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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22,(1):31-41
我国在多年的立法实践中将"可识别性"确立为个人信息的识别标准,并在个人信息的规制方面借鉴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直接识别个人信息与间接识别个人信息一体适用了较高标准。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间接识别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外延作出明确阐释,从而给相关立法的适用带来了较大障碍,其成因在于法院相关认知能力的不足、既有信息处理秩序的限制与我国传统价值观念的制约。今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从间接识别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两个层面,对间接识别个人信息的识别与规制机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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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信息不断衍生经济价值,成为竞争的焦点。个人信息竞争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数据化的过程竞争和结果竞争,进而演化为数据竞争,并由数据壁垒引发诸多垄断问题,故应将个人信息竞争纳入反垄断治理的范畴。个人信息竞争的反垄断治理应当首先厘清竞争领域中的个人信息,并从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的数据资产角度确认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多层次产权属性及归属,进而明晰反垄断法规制个人信息的范围和边界。在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数据资产后的结果竞争中,为规制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的垄断行为,应当构建以个人信息保护为核心的非价格竞争分析范式,将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作为市场力量认定、竞争损害评估和消费者福利分析的要素,综合分析垄断行为的竞争影响。在以获取个人信息资源为目标导向的过程竞争中,为消除数据壁垒,可适用必要设施原则,平衡数据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交易,明确数据作为必要设施的条件和数据免费访问的范围,实现数据开放与共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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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与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和性质,是制定科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论前提.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着眼于问题和目的的独立部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既调整私的关系,也调整公的关系,是公私混合的领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既包括私人生活中的权利,也包括政治生活中的权利,属于权利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采用制定法形式,它的公法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其私法规范也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不容当事人任意创设与变更,因此又属于强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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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萍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4):26-31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与不正当使用也日渐增多,损害了人们的合法权益。但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的法律维护仅限于一些法律法规的零散规定,对个人信息权的规定并不明确。面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行为,建立个人信息法律维护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维护,除了考虑个人信息人格权益民事责任的承担,还需要注意刑事、行政责任的法律维护,从各个方面最大限度地维护个人信息利益.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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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全球已经走向了信息化的道路,在人们的生活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非常普遍的行为。在大部分领域中个人信息是受到保护的,但也不排除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现阶段我国逐渐出现了一些商业机构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这不仅使公民的隐私权遭到了侵犯,而且公民的财产和个人安全也受到了威胁。所以必须不断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机制,使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杜绝在萌芽状态。本文主要对我国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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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档案管理的角度为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对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推动与完善档案管理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在分析档案管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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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与传统大众媒体以及web.1.0时代网络媒体在信息内容上的一个最大不同,在于普通人的个人信息大量进入了传播领域。个人资料、个人体验与个人生活等三种主要的个人信息类型,在社交媒体上的分享与传播分别产生不同的效应,从而作用于不同的社会资本类型,并最终促进个体社会资本的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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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含义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
所谓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后,可以识别特定的消费者个人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家庭住址、手机号码、QQ及MSN账号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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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信息权依托互联网爆发式发展诞生的权益,其目前仍然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学术界研究相对偏少,目前学界研究的角度也多从研究传统权利角度出发,较少考虑到个人信息权作为一个数字权益与生俱来的特殊性。个人信息权的客体是个人信息,而在互联网空间中,个人信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数据又是一连串的二进制代码,数据上承载的个人信息通过代码得以呈现。由于代码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想要进一步探讨个人信息权,就需要理解它的客体——由数据所承载的个人信息。本文将通过数据本身具有的特性对个人信息权实现产生的影响,总结出个人信息权特点,再从个人信息权的特点讨论引申出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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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9,(4)
随着个人信息遭到侵权的事件屡屡发生,保护个人信息刻不容缓。本文基本介绍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特点,其次分析了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三种类型。并依据现行立法,提出完善保护个人信息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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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导致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通过法定权利形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势在必行。个人信息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权利,主要有决定权、保密权、查阅权、更正权、封存权、删除权和收益权等权益;而就其内容和特征而言,可认为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通过借鉴欧盟和美国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经验,我国应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个人信息权法律体系,实施行业自律体制,从而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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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芮阁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4):101-103
本文从个人信息概念入手,通过阐述我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其特点,分析当前时代发展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个人信息收集程序不规范、信息数据使用保护不当、信息处理不规范及信息公开滞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四大完善对策: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做好公共安全与个人信息利益之间的平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完善各大数据平台应用自治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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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顾客与企业电子商务的伦理问题
(一)隐私与知情权伦理问题
隐私权是21世纪美国人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它们的根源在于先进技术的应用以及电子信息的自由交换而导致的。隐私指的是“不能拥有他人的非出自正式文件的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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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21,(1):76-87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经济价值进一步凸显,传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现象异常猖獗。单纯抑制型行政管理措施无法消除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土壤。堵不如疏,构建合理的个人信息交易制度不仅能有效破解现有个人信息保护难题,还可以最大限度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在个人信息交易中,涉及信息源头、中间商、使用者等多个主体,其中最为重要的网络中枢节点应当是个人信息中间商的定位。合理的信息中间商模式,可以使得个人信息准确配置到合适的市场主体,有效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当然为了防止信息中间商在实际交易中出现角色异化现象,应当结合现有制度框架,对信息中间商准入资格、交易标准、具体交易方式、政府监管措施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