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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了刘守熙先生的《物业费的谜团、困惑与出路》(载《现代物业·新业主》2006年第12期总第54期,以下简称"出路"文),笔者想起了市消费者协会处理的一起消费者投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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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2005年第3期刊载一篇题为<物管费"滞纳金"一词当慎用>(以下简称"慎用"文)的文章.该文认为:"一旦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不能主张收取物业管理费滞纳金,而只能要求业主承担违约金……物业管理公司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要求加收滞纳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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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人"对高空落物损害责任的承担未履行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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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作<从一起案件看物业保安的管理问题>(<现代物业·新业主>2007年第7期),论及当前物业保安在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保安流动性大:二是保安工资偏低;三是保安的社会地位不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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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05年第1期刊登过一篇专文,详述了收取物业管理费滞纳金比率的问题.拜读之后,笔者觉得有必要厘清物业管理费滞纳金这个说法,免得这种似是而非的概念继续被误传误用,在实际工作中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纷争和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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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作《从一起案件看物业保安的管理问题》(《现代物业·新业主》2007年第7期),论及当前物业保安在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保安流动性大;二是保安工资偏低;三是保安的社会地位不高。除此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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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美然动力街区这种物管真空的阵痛,其实在南方和北方好几个大中城市中早就出现过了,只不过不须供暧的小区业主受损害没有那么明显,没有那么严重罢了。远的如重庆市南坪南路A号多层商住楼业主拖欠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达21万多元,致使物业公司于2004年5月1日无奈撤离(详见《现代物业》总第23期贺云华文);又如2004年11月25日四川成都市园中园小区新旧物业公司交接时发生激烈冲突导致交接流产(详见《社区》2005年第2期孙慧等文)。近的如《社区》2005年第12期《当业主不再信任业委会》一文披露的河北某市H小区和北京海淀区的M园;又如《现代物业》总第45期载拙文中所述沙洲小区一片狼藉至今没有物业公司敢来接管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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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了刘守熙先生的《物业费的谜团、困惑与出路》(《现代物业·新业主》2006年第12期,下称“《出路》文”),对其“谜团和困惑”颇有同感;拜读了刘志国先生的《是‘出路’还是‘死胡同’》(《现代物业·新业主》2007年第1期下称“《胡同》文”),又加深了笔者的谜团和困惑。本文谈谈笔者的感受和想法,望各位不吝赐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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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温州地区多次出现有关物业公司与业主就前期物业服务费计费起始时间确定的争议,引发业主投诉物业公司违规操作,引起了众多物业企业与业主的关注.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第二十条内容:"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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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后第三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可事实上,一个小区分由不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服务的实例不在少数。是什么导致了事实与法制的不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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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5日,翠湖家园业主委员会与金都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物业")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委托金都物业管理翠湖家园,管理期限为三年,即自2002年3月6日起至2005年3月5日止。该合同第六条还规定,"本合同终止时,金都物业公司必须向接任方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档案和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2005年9月19日,金都物业在翠湖家园业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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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是指专门供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使用的建筑.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的前提与必要物质条件.物业区域内已建成的项目中如果缺乏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服务企业就可能无法顺利开展物业服务.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这就从行政法规的层面明确了建设单位负有配置必要物业管理用房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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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现代物业·新业主>杂志第10期郑华教授的文章<如何防止业主委员会"腐败">感到有话要说,特别是作为一个前业委会主任,防止业委会腐败是我当业委会主任的初衷之一.不参与其中,不体验,怎么知道水有多深?或许我的经验之谈对读者会有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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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金涛先生在2007年第1期《现代物业·新业主》“物管咨询”上答复(下称《答复》文)“业委会是否有权要求小区物管公司公布物业服务成本”时说:“实行包干制的小区,业主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即可,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由于物业服务成本涉及企业经营秘密,实行此种计算方式的小区业委会无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公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