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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 期的债权,或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从 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为便于理解与执行,现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定义,及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作如下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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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权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长、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这是国家加大清缴欠税力度、防止税款流失的重要举措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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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征收税款;欠税是纳税人对国家的纳税义务,不同于一般民事债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在性质、方式、程序上与一般民事主体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具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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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代位权、撤销权,是民法中的两种合同保全制度。根据《合同法》规定,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急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权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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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了债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定金、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五种。实践中广泛运用于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的担保方式主要有(约定)保证和抵押权。民法理论认为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之分。上述担保方式是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或以第三人的财产做履行义务的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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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部分银行借贷纠纷案件的分析,笔者认为,当前银行在贷款监管方面应当加强对“撤销权、抵销权、代位权”制度的运用,从而有效地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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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现行法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出发,运用不同的法律解释的方法得出结论,即我国现行法中并未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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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济本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5(5):43-44,52
我国新《合同法》设立了撤销权制度,这在我国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就其性质、成立要件、法律效力而言,撤销权属于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的实体权,其成立要件仅有客观要件即要求债务人有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即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全体一般债权人全部债权额为限。《合同法》虽明确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建立了现代撤销权制度,但仍然在对债务人的损害债权行为的认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两方面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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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均在加大力度处置其从国有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但传统的折扣变现、诉讼执行等手段的效力大不如前,处置的难度越来越大。本从代位权的起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性、行使代位权的要件着手,结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现实情况,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正确行使代位权、实现其债权回收最大化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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