抢注、盗用和因关键词系统及链接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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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淡化是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对驰名商标给于超过一般商标的特殊保护也是世界各国商标立法的惯例。驰名商标由于显著的识别性、优良的商业商誉及对消费者的特殊吸引力而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导致其比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淡化是一种非传统的间接侵权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会呈现不同的形态,所以应以是否影响驰名商标的显著识别性作为反淡化保护的基本原则,以该原则为基础,引申出淡化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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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淡化的概念所谓商标的淡化,是指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弱化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阻碍了驰名商标与其所用商品的联系,或者使驰名商标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的一种,这种行为实际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的淡化理论,最早在美国提出,1927年,美国学者富兰克·斯凯特在《哈佛法律评论》上撰文指出:商标权人不仅禁止他人将他的商标用于相互竞争的商品上,而且应当禁止使用在非竞争性商品上。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主席汤姆斯·E·史密斯指出:"如果法院容许或者放任'劳斯莱斯'餐馆、'劳斯莱斯'自助餐厅、'劳斯莱斯'裤子、'劳斯莱斯'糖果存在的话,那么不出十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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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标的淡化,是指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弱化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阻碍了驰名商标与其所用商品的联系,或者使驰名商标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的一种,这种行为实际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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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驰名商标认定存在着比较明显的问题,表现为驰名商标的滥用,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操作难度大,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数量迅速增多,隐含虚构诉讼现象,损害了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为了保护驰名商标,应该建立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律保护制度,修改《商标法》、《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增设"假冒驰名商标罪",取消给驰名商标发放奖金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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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国际立法评介1.驰名商标的特点。目前,关于驰名商标的概念有很多种。有法律上的定义,也有学者的观点。但对驰名商标的含义,基本上已经形成了共识。从最早提出驰名商标概念的《巴黎公约》和影响巨大的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来推论,①驰名商标必定是一种商标,必须具有一般商标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是生产经营者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志。②驰名商标是商标,而不是其他的商业标志,如商号、地理标志、商品装潢等。《巴黎公约》认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中的一种,TRIPs协议同样把驰名商标列入商标类,并与其他商业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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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个人或单位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专用权,也就是对其智力创造性活动的成果所享有的专用权利。知识产权既是一种人身权,又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这些法律是调整有关创作、发明、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国家通过这些法律授予知识产权所有人以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确认和保护他们对自己的作品、发明和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支配、转让、继承等权利。在德国,专利是受《专利法案》(Patents Act)(1936年颁布,1980年修正)保护的;商标是受《商标法案》(Trademark Act)(1936年颂布,1979年修正)保护的;著作权是受1965年9月颁布的《版权法》保护的,该法规也于1974年被重新修正。这些就构成了德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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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退化的本质特征
商标退化是商标使用中的自然现象,但什么是商标退化,人们认识上不尽一致。有人认为,商标退化是指"驰名商标因权利人管理不善或对淡化行为的忽视,导致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完全丧失";有人认为,商标退化是指"某一商标标识所具有的显著特征被减弱,逐渐演变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现象,也可成为商品名称通用化"。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商标退化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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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淡化的概念
所谓商标的淡化,是指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弱化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阻碍了驰名商标与其所用商品的联系,或者使驰名商标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的一种,这种行为实际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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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一、对驰名商标实行扩大保护的必要性①郭克莎:《名牌战略质量战略商标战略》,载于《经济管理》,1996年,第8期。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中的精品,对其实行扩大保护,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驰名商标是巨大的无形资产,对其进行扩大保护,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注册商标不仅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而且是商标注册人的无形资产。而驰名商标则是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巨大无形资产,它还能在生产经营中为其注册人带来源源不断的巨大利润。例如,1994年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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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具有无形的财产价值,它所蕴涵的内在经济价值是不可预估的。世界各国对于驰名商标都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将其用法律的方法保护。相对于普通商标而言,驰名商标能获得的保护更多。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由于其巨大的经济效益导致其被盗用或模仿的可能性比普通商标更高,因此对其保护更加周密严格。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商品等较高的保护水平,较之于普通商标还拥有一些特殊的权利,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但是仍有不足之处,故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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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通过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台商标来保护自己的驰名商标。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人为防止他人侵权而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中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例如美国迪斯尼公司在我国就将“唐老鸭”、“米老鼠”在200多个不同的商品类别是分别申请注册,基本杜绝了他人在中国使用“唐老鸭”、“米老鼠”的可能。联合商标指商标所有人为防止他人侵权,而将他们认为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结合一并在有关商品类中予以注册的商标。可见,驰名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防御商标或联用商标,可以有效保护其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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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①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②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的期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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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世界各国大都把禁止假冒他人商标和商品放在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首位。我国1993年9月2日通过的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5条第一项中也把禁止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这一行为放在前列。由此可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注意了与我国参加及缔结的国际条约接轨。我们认为在这一点上还做得不够,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远非仅此一项。所以本文就谈谈在商标使用中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采用的区别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另外《商标法》中所指的商标还包括服务商标,即经营各种服务的企业、个人为使自己经营的服务与他人经营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结合构成的标记。由此可见: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的基本作用就是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不同质量的商品及提供不同的服务项目。它实质上是一种信誉权。这种商标信誉能联系一部分消费者,占领一定的市场,给生产者和经营者带来到利益,成为一种无形的财产。也正是因为商标的这种属性,使之成为各国法律保护的对象。它不单纯是一张图、几个字,而是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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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立宏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1,(2):104-105
TRIPs以及有关国际条约中均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其他国家的商标立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已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共识。但我国目前的商标立法对此却存在严重缺陷或空白,这种现状不符合加入世贸组织后在TRIPs下承担的国际义务。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中增补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内容,包括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以及设置更为有效的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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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本质、形成与司法认定——以“苏烟”商标为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驰名商标只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一种商标保护的方法,不是荣誉称号。把驰名商标当作"荣誉称号"进行商业宣传,实质是误读驰名商标的本质。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得,一是固有显著性,二是使用显著性。其中,使用显著性是一件商标成为驰名商标的关键因素。为了保证驰名商标真正发挥其特殊保护的功能,我国应该完善现有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建立法院回避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