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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市社会审计的现状 (一)组建初期 深圳市1982年成立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八十年代中已有数家会计师事务所。1991年成立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89年深圳市成立了第一家审计师事务所。1990年后审计师事务所已有多家,接着注册审计师协会也成立了。于是深圳就形成了“两所、两师、两会”并存的局面。到1993年底,深圳市审计机关批准了385名注册审计师,批准成立了26个审计师事务所,至此全市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共有40家,注册会计师(含注册审计师)有2000多人。 (二)改制前后情况。 19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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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峰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12):272-273
一、美国的同业复核改革简述
早在70年代中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就接受邀请先后对普华永道和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审计业务进行了检查,以判别他们审计报告的质量和审计委托的执行情况。从此,同业复核进入了人们的视野。1977年,美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正式成立了一个单独部门“会计师事务所部”,并且将审计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归属于该部门下设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处”,另外,还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至少三年要接受一次同业复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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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对部分企业的审计师定期轮换有明确要求。如2010年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双重轮换制,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必须每3年通过招标等方式重新选择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承担同一金融企业审计业务不超过5年。2012年财政部、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连续审计年限超过5年的,应当自第6年起更换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然而在实践中,审计师的定期轮换制度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韩国的“强制轮换制+指定审计师”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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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莹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12):263-264
美国于2002年7月底通过了《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法案规定:“对审计某发行证券公司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如果该所负责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或负责复核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已连续超过5年对该公司的审计或复核负责,则该事务所提供上述审计业务的行为是非法的。”我国证监会早在1993年6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中已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向社会披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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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证券市场不完善、不成熟的情况下,是实行会计师事务所的轮换,还是实行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应实行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轮换。 安然事件后,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底通过并由总统布什签署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其中规定“某一事务所负责某一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至少5年轮换一次”同时还要求美国“总审计署对强制轮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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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类会计、审计事务所按国家已出台的有关规定,一律与各部门脱钩。”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这是党和国家在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我们要认清形势,加大力度,打好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攻坚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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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开设分所对中国审计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值得关注。基于此,以2008—2021年间中国资本市场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开设分所对审计质量及其经济后果的影响。研究发现:“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开设分所能够显著提高审计质量;区分事务所类型和分析师关注度发现,“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开设分所对审计质量的促进作用在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析师关注度较低的企业中更加明显;进一步研究表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开设分所提高了审计效率,降低了审计定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开设分所具有积极的正向影响。研究结论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进入中国审计市场的积极效应提供了经验数据支持,为优化和完善中国审计市场提供了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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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国2007—2017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对审计师审计收费行为决策的影响。研究发现:(1)企业风险承担水平越高,审计收费水平越高;(2)相对于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风险承担收取了更高的审计费用;(3)相对于民营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企业的风险承担行为收取了较低的审计费用。进一步研究发现:(1)法制环境在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风险承担收取较高的审计收费中起到完全调节作用,即法制环境越好的地区,审计师对企业风险承担收取越高的审计费用;(2)在对企业的风险承担收高审计费用的同时,审计师相应投入了较高的审计资源,降低了审计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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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日趋繁重,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将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办法,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给审计机关带来较大风险。笔者结合近几年的审计实践,就审计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和如何控制其审计质量等问题作一探讨。一、委托审计范围一是全部委托。将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全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向有关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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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联合年审时提供“外汇收支情况表”,同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计报告。为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5年1月印发了《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规范。以下作者以该《意见》的规范为基础,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作者审计实践,讨论外汇收支情况表“期初数”的审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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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分析与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风险因素分析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市场体系和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具体表现有以下方面:(1)司法鉴定、税务代理等注册会计师的业务领域被其他行业强行分割单列;(2)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关连带赔偿法律责任的年限至今没有明确规定,缺少对注册会计师的合法保护;(3)审计报告使用人使用不当却时常牵强附会抓事务所做替罪羊,注册会计师成为弱势群体;(4)一些地区的工商管理部门为减轻企业负担,没有执行《公司法》的规定,大量公司未经审计照样予以年检,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流失严重;(5)财政部与国务院各部委汇编会计报表、工商部门要求公司年检审计集中在每年1~4月,时间短、任务重,事务所急急忙忙很难保证程序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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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专院校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表已行之多年,会计师选任模式也一再变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提供更好的审计质量不得而知,而且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在私校审计市场是否维持高审计质量,亦为值得关切的议题。本文以台湾私立大专院校为研究对象,针对“教育部”委托会计师项目查核私立大专院校,并依“教育部”是否补助审计公费将会计师选任模式分为自选(“教育部”补助半数审计公费)、公开招标指派(全数补助)及自选(不补助审计公费)三种选任模式下追行探讨,寻找会计师选任模式与审计质量间的关联性。本研究实证结果发现:(1)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查核学校的盈余管理程度比非五大查核学校低,意味着高审计质量查核人员的专业能力较强并具有超然独立性,可阻止或降低盈余管理;(2)在2004年度自行遴选(“教育部”不补助审计公费)会计师事务所模式下,依私立大学体系、私立技职体系或私立大专院校三种分类其整体盈余管理程度皆较低,整体审计质量较高。本研究结果为非营利组织及“教育部”在选任会计师或制定相关政策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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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是合计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工作。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其它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按照我国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意见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四类,同时规定了审计报告的规范格式。一般来说,绝大部分的审计报告都是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这种报告规范格式只有两段话,一百多字,报告本身不过一页纸。如果一个企业年年都是无保留意见,年年都是同样的几句话,有些企业领导很不理解,认为事务所派了这么多人,花了很长时间,要求企业提供许多资料,结果就是这样简单的几句话,有什么作用?有的企业对于保留意见等其它类型审计报告很有意见。认为企业共弛钱,事务所就应该听企业的要求把保留意见删去。有的企业则认为企业会计报表经审计后,今后如果发现有问题,一切责任应该由事务所来承担,等等。凡此种种,实际上都是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作用、方法等不够了解。下面对此谈几点想法,仅供企业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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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审计是国家登记机关在办理年检时,要求受检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按照年检的规定执行的一项审计业务。涉及年检审计规定的情况目前主要有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检,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年检和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等。这些年检都要求受检单位分别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如民政部门规定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受检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新《公司法》确定公司法定审计制度后,工商部门制定了新的《企业年检办法》,要求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事业单位年检时要求受检单位提交事业单位净资产的验资报告,其实质也是一项审计业务,但各地做法不一。这些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做大了审计业务,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要面对众多缺乏内部控制的中小企业或单位进行审计,这无疑增加了执业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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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计侵权民事诉讼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认定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会计师事务所需就其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证明,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诉讼时效制度安排尤其重要。本文在分析美国、英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多个国家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对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提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民事责任案件(特别是影响巨大的证券审计业务民事责任案件)设置特殊诉讼时效制度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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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国2007—2015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签字会计师执业经验对审计延迟的影响,结果显示:(1)随着签字会计师执业经验的增长,审计延迟下降,审计效率提高,支持了“干中学”理论;(2)签字会计师执业经验降低审计延迟的作用只存在于发生签字会计师轮换的公司中;(3)进一步地,在发生签字会计师轮换的公司中,客户规模、事务所规模在签字会计师执业经验与审计延迟之间发挥着调节作用,具体地,在“大客户”、非“十大”审计的客户中,签字会计师执业经验降低审计延迟的作用更加显著;(4)签字会计师执业经验对审计延迟的降低作用主要体现在复核签字会计师中。从签字会计师个体角度出发研究审计延迟的影响因素,有助于监管层和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提高签字会计师执业经验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