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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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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2015,(16)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基于独特的价值基础突破了传统司法保护特定民事主体权益的模式,成为具备独特功能的独特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颁布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经济法领域产生的一项新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已颇为成熟,但我国相关法律依然在初步形成阶段。因此,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在理论层面将此制度进行浅显的剖析,希冀能加深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属性的认识,从而有助于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卢修敏 《财贸研究》2007,18(4):151-152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害事故问题频频发生,国外产品召回制度越来越多地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在社会和学界的共同推动下,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四部委第60号令)于2004年颁布施行,但该规定无论是在效力等级上还是适用范围上都存在很大局限性.面对日益严重的缺陷产品危害现状,研究并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3.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金锦  杜杨 《商场现代化》2007,21(22):315-316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拥有较完备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几乎是个空白。本文介绍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现状,提出了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林惠雅 《现代商贸工业》2012,24(13):162-163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交易活动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生产和销售的经营活动已经不仅仅是经营者个体的行为,它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到经济稳定,还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方式,越来越受重视和发展。如何进一步构建和完善这一制度是我国重要并且急迫的问题。分析了我国在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上的现状及不足,通过反思我国自身的缺陷和对比国外的产品召回制度,对健全和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5.
本文介绍了召回制度的学理概念与历史源起,并重点对产品的范围以及缺陷的判定标准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解析。希求本篇的探索对我国将来建立起完善的召回制度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靖 《商场现代化》2007,(5):292-293
<正>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缺陷产品召回(ProductRecall)制度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美国。当时美国国会出台了一部《国家交通与机动车辆法》,正式确立汽车召回制度。其后,美国国会在有关运输、公共健康与福利、食品与药品、商业与贸易、农业方面的多部法律中都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所以,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当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依法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及  相似文献   

7.
缺陷产品召回不同于产品责任、商家的售后服务,而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在法理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既有公法成分,也有私法成分,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相似文献   

8.
孙亮 《商》2013,(3):170-170,150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因缺陷产品造成大量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分散于有限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着效力层次低、监督机制不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得到普遍适用等问题,这些都不利于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本文通过阐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存在的现状和问题,结合我国产品召回的最新立法动态,提出适合国情的一些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我国频繁出现的相关案例与我国入世的承诺,都使得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本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从指令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的发展脉络入手,分析了指令召回制度的客体,并在研究的过程中对其法律责任和可诉性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0.
进一步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潘悦 《商业时代》2007,(9):22-23
本文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入手,简要叙述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界定、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并回顾了近年来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展历程,从基本法律、法律责任、立法层次以及环保法规等几个方面,着重分析了我国现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缺漏,进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建议,包括完善现有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采用细化法律责任以加大惩罚力度,完善召回制度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健全产品信息系统等,以期对立法者提供一些帮助。  相似文献   

11.
论产品召回制度中发展缺陷抗辩的排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召回制度是公法为弥补私法事后救济的不足,完善消费者保护体系的产物,公法中不存在抗辩问题。发展缺陷是一种最为典型的系统性缺陷,规制发展缺陷是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主要目的。发展缺陷抗辩是消费者保护体系上的危险缺口,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防止其滥用的补救性制度安排。产品召回属于公法义务而非私法责任,发展缺陷有助于厂商私法责任的减免而无助于公法义务的免除。售后注意义务的设定排除了厂商利用科技水平逃避召回义务的可能,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我国现行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根据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同地位,分别实行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及两者之间的替代责任原则.根据实践中产品责任侵权现象出现的新情况,为顺应时代潮流,在我国产品责任相关立法中,应把严格责任明确规定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并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随着信息市场的快速发展,一种新型的介于正规计算机软件与病毒软件之间的间谍软件,屡屡扰乱广大计算机用户的正常生活.构成了一系列的侵权行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在这一领域缺失,以合同或一般侵权提起诉讼难以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必须对间谍软件产品责任进行深入研究,探究间谍软件产品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间谍软件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4.
一般消费品召回制度作为美国召回制度的核心,对其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运行发挥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优化了其在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监管,有利于设置隐形技术性贸易壁垒。CPSC是美国一般消费品召回制度最主要的实施机构,CPSC的一般消费品召回制度从启动到实施呈现出以完善的法律规定为基础,自愿认证、强制召回,法律责任严厉、威慑作用明显的特点。我国应借鉴美国做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产品覆盖全面、操作性强的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建立公正、权威的检测机构,更新检测设备、提高检测水平,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检测出应召回产品,更有效地发挥召回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宏观调控行为是政府综合运用计划、经济、法律和行政政策手段.对国民经济总量运行进行调控,它包括的宏观调控"决策"和"执行"行为.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限制、剥夺经济管理权力,调整、纠正经济管理行为,承担经济侵权责任,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等几种.宏观调控决策行为以及执行行为都是直接关系社会利益实现的,它们都应该有更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来制约和监督,而形成独立的、符合自身特点的责任理论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追究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任,应该通过公益诉讼或者宏观调控复议制度来实现.  相似文献   

16.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了侵权补充责任,但没有明确规定补充责任人追偿权,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肯定或者否定侵权补充责任追偿权,应当考虑是否符合权利、效率与公平的要求,是否违背民法学的一般原理。另外,探讨侵权补充责任追偿权,还应该研究比较法理论。我国侵权补充责任追偿制度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对此应作扩张性解释,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补充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7.
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辨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权责任法》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既不是无过错责任,也不是过错责任,更不是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的结合。过错责任原则符合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应该成为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理性选择。但只有修改相关立法,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才能得以明确。  相似文献   

18.
美国产品责任法对许多工业化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有重大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基本理论的演进是生产和消费双方博弈的结果,正是这种博弈催生了法律制度的最优战略选择。本文在分析美国产品责任法发展历史的基础上,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了不同产品责任制度下的战略选择,并对我国产品责任法从理论基础、赔偿范围和标准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贸易自由化与竞争政策目标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决定了WTO的政策目标和法律体系中必须包括竞争政策,否则就是不完整的.但WTO反补贴制度与竞争政策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与冲突,在实践中成为一些国家实现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工具,必须对其加以改革.  相似文献   

20.
为推动"一带一路"海上贸易顺利开展,对于沿线各国海上运输法的冲突应予以协调。就绕航行为而言,一部分国家加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或将其转换为国内法适用,承运人承担海商法上的"绕航责任";另一部分沿线国家并未制定海上货运法,或未在货运法中设定绕航条款,承运人承担民商法上的"过错责任"。从"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两方面分析,"绕航责任"比"过错责任"更轻,体现了法经济学上的效率性。我国应加入《鹿特丹规则》,将其作为区域性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或在《海商法》修改时,在保留原有绕航条款的基础上,并入公约相关规定,实现"求同存异"的战略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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