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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是否享有直接求偿权的争议并未因《保险法》的修订而停止,本文从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和责任保险理论基础的变化入手,分析了赋予第三者直接求偿权的现实意义,并从法理角度论证了该项权利的性质。最后,结合各国的立法现状,对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评析,同时提出相应对策和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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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对责任保险的界定,我们可以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定义为: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承担赔付责任的一种保险。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发达国家“三者险”都已成为强制险险种,即由法律明确规定所有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而不由当事人自愿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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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征求意见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引起中国最大的两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和中国人保高度关注。那么,《条例》草案中,到底有什么让两家保险公司忧心忡忡的地方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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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由全国人大十届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交法》是第一部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律。其中最为引人注目之处,在于保留有关条例中过错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引入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强制保险制度的理念。《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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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现阶段开办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上不属于强制保险。立法缺陷显示我国尚未真正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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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首次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3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8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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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内容
张某就其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2月11日至2011年12月10日。其中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附加投保不计免赔率)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商业险保险单正面的“明示告知”一栏第一条载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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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很多国家在确定强制保险的范围时,责任保险,如职业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等,都是首选的险种。我国也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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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计算非寿险业务的负债久期,对久期大于一年的业务应选取适当的折现率对业务的现金流进行折现。基于以上需求,文章从精算原理出发,对现行我国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久期的常用计算方法进行了调研和分析,发现目前的计算方法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文章基于严格的数学推导,给出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久期计算公式,并在合理的假设下对该计算公式进行了简化,提高了结果的实用性。文章最后通过一个实例,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久期的计算进行了说明,并将计算结果与目前我国非寿险行业所采用的几种方法得到的结果进行了对比。对比结果表明,我国非寿险行业现行普遍采用的久期计算方法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久期存在着低估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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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年多的征求意见和修改,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颁布并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行。这部涉及1亿多辆车、车主和十几亿老百姓利益《条例》的颁布引起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