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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原则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各国保险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基本概念。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界定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最早源自海上保险法,之后发展成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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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它构成了海上号线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本文从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出发,在确定最大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地位的基础上,区别海上保险全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海上保险人所应该承当的最大诚信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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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中的保证制度是参考英国海上保险法的保证制度进行规定的;但是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保证制度相比,我国的规定存在许多缺陷,这些缺陷也制约着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发展,所以弥补这些缺陷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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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的。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海上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有关影响另一方订立保险合同决定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另一方,不得有任何欺骗、隐瞒或者遗漏。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7条和《海商法》第222条都有所规定,而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适用于非海上保险)第18和19条以及相关的案例法中也有详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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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与我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中,关于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主体的法律制度适用《海商法》的特别规定,但关于保险利益的法律制度则出自《保险法》的一般规定,这就导致了法律制度与现实经济交易之间产生了严重的脱节现象。新近修订的《保险法》因为对保险利益在时间效力上的重构而可望对现实海上货物保险的实践产生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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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海上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保险利益,因其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密切相关而具有一些特殊性,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对海上保险利益相关问题作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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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海上运输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海上保险法也具有陆上保险法所没有许多特殊制度,委付便是其中之一。本文将围绕委付的基本概念、性质、法律效力等进行相关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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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对我国大陆相关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在其立体模式、监管机构、赔偿原则、特别补偿基金及死亡暂时性保险金制度、费率考虑因素、赔偿范围、赔偿责任限额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优点。它们对大陆地区当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设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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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保证制度最早源于英国海上保险法,后来才逐渐被其他法系或国家的法律所吸收。虽然在随后的实践中有所发展,但大体上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对保证制度的规定基本一致。因此,本文以英国法为对象从合法性和适航两方面将其与我国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对比出两者在法律规定上的差异。笔者主张我国应建立和完善默示保证制度,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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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起源于英国海上保险法.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共有九条有关保证的规定.在我国,保证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特有的一项规章制度.但是在<保险法>和<海商法>中都没有对保证这一概念作出定义.我国法律中仅有的关于保证的内容就是<海商法>第235条关于违反保证条款的后果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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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2015年《保险法》已于2015年2月12日在英国议会获得通过,并将在2016年8月生效。该法被视为英国自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来,其保险法最重要的变革。其中的一些重要修改比较好地结合了当代保险业的发展实际情况,也对我国海上保险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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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确定海上保险赔偿的客观基础,近因原则是长期以来为各国海上保险法学界所广泛采用的颇具合理性和科学性的确定海损原因的原则,在近因原则的具体使用中,我们应当遵循一定得认定规则,才能更合理的认定近因,确定是否应当进行赔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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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原则",在保险法中,这一原则更是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它已不仅仅是在宽泛意义上存在,更是有了具体制度的支撑。因此,对该原则的深入探讨有利于我国保险法规的完善,对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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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可保利益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对于海上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海上冒险存在切实的利害关系,即所谓无可保利益则无保险。可见作为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可保利益原则对海上保险合同的效力有着基础性的评价作用,对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承担及其范围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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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第16条分7个条款来规范保险缔约告知义务。与旧《保险法》相比,不仅是制度的完善,更是保险法理念的革新。通过引进弃权、禁反言原则、除斥期间等先进的保险法理论,突破了旧有的思维定势,顺应了世界保险法发展的潮流,显示了一定的立法进步性。但是,法治的完善绝非朝夕之功,制度的到位并不等于功能的到位,简单的“拿来主义”未必能取得预期的法治效果。同样,此次对旧《保险法》第17条的修改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尚有进一步完善和解释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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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内容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原则,它要求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方都要做到最大诚信,都要遵守诚信这一基本道德法则和行为规范。本文结合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中的运用作些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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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设立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认定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对近因原则并未予以比较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保险双方当事人及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工作的开展和保险纠纷的处理。相比较,保险业较为发达的英国则早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就明文确立了近因原则,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之后,近因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