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咨询服务台     
《税收征纳》2012,(11):31-32
●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请问,免税是指全部所得免税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相似文献   

2.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准确计算企业可结转弥补的亏损,经研究,现对企业免税所得用于弥补亏损问题明确如下: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规定从1998年度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1999年3月5日印发)国…  相似文献   

3.
胡俊坤 《税收征纳》2011,(2):31-33,41
一、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筹划的总体思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规定并不复杂,理解起来也很方便。不过,如果用下列的公式表示,则更便于理解: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相似文献   

4.
李东梅 《云南金融》2012,(5X):52-53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这里,明确提出了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相对于应税收入而言的,免税收入是税收优惠,是从属于应税收入的。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出现了政策性搬迁收入,它近似于不征税收入,但在执行过程中需相关文件或公告,在税务处理上也不尽相同。本文对此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5.
李东梅 《时代金融》2012,(15):52-53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这里,明确提出了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相对于应税收入而言的,免税收入是税收优惠,是从属于应税收入的。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出现了政策性搬迁收入,它近似于不征税收入,但在执行过程中需相关文件或公告,在税务处理上也不尽相同。本文对此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6.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该公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从收入总额中剔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与老所得税法相比。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有哪些变化?对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来说有何影响?  相似文献   

7.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重点关注  相似文献   

8.
企业所得税是以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当期有所得就缴纳,没有所得就不用缴纳。但为支持企业的平稳发展,对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为5年。  相似文献   

9.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纳税人在一个时期的计税所得,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相似文献   

10.
纪文 《税收征纳》2009,(6):40-41
一般来说,企业账面所反映的亏损是企业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经营结果小于零的经营亏损数额。为了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企业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税法所称允许弥补的亏损额.并非是企业账面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亏损弥补时,应注意以下九个问题:  相似文献   

11.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计算公式为:亏损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  相似文献   

12.
免税所得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免征所得税的所得额。一般情况下,免税所得应免征所得税,但在企业有亏损需要弥补的情况下.免税所得是否参与亏损的弥补,如果参与,应如何弥补等问题目前在实务操作中仍有不少人含糊,因此,本文着重谈谈企业免税所得弥补亏损中的几种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13.
政策     
《中国税务》2011,(1):7-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公告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进行明确。公告称,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14.
《会计师》2010,(12):F0003-F0003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现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  相似文献   

15.
2010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一文,对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税务处理作出规定.2010年第20号公告的出台,查增应纳税所得的税务处理又成为纳税人关注的焦点.笔者从新旧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界定差异,税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以及同虚报亏损来联系如何处罚等角度,来分析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处理.  相似文献   

16.
亏损弥补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亏损,即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为负数,反映在会计科目上是“本年利润”的借方余额数。而税法则有自己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用计算公式表示:税法确认的亏损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但对企业以下七种情况的亏损不得弥补。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从免税收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和降低税率三个方面,对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收入、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以及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若干实施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会计与税务各自遵循不同的法规制度和行为规范,因此,导致企业在特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出现差异。如果该年度企业盈利,这种差异按税法规定调整后,不会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所得税的缴纳;如果该年度企业亏损,企业通常是不会进行纳税调整核算的,这种差异(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的费用等)也包含在亏损总额中。《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由于某些…  相似文献   

19.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按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应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对征税收入按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再分为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为取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发生的相关支出都应允许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会虚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免税收入处理,才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国家产业政策。至于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用于研究开发,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产生的影响,应通过规范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计算基数解决。  相似文献   

20.
问: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还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