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保费收入的概念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保费收入是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合同权利而承担的义务,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保费收入确认准确性对保险公司核算的影响重大,因此对现行财产保险公司承保自有资产会计处理的合理性提出疑问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保费收入确认和计量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保费收入的定义和内涵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其内涵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保费收入是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所需支付的对价,也是保险大数法则中投保人为形成共同风险保障而分摊的资金;另一方面: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支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赔款与给付的最主要资金来源,也是保险公司投资收入的本金。  相似文献   

3.
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一、保费收入概念及特点 1.保费收入的概念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保费收入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方面,保费收入是由于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而形成的,从经济角……  相似文献   

4.
我国保险企业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改革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是保险公司建立补偿基金的来源。保费收入的多少,反映了保险公司业务承保能力的高低和承担责任的大小, 也影响到营业税的计缴。因此,如何及时组织确认和计量保费收入,对准确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财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姜星明 《金融会计》2004,(11):60-62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应收保费是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向保户收取但未收到的保险费。从部分保险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来看,由于公司内外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近年来应收保费急剧增加,其中相当一部分形成无法收到的呆坏账,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和资产结构的优化。由于寿险公司存在宽限期应收保费等特殊性,本文仅就财险公司应收保费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将投保人缴纳保费或者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或者保险责任开始的条件。但该条件不是新《保险法》规定的附条件保险合同所指的条件。同时该附条件条款赋予了保险公司对要约进行承诺时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受时间限制的权利,该附条件条款因不具有合理性应为无效合同条款。  相似文献   

7.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缔约时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其主要依据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称《公报》)刊载的司法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和范围、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和形式、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没有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不拒绝的法律后果,以及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及例外等,以便为人们的保险活动和法律适用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8.
根除应收保费的建议——基于“见费出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应收保费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 (一)应收保费的概念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保险公司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可见,寿险业务生效前提之一是保户是否缴纳保费.寿险公司无权向保户追要保费,就像银行无权要求储户存钱一样,所以寿险公司一般不存在应收保费,即使当期应收保费也只是在较短时期存在,应收保费问题主要是在非寿险的车险业务中.  相似文献   

9.
保险     
国寿单月下滑平安寿险负增长4月中旬,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的保险公司纷纷公布一季度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调整后,中国人寿一季度的保险合同保费收入为1138亿元,同比减少7.5%。中国平安发布的  相似文献   

10.
余林  温涛 《上海会计》1999,(11):43-43
企业在确认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时,可能出现两种选择:一是收付实现制,二是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商业保险公司也属于企业,也应遵循权责发生制,但在保费收入业务核算中却并非完全如此。一、目前寿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业务核算保费收入是保险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当前对寿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平时系按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期末再调整为权责发生制。当投保人投保后,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费时,一般作如下会计处理:借:现金贷:保费收入期末再提取责任准备金:借:提取人身险责任…  相似文献   

11.
王凯 《青海金融》2005,(8):27-28
应收保费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后尚未收取的保险费,它是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的一种流动资产,反映保险公司已向客户签发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但客户还未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按照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保险公司纳入当期会计核算。应收保  相似文献   

12.
蔡健晖 《福建金融》2004,(10):34-36
本文分析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可能发生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对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主观过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及主观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进行了阐述。探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其根本目的在于揭示其在整个保险合同订立、履行、理赔过程中所起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及通过它所反映出的保险法基本立法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以期揭示保险合同必需体现的最大诚信原则。  相似文献   

13.
<正>寿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从人身保险的长期性、返还性险种的保费收入中,按规定的办法,每年提存的责任准备金积累起来的,以便将来履行必然要给付义务的保险资金。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是对投保人的一种远期负债。 一、加强寿险资金营运机制已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寿险资金运用手段主要是银行存款,因而,寿险预定利率的确定是依据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这样,实际上确立了一种关系: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制约着寿险预定利率,处主动地位;寿险  相似文献   

14.
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从考量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开始的。大陆法系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认同保险合同是涉他利益合同,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考虑投保人的投保意图,从更深层次考虑保险合同所要维护的“利益”,投保人除了缔结合同和支付保费的义务之外,应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也具有利益。本文以数个案例为例,从“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否定向投保人追偿不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背离,投保目的以及最大诚信原则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并着重从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和保险合同的模式考量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得出保险人不应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结论;并提出,目前阶段即便不能完全否定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也应该通过给予一定限制,倡导在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保险人对于将来可能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应加以充分提示说明,以防投保人的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15.
借鉴美国经验构建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引言对投保人来说,选择保险产品、选择保险公司首先要考虑的是保险公司的实力和信誉度。然而,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反映在我国更加明显:除了散见于各新闻媒体的有关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市场份额等信息外,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资产负  相似文献   

16.
张学雷 《浙江金融》2006,(12):46-46,52
2006年2月20日.广东深圳6位投保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起诉美图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状称,6位投保人购买的“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对某些疾病的释义违背了基本医学规则.例如关于“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肿瘤”等疾病释义.按照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只有在死亡之后才能得到赔偿,这已经使重疾险的保险目的失去了价值和意义。而友邦深圳分公司没有履行保险法规定的说明义务.请求法院撤销保险合同.并判令其退还已经收取投保人的全部保险费。2月21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向6位原告送达r受理案件通知书。全国首例针对保险合同而非实际理陪纠纷的保险诉讼正式立案。虽然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本案达成庭外和解,但我们仍可以看出.在公众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加强的大环境下.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说明义务.审慎制订保险合同是非常必要的.笔者试结合本案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进行法律探讨。  相似文献   

17.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对保险行业的传统商业模式产生了较大影响,特别是给保险合同的订立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电子保险合同的订立也因数据内容电子化而衍生出一些新的问题。其中较为受人瞩目的是如何认定投保人的资质、电子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生效等问题。而对于保险合同订立中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如何履行,在新的互联网合同订立形式下,也是值得思考与关注的。  相似文献   

18.
王斌 《金融博览》2002,(2):43-44
保险不可争议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限(称为可争议期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9.
章法 《中国保险》2009,(4):60-62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反映自己的情况.保险人更应当具有为投保人实现最大利益的善良注意义务.比如对免责条款的特别提示与解释。笔者特撰此文,通过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能够让人们对保险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以便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希望保险公司通过诉讼,能够促进其在保险服务方面趋于完善。  相似文献   

20.
卢新景  齐跃 《金卡工程》2010,14(3):179-179
分红保险是快速发展的新型险种,分红保险合同中有诸多法律问题需要研究,本文主要研究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保单持有共同分享保险公司惊讶利润的合理比例及保险公司不合理分红时如何进行法律规制,并探讨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分红的权利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