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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下将这些情形统一简称为"醉驾"),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需要为醉驾买单"的消息一出,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与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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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制度的解释适用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交强险的实践中,存在很多有争议的问题,如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性质,无证、醉酒驾驶情形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分项责任限额是否应当打破,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以及精神损害是否应当赔偿等。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交通事故处理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这些争论问题都作了回应,多数规定符合交强险的立法宗旨,但通过司法解释解决现行交强险的问题有很大局限性,应当通过立法途径彻底解决交强险的基本制度结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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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包括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交通事故责任人及其相关人员。文章详述了不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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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不承担“自费药”相关依据的梳理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针对原告医疗费用的赔偿请求,被告保险公司通常会提出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承担自费药的抗辩。这有无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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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导致饶伤、交通事故导致脾脏摘除,按理来说,如果这类受伤者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就可以得到保险理赔。但现实情况是,保户能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却要看保险公司的“脸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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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相应增多,伤残鉴定数量也迅猛增长。据统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有关赔款在保险公司车险赔款中已占到约50%,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