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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法规,公告作为房屋权属登记中的一个程序,其采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授权登记机关根据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选用,即《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25条“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第36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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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现状(一)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基本分类和主要特点从宏观角度看,目前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基本可以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从登记客体的角度划分,房地产权属登记又可以分为房产登记和地产登记。从登记管理的角度划分,房地产权属登记还可以分为静态登记和动态登记。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主要特点是:1、具有强制性。2、实行实质审查。3、具有公信力。4、登记的类型较多。5、采用登记生效主要原则。6、须颁发权利证书。(二)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和性质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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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依据“物权公示”这一法则进行的。然而,权属登记的主要作用(公示作用)目前还没有被社会所广泛认识,加上相关的立法不够完善,因而,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中,对于登记机关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争议较大。一、我国现行登记制度的性质难以简单地确定提起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人们很自然地会联想到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是进行实质性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因为采用不同的审查方式,登记机关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采用实质性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一般来说,应当由实行哪一种登记制度来确定。凡是权属登记都具有公示力,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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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二是城市规划区外乡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我县自1988年开展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以来,一直以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房屋为登记工作重点,登记范围没有明确区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是在登记收件时,根据不同情况,收取不同资料,登记工作一直较为顺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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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建国以来首次规定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一部法律。该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解决了“登记机关法定”这一重要问题。但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毕竟不是不动产登记法,不可能对房地产权属登记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近几年来,对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中登记机关应承担哪些责任的问题,往往会引起争议。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依据“物权公示”这一法则进行的。然而,对权属登记的主要作用(公示作用)还没有被社会所广泛认识。一些城市的登记机关为了避免在登记中出现差错,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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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房屋翻建”的理解问题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后以建设部令第99号重新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房屋翻建的,应申请变更登记。个别地方权属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房屋翻建”的理解存在误区,将城市私房的拆除重建也认定为房屋翻建,在权属登记分类时将其归入变更登记一类,这种作法显然不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以下简称《条文释义》)中,对变更登记有明确的解释:“是指房屋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者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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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天津市房管系统直接面向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服务的重要窗口单位。承担着天津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抵押登记、房地产交易、全市商品房面积前置测量、各类房产登记测量、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等重要工作。在工作中,我们始终把实践“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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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普遍存在几方面问题:从领导重视程度来讲,对窗口服务、权属登记、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信息系统建设比较重视,而对档案管理,这项最基础的工作关注较少,存在重权属交易登记管理,轻产权产籍管理的现象;各地在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方面成果丰硕,而房地产籍管理方面总结和创新不多;房地产权属档案利用频率高、保存价值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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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法,其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对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从而在国家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对我国房地产登记工作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物权法》实施后,由于《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了全新的诠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法制环境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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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专门设立了一个章节。由于登记制度是一种程序性制度,它确认、保护物权,并确认物权流转秩序,是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核心和基础,因此《物权法》的实施必将对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带来一定的影响。房屋是最主要的不动产,作为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透彻掌握《物权法》的相关精神,正确应对《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带来的影响和考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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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电子照片档案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权属登记、调查、测绘、变更等房屋权属管理工作中,利用摄像技术采集的有保存价值的电子照片资料,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和重要依据。使用房屋权属电子照片档案,有很多好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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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房屋权属的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进行房屋权属登记需经过以下几个程序: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进行)、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在该过程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职责。但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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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加强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公示力度,以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各地房管部门纷纷将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建设纳入工作日程,不断丰富查询手段,提高查询效率。《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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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登记册的概念和内容
我国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并没有对房产登记册的概念做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房产登记册是指专门记载房屋状况和各项权利状态的特定簿册。上海、新疆、深圳等地的登记条例均规定,登记机关应设置房产登记册,对房地产登记事项做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并要求登记机构将不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房屋登记资料公开,一方面是为社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是接受社会监督。与权属登记档案相比,房产登记册是不动产权利状态的“即时记录”,主要是记载某项房产权利的现状:而登记案卷包含了某一项权利更迭的历史记录,即使该项权利已经灭失或被转移,档案仍应当保存,日后凭借档案的记录,可以看出某一房产权利的变化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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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笔遇到了这样一则案例:甲有处私房卖与了乙,双方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乙领到了该房的所有权证后,又将该房抵押与丙。丙基于对房屋所有权证表征权利的信赖,同意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存在重大暇疵而被人民法院裁定无效。根据合同法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乙取得甲所有的房屋无合法依据,应将房屋返还与甲。因此,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注销乙的所有权证,丙将丧失对该房的抵押权。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丙信赖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证书表征权书表征权利的真实性而为交易,结果其利益仍然遭受不测之损害,对丙显然不公。笔认为,有必要对我国房屋权属登记制度进行反思和检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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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7年建设部建立房屋权属登记制度以来,在商品房的权属登记中,无论是房产交易当事人还是登记机关,都把套内部分和分摊部分的房屋视为同一个权利人所有,由拥有套内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人一并申请登记。而后,随着《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颁布和实施,商品房权属登记的这种方式已经制度化了。 相似文献